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資新規下誰算戰略投資者?剛剛證監會發文作明確規定

再融資新規下誰算戰略投資者?剛剛證監會發文作明確規定
2020年03月20日 21:30 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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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融資新規下,誰算戰略投資者?剛剛,證監會發文作明確規定!

  馬婧妤 

  再融資新規發布后,如何定義“戰略投資者”的問題引發了市場的密切關注。證監會今日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關于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引入戰略投資者有關事項的監管要求》,明確了實施定增時,“誰算戰略投資者”。

  《監管問答》針對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從基本要求、決策程序、信息披露要求、保薦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履職、監管和處罰等五方面作出規定,同時設置了新老劃斷的安排,根據監管要求,該問答發布后,尚未向證監會提交再融資申請的上市公司,須按照《監管問答》的要求辦理。

  記者從證監會有關部門獲悉,截至目前,已經發布定增預案證券公司共有200多家,其中已發布預案、涉及引入“戰略投資者”的約40余家。據不完全統計,2月14日再融資新規發布之后申報,且有引入“戰略投資者”安排的定增項目只有2家,且均為競價方式定價。

  定增“戰投”須滿足基礎條件并符合兩類情形之一

  《監管問答》明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引入“戰略投資者”應當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首先,《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第七條所稱“戰略投資者”,是指:

  具有同行業或相關行業較強的重要戰略性資源,與上市公司謀求雙方協調互補的長期共同戰略利益,愿意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委派董事實際參與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幫助上市公司顯著提高公司質量和內在價值,具有良好誠信記錄,最近三年未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投資者。

  其次,“戰略投資者”還須符合下列兩類情形之一:

  □ 能夠給上市公司帶來國際國內領先的核心技術資源,顯著增強上市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創新能力,帶動上市公司的產業技術升級,顯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 能夠給上市公司帶來國際國內領先的市場、渠道、品牌等戰略性資源,大幅促進上市公司市場拓展,推動實現上市公司銷售業績大幅提升。

  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須履行三項決策程序

  根據《監管問答》,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須履行下述三項決策程序。

  1、上市公司應當與戰略投資者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戰略合作協議,作出切實可行的戰略合作安排。

  戰略合作協議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戰略投資者具備的優勢及其與上市公司的協同效應,雙方的合作方式、合作領域、合作目標、合作期限、戰略投資者擬認購股份的數量、定價依據、參與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的安排、持股期限及未來退出安排、未履行相關義務的違約責任等。

  2、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將引入戰略投資者的事項作為單獨議案審議,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對議案是否有利于保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發表明確意見。

  3、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引入戰略投資者議案作出決議,應當就每名戰略投資者單獨表決,且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應當單獨計票并披露。

  上市公司須依規披露“戰略投資者”相關信息

  《監管問答》還要求上市公司對定增引入“戰略投資者”的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具體來說,一方面,董事會議案須充分披露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的目的,商業合理性,募集資金使用安排,戰略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穿透披露股權或投資者結構、戰略合作協議的主要內容等。

  另一方面,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報、半年報中披露戰略投資者參與戰略合作的具體情況及效果。

  中介機構須履行對“戰略投資者”的核查義務

  《監管問答》還明確提出了上市公司定增引入“戰略投資者”的過程中,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須滿足哪些履職要求。

  按照證監會的要求,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須勤勉盡責履行核查義務,對三類事項發表明確意見:

  □ 投資者是否符合戰略投資者的要求,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護;

  □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借戰略投資者入股名義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形;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是否存在向發行對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變相保底保收益承諾,或者直接或通過利益相關方向發行對象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的情形。

  持續督導期間,保薦機構依據監管規則須履行職責,持續關注戰略投資者與上市公司戰略合作情況,督促上市公司及戰略投資者認真履行戰略合作協議的相關義務,切實發揮戰略投資者的作用;發現上市公司及戰略投資者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應當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

  將對各類主體實施嚴格的事中事后監管

  按照證監會的監管要求,上市公司、戰略投資者、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相關各方若未按照上述要求披露相關信息或者履行職責,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證監會將依法對上市公司有關各方及其相關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調整再融資政策 并不意味著放松監管要求

  證監會2月14日正式對再融資制度部分條件進行調整,調整內容涉及發行條件、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折扣底價、發行對象數量和鎖定期、批文有效期等維度。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今日接受采訪表示,證監本次調整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并不是放松了再融資的監管要求,其指導思想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精簡優化再融資發行條件,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理念,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資者投資決策需求為導向,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

  該負責人表示,調整再融資市場化發行定價機制,意在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支持有發展潛力、市場認可度高的優質上市公司便捷融資。同時,切實提高公司治理,大力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夯實資本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基石。

  據悉,下一步,證監會將結合監管實踐,進一步制定配套加強日常監管的辦法,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嚴厲打擊各類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持續優化市場環境。

  再融資新規下,上市公司定增引入兩種定價方式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上市公司再融資的重要方式。實踐中,非公開發行股票有兩種主要的定價方式。

  一是支持上市公司以發行期首日為定價基準日競價發行。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以發行期首日為定價基準日競價發行的方式,兼顧效率和市場公平,是成熟市場上市公司融資的常用模式,也是我國資本市場再融資制度非公開發行股票改革發展支持的方向。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以發行期首日為定價基準日競價發行,應在取得再融資核準批文的有效期內,自主選擇合適的發行時機,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啟動發行。

  特定對象應以發行期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八十為底價,在約定的時間內簽署申購報價表,進行申購報價。上市公司在申購報價結束后,按照價格優先的原則,合理確定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和發行數量,并完成后續發行流程。

  二是規范上市公司董事會確定戰略投資者定價發行。

  上市公非公開發行股票,以董事會確定戰略投資者定價發行的方式,是考慮到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切實提高公司治理,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而作出的制度安排。

  根據《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以董事會確定戰略投資者定價發行,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可以選擇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發行期首日作為定價基準日,以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八十作為底價協商確定發行價格或定價原則。上市公司在取得再融資核準批文的有效期內,按照認購合同的約定發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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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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