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匯所收警示函,上市公司年報審計7項違規!

中匯所收警示函,上市公司年報審計7項違規!
2024年12月13日 20:46 市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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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梧桐樹下V

  12月11日,四川證監局公布對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邵明亮、朱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中匯所執行的成都思科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思科瑞、688053)2022年、2023年年報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1、業務承接:中匯所對思科瑞2023年內部控制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出具了《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但并未與思科瑞簽訂內部控制審計業務約定書。2、審計計劃:未將收入舞弊風險的總體應對措施落實到具體審計計劃并有效執行。3、風險評估:未對重要組成部分開展風險評估、對公司信息系統相關控制的了解流于形式、對公司內部控制的了解不全面。4、控制測試:部分控制測試的選樣范圍不恰當;部分控制測試程序設計、執行不到位,未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內部控制缺陷識別不完整且未考慮已識別控制缺陷對審計計劃的影響。5、實質性程序:應收賬款函證程序不到位、分析性程序執行不到位、審計抽樣存在缺陷、對收入獲取的審計證據不充分、適當。6、審計底稿編制:部分審計底稿記錄內容與獲取的證據不一致;部分審計底稿記錄不充分;對獲取的部分審計證據未留檔。7、發表審計意見:在2022年、2023年思科瑞年報財務報表審計中,未對相關收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發表標準無保留意見的依據不足。四川證監局決定對中匯所及邵明亮、朱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行的成都思科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科瑞或公司)2022年、2023年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業務承接

  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思科瑞2023年內部控制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出具了《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但并未與思科瑞簽訂內部控制審計業務約定書。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2006年)第九條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實施意見》(會協〔2011〕66號)第一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

  二、審計計劃

  未將收入舞弊風險的總體應對措施落實到具體審計計劃并有效執行。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202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三、風險評估

  一是未對重要組成部分開展風險評估。二是對公司信息系統相關控制的了解流于形式。三是對公司內部控制的了解不全面。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9年修訂)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2022年修訂)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相關規定。

  四、控制測試

  一是部分控制測試的選樣范圍不恰當;二是部分控制測試程序設計、執行不到位,未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三是內部控制缺陷識別不完整且未考慮已識別控制缺陷對審計計劃的影響。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19年修訂)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22年修訂)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2年修訂)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五、實質性程序

  1.應收賬款函證程序不到位。一是在未收到回函時未聯系被詢證單位予以跟進,也未考慮再次發函;二是替代測試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三是對收函人身份、聯系方式未保持必要的關注;四是對部分回函簽字蓋章有效性存疑情形未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五是對部分回函不符事項的調查不到位。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修訂)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問題解答第2號——函證》中“八、如何處理未回函和回函差異”的相關規定。

  2.分析性程序執行不到位。對分析程序發現的部分異常情形,未采取進一步審計程序應對。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2010年修訂)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2022年修訂)第五條、第七條的相關規定。

  3.審計抽樣存在缺陷。存在未恰當記錄審計抽樣的總體和選樣標準,未按計劃開展樣本抽查的情形。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2010年修訂)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4.對收入獲取的審計證據不充分、適當。一是在細節測試中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部分關鍵審計證據未獲取;二是未對獲取的部分審計證據異常保持職業懷疑并采取恰當的的審計應對措施;三是部分訪談程序的設計與執行存在缺陷。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31 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19年修訂)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31 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22年修訂)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 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 號——審計證據》(2022年修訂)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六、審計底稿編制

  一是部分審計底稿記錄內容與獲取的證據不一致;二是部分審計底稿記錄不充分;三是對獲取的部分審計證據未留檔。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1月修訂)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12月修訂)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七、發表審計意見

  你們在2022年、2023年思科瑞年報財務報表審計中,未對相關收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發表標準無保留意見的依據不足。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2022年1月修訂)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2022年12月修訂)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綜上,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有關要求,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其中,邵明亮、朱啟作為思科瑞2022年、2023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會計師,應對上述問題負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你們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相關規定,及時采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強化審計質量控制,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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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紅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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