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為什么以和解結案?”“該案與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有哪些不一樣的地方?”“該案判決后對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有什么意義?”……12月26日,在宣告澤達易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以調解方式審結后,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澤達易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審判長林曉鎳攜全體合議庭成員現場解答記者的上述疑問。
雖是寒冬時節,但上海金融法院的判決給澤達易盛財務造假案中受損投資者送來濃濃暖意。投資者服務中心代表的7195名適格投資者獲2.8億余元全額賠償。參與調解的投資者占全體適格原告投資者比例高達99.6%,其中,單個投資者最高獲賠500余萬元,人均獲賠3.89萬元。
澤達易盛案是全國首例涉科創板上市公司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也是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在投資者高效獲賠的同時,涉案公司澤達易盛正常經營,兼顧了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風險化解,解鎖了證券群體性糾紛化解新模式,高額賠償對市場各方也產生較強的威懾力,該案對后續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具有示范意義。
投資者高效獲賠
今年4月21日,證監會向澤達易盛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存在欺詐發行以及其他信披違法行為,澤達易盛及公司相關負責人被證監會處罰1.425億元。此外,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情況,公司觸及重大違法行為,被上交所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澤達易盛已于7月7日被上交所終止上市暨摘牌。
在澤達易盛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同時,上海金融法院公告稱,收到12名投資者共同起訴澤達易盛及其相關負責人、中介機構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的申請。
7月21日,投資者服務中心受部分投資者特別授權,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后續,上海金融法院決定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根據特別代表人訴訟“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規則,共有26名投資者聲明退出,最終本案適格投資者為7196名(以下簡稱“全體原告投資者”)。經測算,全體原告投資者損失金額總額為人民幣2.8億余元。
12月5日,經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調解,投資者服務中心代表全體原告投資者與12名被告共同簽署調解協議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民事調解書的申請。上海金融法院于12月12日召開調解協議草案異議聽證會,聽取2名現場參會投資者的異議意見,并在會上公開14名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提出的異議內容和理由,原被告對投資者異議意見進行了解釋和說明。
從聽證會現場情況來看,各方較好解答了異議投資者的疑問。投資者服務中心公益律師、本案訴訟代理人之一的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投資者的異議主要集中在損失金額的計算方法、結果及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扣除等問題。“我們現場向異議投資者解答了我國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關于損失計算的相關法律規定。從現場溝通情況來看,在我們解答之后,到場異議投資者并未進一步提出更多的損失核算問題。”王智斌說。
聽證會后,合議庭綜合考慮投資者意見、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實情況、調解協議草案的合法性、適當性和可行性等因素,決定制作民事調解書。其間有1名投資者申請退出調解,最終參與調解的投資者為7195名。后續原告投資者的賠償款,將通過上海金融法院與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之間建立的證券賬戶全循環賠償款項分配機制,自動發放至各原告投資者證券資金賬戶。
對于聲明退出的20多名投資者,林曉鎳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后續如果這些投資者再對澤達易盛提起訴訟,上海金融法院依舊會受理。”
從4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告收到該案訴訟申請,到12月26日調解結案生效,歷時249天、8個多月,投資者高效獲賠。
“司法判決不是唯一的結案方式,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也是常見方式之一,同樣具有司法效力。通過調解結案可以節省訴訟時間,提高效率。在上海金融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澤達易盛案從成立特別代表人訴訟到結案僅用了5個月時間,效率非常高。”投資者服務中心總經理黃勇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林曉鎳表示,本案是證券集體訴訟和解工作的首次嘗試,在調解中,合議庭秉持“懲治首惡”和“實質解紛”并重的原則,在民事調解書中明確上市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兼顧各方責任輕重、償付能力、行業聲譽、后續追償等種種因素,以和解方式高效、終局化解糾紛,努力實現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和有效控制證券市場風險之間的平衡。
和解具備天時、地利、人和
實際上,保薦機構東興證券9月份的一則公告已經提前劇透該案的和解走向。9月21日,東興證券公告稱,公司與其他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方共同出資3.4億元,設立澤達易盛事件賠付專項資金賬戶,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適用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
在上海金融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庭長、該案主審法官朱穎琦看來,該案能夠成功以調解結案,有“天時、地利、人和”的因素。
朱穎琦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首先,近年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制度日趨完善,案件當事人的預期比較明確,各被告對于自己的責任也有較強的預期,為調解奠定了法律基礎。其次,澤達易盛實控人有很強的和解意愿,也有償付能力。再次,東興證券聯合其他相關方共同出資3.4億元設立了賠付專項資金賬戶,有意愿通過積極賠償投資者來向證監會申請適用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這是調解成功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因此調解在資金方面也有保障基礎,可以很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后,投資者服務中心代表全體投資者統一行使訴權,行動統一,調解過程高效。如果投資者人數眾多,各執一詞,調解就很難開展。
作為該案的原告代表人,投資者服務中心同意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調解,主要是考慮到全體投資者能夠高效獲賠。黃勇表示:“我們主要是考慮到調解有利于維護全體原告投資者的整體利益,也有利于投資者更快地獲得賠償,同時本案被告賠償態度積極,在法院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損失核定后,被告同意對本案投資者進行全額賠付。”
調解結果各方較為滿意
該案調解結案后,各方對調解結果較為滿意。
胡邦偉是該案普通代表人訴訟發起代表人之一,其核定損失金額約6萬元。談及該案最終判決結果,胡邦偉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相對來說還是比較滿意的。一方面,對于普通投資來說,調解結案是比較高效獲賠的方式。從4月份提起訴訟到結案,一共才8個月,效率非常高。另外,最終的核定損失金額扣除了市場風險因素,投資者比較認可,保護投資者大部分利益。
澤達易盛董事長、實控人林某向記者表示:“作為企業來講,我們愿意承擔主要責任,各中介機構也比較積極,所以大家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確定了調解協議草案,各方都比較滿意。”
“目前,我們的生產經營還在繼續,希望能夠更好投入到未來的生產經營中,因此,以和解方式來解決問題,是對各方利益的最好的保障。”上述澤達易盛實控人說。
從中介機構角度來看,此前東興證券等中介機構已經申請適用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談及中介機構最終是否能免除行政處罰,林曉鎳表示:“后續還需要看證券監管部門的審查和決定。”
具有較強示范意義
目前,國內特別代表人訴訟成功案例共有2例,首單是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以判決結案。5萬多受損投資者獲賠金額超過24億元。澤達易盛案是第二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以和解結案。
朱穎琦表示,康美藥業案本身整體規模較大,受損投資者數量和賠付金額較高,但是澤達易盛是科創板上市公司,有一定投資門檻,投資者數量較少,賠付規模也較小。康美藥業案最終導致康美藥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澤達易盛案由于賠付金額不高,涉案主體償付能力基本能夠覆蓋全部投資者損失,因此目前公司還在正常經營。
但是,2起案件對后續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具有重要意義。王智斌表示,與判決一樣,調解也是解決爭議的方式之一,通過司法程序取得的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康美藥業案是首例以判決方式結案的特別代表人訴訟案,澤達易盛案則是首例以調解方式結案的特別代表人訴訟案,兩個案件都將成為中國證券訴訟史上的標志性案件。
林曉鎳表示,以調解方式結案,是一次性化解糾紛的方式,有助于切實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同時也有效控制了資本市場的風險,防止一些企業因為巨額的賠償退市或破產,影響到資本市場的穩定,對于后續證券虛假陳述案件,都有較強的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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