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浙商銀行上海分行收億元巨額罰單 理財及同業業務多處違規 來源:中科財經
《中國科技投資》張雯李曉娜
又見巨額罰單,浙商銀行上海分行因涉31項違規行為被銀保監會罰款超1億元。系2017年原銀監會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銀保監會官網于近日公布的處罰信息顯示,浙商銀行(601916.SH)因上海分行理財業務授權混亂、通過違規發售理財產品實現本行資產虛假出表、不良資產虛假出表、違規將存放同業款項倒存為一般性存款等31項違法違規行為,被銀保監會罰款1.01億元。
該處罰信息源自2017年原銀監會在浙商銀行現場進行的檢查。對此,浙商銀行回應稱,2017年原銀監會對其開展了為期三個月的現場檢查,在監管機構的指導下,浙商銀行在檢查期間立行立改、建章立制,截至目前,行政處罰涉及問題已整改完畢。
業內專家表示:“‘通過違規發售理財產品實現本行資產虛假出表'有可能是為了掩蓋真實不良率,逃避監管;’以保險類資產管理公司為通道,違規將存放同業款項倒存為一般性存款'則是監管套利的典型行為。”
“資產虛假出表”背后 監管文件頻出提示風險
銀保監會于9月4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浙商銀行上海分行收到1.01億元罰單,處罰事由包括理財業務授權混亂、通過違規發售理財產品實現本行資產虛假出表、不良資產虛假出表、違規將存放同業款項倒存為一般性存款等31項違法違規行為。銀保監會還對該行7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浙商銀行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數據來源:銀保監會官網
其中,時任浙商銀行上海分行行長顧清良,時任浙商銀行金融同業部上海分部總經理于洋以及副總經理吳婷、葉琳對通過違規發售理財產品實現本行資產虛假出表、通過違規發售理財產品幫助交易對手實現資產虛假出表負責,被警告并處罰款30萬元或10萬元。
在收到巨額罰單后,浙商銀行回應稱:“2017年,原銀監會對浙商銀行開展了為期三個月的現場檢查。在監管機構的指導下,本行在檢查期間立行立改、建章立制。截至目前,行政處罰涉及問題已整改完畢,客戶權益未受影響,經營管理一切正常。”
從罰單來看,浙商銀行的理財和同業業務均涉多項違規行為。
關于“不良資產虛假出表”、“通過違規發售理財產品實現本行資產虛假出表”,某大型股份行人士透露,銀行常見的做法是把信貸資產(多為不良資產)賣給SPV(特殊目的載體),然后發行理財,用理財資金從SPV買回上述資產。
由于這種理財屬于表外業務,不計入資產負債表,這樣一來,該筆不良資產不會顯示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銀行借此實現了不良資產虛假出表。
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教授孟慶斌向記者表示,銀行這么做很有可能是為了掩蓋真實不良貸款率,逃避監管,“這種情況下監管無法得知銀行真實的不良貸款率和經營情況,風險會不斷積累,一旦風險集中釋放,對整個金融系統的沖擊會很大,所以監管要嚴厲打擊這類行為”。
記者梳理發現,原銀監會此前已在多個文件中提示不良資產虛假出表的風險。2010年,原銀監會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中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使用理財資金直接購買信貸資產”。
2016年,原銀監會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規定資產管理公司不得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同年發布的《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也提到“出讓方銀行不得通過本行理財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本行信貸資產收益權,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
同業款項大變“戲法”
“浙商銀行此次的違規行為很多都屬于監管套利,本質是想減少資本占用”,孟慶斌表示。
有業內人士也告訴記者,浙商銀行的違規案由中“以保險類資產管理公司為通道,違規將存放同業款項倒存為一般性存款”就是典型的監管套利。
由于保險資金期限長、成本低,保險公司在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存款計入“一般存款”科目而非“同業存款”,隨著保險資管業務的放開,一些銀行便動起了將存放同業款項倒存為一般性存款的“歪腦筋”。
有分析人士向記者指出了其可能的交易模式:“假設A銀行為了增加一般性存款,利用B銀行同業存放資金投資保險公司或保險資管公司發行的保險資管產品,保險資管再將投資款以協議存款的方式存放在A銀行,當作一般性存款,就完成了監管指標套利,虛增了存款。”
據了解,浙商銀行此次受罰與2017年原銀監會重拳整治監管套利等違規行為有關。2017年,原銀監會密集發文,在銀行業開展多個專項整治行動,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和監管部門檢查的“雙查”方式,全面排查風險。
原銀監會于2017年3月發布《關于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確將“同業融入資金余額占比負債總額超過三分之一”、“通過同業業務倒存,將同業存款變為一般性存款”等行為定義為監管套利。
該通知還將“通過同業存放、賣出回購等方式吸收同業資金,對接投資理財產品、資管計劃等,放大杠桿、賺取利差”、“通過同業投資等渠道充當他行資金管理‘通道’”、“通過同業繞道,虛增資產負債規模、少計資本、掩蓋風險”等三大現象,定義為同業空轉套利。
而對照浙商銀行此次巨額罰單的31項違規案由,其中多條正好觸碰到監管的紅線。
針對上述違規發售理財產品實現本行資產虛假出表、違規將存放同業款項倒存為一般性存款等相關問題,記者向浙商銀行發送采訪函,截至發稿,對方未回復。
釋放監管信號 整治金融亂象
記者注意到,在對浙商銀行公布行政處罰的同一天,即9月4日,銀保監會還公布了對民生銀行(600016.SH)、廣發銀行、華夏銀行(600015.SH)等金融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上述銀行的處罰均源自2017年原銀監會在銀行業開展的多個專項整治行動。
在上述處罰公告中,銀保監會表示,會繼續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問責的高壓態勢,針對房地產融資、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等金融風險重點領域精準發力,督促相關機構完善公司治理、補齊內控短板、填補合規漏洞。下一步,銀保監會將開展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繼續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防止亂象反彈回潮。
而此前的8月28日,銀保監會一連公布11張罰單,對農業銀行(601288.SH)罰款5315.6萬元,對建設銀行(601939.SH)罰款3920萬元,多名責任人員被處以警告、警告并處罰款或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
近期監管接連開出巨額罰單釋放出什么信號呢?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向記者分析道,這體現了監管層堅決打贏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繼續整治金融亂象,凈化金融生態,推動金融市場規范有序健康發展,提升金融體系韌性的決心。
“有效金融監管對于避免市場失靈、防范金融系統風險、營造公平有序市場競爭環境,推動金融市場健康發展至關重要。監管部門除了處罰,還將完善制度規則,引導金融機構強化內部治理,樹立依法合規經營的企業文化”,周茂華表示。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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