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猥褻兒童案。歷經16小時的庭審,普陀法院于6月17日當庭對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作出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一位接近被害人的人士表示,“就判了五年,也沒有任何賠償。王振華寧愿花幾百萬請大律師,也不愿意給受害人賠償安撫。”
網友們更是質疑,“為何才判五年,太輕了。”還有網友直接發出靈魂拷問:“wx罪是你碰一下就是wx罪,還是你碰了摸了擰了最后造成被害人二級輕傷了,才是wx罪?那造成二級輕傷是不是成罪之后的其他惡劣情節?夠不夠五年以上起?同時,被告人到岸直至法庭庭審還拒不供認其罪行,氣焰夠囂張吧?夠得上”酌情從重處罰“吧?最后結果呢?四年以上五年以下?合著”其他惡劣“和”酌情從重“這兩項客觀事實連第一關都破不了? 這是”沒證據一百條罪也不能判“嘛?”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猥褻兒童罪指的是為了滿足性刺激而對兒童進行性侵犯的行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阮齊林表示,猥褻行為基本上分兩個方面,一個方面主觀上是帶有一定的滿足性刺激的動機或傾向;另一方面,客觀上對兒童有性侵的行為。
犯猥褻兒童罪的,會依法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從重處罰。如果被認定為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前述人士認為,“在現有的證據范圍內,只能在五年以下的量刑檔進行判罰的情況下,判了五年其實已經是頂格判了。”
法律界人士認為,目前一審剛剛宣判,王振華上訴與否還未定,因此判決能否生效還是未知數。如果被告方提出上訴,則會進入二審環節。
責任編輯:張海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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