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油重新上市 一事一議還是可以復制?

長油重新上市 一事一議還是可以復制?
2018年11月03日 08:51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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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刺客見聞

11月2日晚,長油5(OC400061)發布公告,稱收到上交所股票重新上市的通知,上交所同意長油公司股票重新上市。

  長油重新上市是A股滬深交易所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以來的首例退市股票重新上市,引起了市場巨大關注。

  長油于2014年6月因連續4年虧損而退市,公司退市后,于當年實施了破產重整,剝離了最大虧損源VLCC船舶(超大型油輪),減少了巨額債務負擔。此后,公司在未改變主業和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下,通過自身努力,逐步改善和恢復了持續盈利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從最近三年的財務數據來看,盡管業績呈持續下滑狀態,盡管公司還存在巨額未彌補虧損以及各種風險,但長油的財報數據已經遠超這幾年IPO公司的平均水平:2015-2017年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非凈利潤分別為6.11億元、5.29億元和3.80億元;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為32.41億元,營業收入分別為54.79億元、57.81億元和37.29億元,2017年末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分別為33.44億元。

  根據長航的公開披露的《重新上市申請書》以及上交所公告的《關于同意長航油運重新上市的答記者問》,長航是完全符合上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所規定的條件的,理所應當能夠重新上市。

  那么,問題來了:滬深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所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并不困難,符合條件的公司也不止長航一家,創智5也已經等了很久了,長航重新上市被許可了,是一事一議,還是可以復制?非央企背景是否也可以?

  滬深交易所早已明確發布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理論上重新上市的路徑是一直存在的。之前沒有先例,甚至有公司申請重新上市等待許久后又被迫撤回申請,更多在于監管部門的多重考慮,擔心對市場產生不利的示范效應。

  多年來黨中央國務院一直強調依法治國,既然有規則就應當遵守規則。所謂遵守規則不能只是被監管對象遵守規則,監管部門也應當要遵守規則尊重規則。如果重新上市申請符合條件,監管部門就沒理由攔著;如果監管部門覺得規則不完善,那就修改規則嘛;如果監管部門或者社會輿論普遍認為重新上市標準太低,那可以提高標準嘛。重新上市辦法是交易所出的,修訂權本就在交易所手中。

  這次上交所對長油重新上市放行,是對規則的尊重,應當予以肯定點贊??!

  該退市的順利退市,退市后符合條件了可以重新上市,留在市場中的是相對優質的公司而沒有茍延殘喘的僵尸股,能進能出而不是一潭死水,才是健康的市場。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允許退市后公司重新上市,也可以解決退市難問題。用交易所的話說,“重新上市制度是退市制度中的一項重要配套制度,其主要目標是要建立起能上能下的市場機制,為已退市的公司,在其持續經營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顯著改善后,提供重新上市的路徑”,“是一項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制度,有利于疏通退市渠道,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交易所的這個定位是正確的。

  既然交易所放開了一個口子允許已經退市的長油重新上市了,就更要加大對應該退市的公司的清理力度。如果該退的不能退,退市依然艱難,那么這次長油神奇突破了起死回生的防線,就失去了重新上市機制的立法本意了。

  當前交易所的退市標準還是太高,應當進一步降低退市標準,提高退市力度,讓更多的爛公司和僵尸公司退出市場。

  長油被放行了,標桿意義重大。有著徐翔在長油退市前0.7元入股2200萬股坐牢3年還能靠重新上市大賺一筆的神話刺激,預計市場上會掀起新一輪對可能退市或已經退市的股票的炒作。監管部門對包括退市股在內的股票炒作不必過于擔心,風險提示到位的情況下,投資者自主交易風險自擔,別總擔心投資者會虧錢,做好監控嚴打股票操縱就可以了。

  也不必擔心既有的退市殼被炒作,《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規定了重新上市前3年內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不得變更,借個退市的殼是便宜,但借殼完成后再重新上市需要至少三年,時間成本很高。如果公司真的很好,那還不如直接IPO或者找個二級市場的殼來借。

  某種意義上,退市公司能夠重新上市,也是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給投資者一個希望和盼頭,總比幾乎歸零血本無歸要強一些

  上交所在《答記者問》中提到:“這次長航油運重新上市,是重新上市制度實施以來的首單實踐,對市場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打通了公司上市、退市、重新上市的通道,有利于形成比較明確的制度預期。”這段話意味著長油不會是最后一家重新上市的公司,一定會有后來者

  什么樣的公司退市后可以重新上市呢?除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規定的那些條件,從上交所的《答記者問》中,可以看到一些明確的政策導向。

  1、公司主業比較突出,在所處行業具有領先地位;

  2、退市后沒有借殼,主要靠自身努力增強了持續經營能力,真正恢復公司造血能力;

  3、恢復持續經營能力、健全治理結構,真正達到上市公司規范運行要求;

  4、如果只是通過變更實控人、主業等手段,在形式上、數字上達到部分重新上市申請條件,但公司主業不夠扎實,仍缺乏持續經營能力,也未建立有效公司治理,實質上仍不符合重新上市條件。

  5、經營空殼化、僵尸化,主營不突出的公司完全沒有希望。

  并不希望退市股能夠死而復生,但希望監管部門能夠遵守規則尊重規則保持路徑通暢;希望監管部門可以公平對待不同所有制企業而非對央企的特赦;更重要的是,希望退市制度要執行到位,堅決清退一批經營空殼化、僵尸化、主業不突出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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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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