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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左永剛
為推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促進統一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范金融風險,10月22日,證監會公布實施《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以下合稱《資管細則》)。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制定出臺《資管細則》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4月27日,人民銀行牽頭制定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發布實施。證監會此次發布實施《資管細則》,既是落實《指導意見》的重要舉措,也是2016年以來證監會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監管政策的延續。《資管細則》與《指導意見》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監管指標較現行監管規定略有放寬。總體看,有利于實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存量資管業務平穩過渡,進一步提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的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水平,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系統性風險。
記者:《資管細則》制定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資管細則》起草遵循以下四個基本原則:一是統一監管規則,促進公平競爭。二是立足有效整合,堅持問題導向。三是細化指標流程,提高可操作性。四是增加規則前瞻性,確保平穩過渡。
記者:《資管細則》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資管細則》適用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即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前述機構依法設立的子公司開展的私募資管業務,包括投資于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等標準化資產的私募資管業務,也包括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等非標準化資產的私募資管業務。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從事私募資管業務的,參照適用《資管細則》。此外,考慮到證監會對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業務(以下簡稱QDII業務)已有專門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主要根據現行監管規定開展QDII業務,《資管細則》的實施不對現有QDII業務模式產生影響。
記者:《資管細則》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主要有哪些規定?
答:證監會高度重視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資管細則》在募集銷售、信息披露、投資運作等環節,進一步強化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明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向上穿透最終資金來源,向下穿透最終資金投向”,采用必要手段對合格投資者身份進行核查驗證;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低于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計劃;區分不同類別產品風險特征,將投資于非標準化資產的資管計劃的最低投資金額限定于100萬元。
二是做實做細信息披露。系統梳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細化計劃說明書、風險揭示書、資產管理計劃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編制要求,要求向投資者揭示產品投向及持續運作情況。
三是進一步規范投資運作。針對私募資管業務投資運作中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突出問題,予以針對性規制。包括合同變更、關聯交易等事項須事先征得投資者同意;明確資管計劃費用列支要求,資管計劃成立前發生的費用,以及存續期間發生的與募集有關的費用,不得在計劃資產中列支;規范業績報酬提取,限定提取頻率和提取比例等。
記者:《資管細則》從哪些方面,進一步健全了私募資管業務的投資運作制度體系?
答:《資管細則》適度借鑒公募基金“組合投資、強制托管、充分披露、獨立運作”的成熟經驗,并結合私募資管業務特點,從以下方面,進一步完善投資運作制度體系。
一是組合投資。《資管細則》統一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集合資管計劃投資,應當采用資產組合的方式,并設定了“雙25%”的比例限制。同時,考慮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并為業務開展保留必要靈活性,規定全部投資者均為專業投資者且單個投資者投資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的封閉式集合資管計劃等不受前述規定限制。
二是強制托管。原則規定了強制獨立托管的要求,并考慮到單一資管計劃的特征,允許委托人與管理人約定不作獨立托管,但要雙方合意并且充分風險揭示。同時,對于投資于非標資產的資管計劃,要求資管合同必須事先準確、合理約定托管人的職責邊界、托管人與管理人的權利義務,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
三是獨立運作。嚴格落實《指導意見》“去通道”要求,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審慎經營,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禁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供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禁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通過合同約定讓渡管理職責,禁止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指令或者建議進行投資決策。
記者:《資管細則》在規制私募資管業務重點風險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總結近幾年監管經驗,《資管細則》對流動性風險和關聯交易進行了重點規制。
流動性風險防控方面,一是強調期限匹配,并明確具體要求。二是考慮私募特征,限制產品開放頻率,規范高頻開放產品投資運作。三是要求集合資管計劃開放退出期內,保持10%的高流動性資產。四是規定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延期辦理巨額退出申請、暫停接受退出申請、收取短期贖回費等。
關聯交易規制方面,一是明確基本原則。關聯交易應事先取得全部投資者同意,事后告知投資者和托管人,并嚴格履行報告義務。二是禁止將集合計劃資產投向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機構的關聯方的非標準化資產。三是禁止利用分級產品為劣后級委托人及其關聯方提供融資。四是關聯方參與資管計劃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履行披露和報告義務,并監控資管計劃賬戶。
記者:《資管細則》如何對資管計劃投資非標準化資產進行規范?
答:《資管細則》從以下四方面,對資管計劃投資非標準化資產進行了系統規范:一是以是否具備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等為標準,明確非標債權類資產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進行認定。二是為規制因隨意創設各類收(受)益權而導致資產虛假無效、“一物多賣”等風險,明確資管計劃投資的非標準化資產的“資質”要求,包括合法、真實、有效、可特定化等。三是落實《指導意見》要求,參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管規則,規定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管計劃投資非標債權類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全部資管計劃凈資產的35%,并允許按照母子公司整體私募資管業務的合并口徑計算。同時,為避免影響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新開展業務,允許前述指標達標前,可以新增非標債權投資,過渡期結束前應當達標。四是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建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制度,并設置專崗負責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動態監測風險。
記者:《資管細則》關于過渡期有何安排?
答:《資管細則》過渡期要求與《指導意見》保持一致,過渡期自《資管細則》發布實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同時立足當前市場運行特點,作了“新老劃斷”的柔性安排。
過渡期內,在有序壓縮存量尚不符合《資管細則》規定的產品整體規模的前提下,允許存量尚不符合《資管細則》規定的產品滾動續作,且不統一限定整改進度,允許機構結合自身情況有序規范,逐步消化,實現新舊規則的平穩、有序銜接。證監會負責監督指導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實施整改計劃,對于提前完成的經營機構,給與適當監管激勵。
過渡期結束后,對于確因特殊原因難以規范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標準化股權類資產,經證監會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責任編輯: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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