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又被股東實名舉報了 這次被質疑和習酒存在同業競爭

茅臺又被股東實名舉報了 這次被質疑和習酒存在同業競爭
2021年02月26日 00:36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

美股再度大調整,原因是什么?對A股的影響是什么?前期抱團股連續調整六日后,出現了什么信號?具體內容來新浪理財大學,看《交易日財經早報》,聽財哥本日解讀。

  來源:投資快報

  原標題:茅臺又被股東實名舉報了 這次被質疑和習酒存在同業競爭 

  記者 余以墨

  作為A股市場不折不扣的“明星股”,貴州茅臺(600519)的一舉一動都引發市場關注。昨日早間,微博名為“茅臺900元真不算高”的網友,發文質疑茅臺與習酒涉嫌同業競爭,損害中小股東利益。《投資快報》記者注意到,這已經不是他第一次對茅臺進行實名舉報。遭到同一中小投資人多次舉報這樣吸引眼球的事,讓茅臺再一次站上輿論的風口浪尖。

  個人股東多次實名舉報茅臺及高管

  “我已向國家信訪局實名舉報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茅臺集團”)大股東茅臺集團利用其全資子公司貴州茅臺(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習酒公司”)明目張膽與上市公司貴州茅臺大搞同業競爭,嚴重侵害了上市公司中小公眾股東利益!我的請求是:‘明查事實,追究責任,及時制止!’“。昨日早間,網絡昵稱“茅臺900元真不算高”的這則微博內容引發市場熱議。舉報信中列出了詳細理由,指出習酒與茅臺酒在香型、酒精度數、價格、消費人群等方面存在高度重疊。

  《投資快報》記者注意到,該網友自稱是上市公司貴州茅臺的個人股東。該賬號微博粉絲超過41000人,從2013年至今,其已經發布微博1200多條,其中絕大部分都和貴州茅臺相關。從茅臺的公司歷史、股價漲跌、高管動向各個方面,進行全方位立體式關注跟蹤,也吸引了不少有著共同話題的網友關注討論。從微博內容來看,其持有貴州茅臺股票的時間超過8年,并且一直沒有賣出。

  這已經不是“茅臺900元真不算高”第一次對貴州茅臺發起實名舉報。此前被媒體廣為報道的“舉報茅臺捐贈事件”中,他曾經聯合197名中小股東起訴茅臺的四項捐款事宜違反公司章程,質疑總額為8.2億元捐款疑似向貴州省輸血。2021年2月9日,茅臺方面宣布終止捐贈,這一事件也被一部分投資者認為是“中小股民的勝利”。

  事實上,該賬號在2020年12月21日也曾發文說,前一晚其向上交所以郵件的方式,實名投訴貴州茅臺董事長高衛東12月16日涉嫌信披違規。并在后續的微博中表示接到茅臺高管溝通電話,及上交所回復。不過,這一次的舉報,并沒能像“捐贈事件”一樣激起太大的浪花。

  “茅臺900元真不算高”昨日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在2019年和2020年,就已經有股東向證監會舉報習酒公司和貴州茅臺的同業競爭問題,但一直沒有回應。“此次向國家信訪局舉報茅臺集團,也是希望信訪局最終將舉報情況轉達證監會和貴州證監局,順利解決此事。”

  “同業競爭”討論由來已久

  茅臺和習酒是否真的存在同業競爭?這樣的話題,市場其實已經討論了很久,質疑之聲從來沒有斷絕過。

  公開信息顯示,習酒公司和貴州茅臺同屬茅臺集團,可以視作“兄弟公司”。兩家公司的產品在香型、價位、渠道和受眾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

  2001年貴州茅臺上市時,茅臺集團就曾做出承諾,將收購習酒公司醬香型酒生產經營性資產,解決同業競爭的問題。不過轉眼20年過去了,這樣的承諾一直懸而未決,兩家公司依然各自精彩。

  貴州茅臺業績持續向好,股價每年水漲船高,習酒的成績單也不錯。2018年習酒銷售收入56億,2019年79.8億,2020年銷售收入突破百億大關達103億元,同比增長31.29%。

  因為“受證監會相關規定約束”,習酒沖擊A股未果,但是發展和擴張的腳步,絲毫沒有停下的意思。2020年12月,習酒公司在杭州舉辦的全國經銷商大會上還曾透露:“十四五”末,習酒將實現營業收入達到200億元,每年實現15%至20%的增長。

  “習酒公司絕大多數產品都是醬酒,與貴州茅臺在香型、酒精度數上完全一致,且價格、消費群體也面向中高層消費,已構成明顯同業競爭。習酒2020年銷售額103億元,更擬在“十四五”期間擴產到近五萬噸,可以說與貴州茅臺的同業競爭將愈演愈烈!”習酒的發展速度,也成為“茅臺900元真不算高”擔憂和質疑的出發點。

  真有競爭怎么辦?維權律師這樣說

  截至發稿,茅臺和習酒都沒有對此作出公開回應。記者嘗試聯系公司相關工作人員,也均未獲得回復。在二級市場上,截至昨日收盤,貴州茅臺股價報收2150元每股,下跌1.78%。

  同業競爭的質疑爭論不休,暫時并沒有結果。不過從法律層面來說,如果上市公司真的與“兄弟公司”存在同業競爭,上市公司最后將被怎樣追責,又如何股民對損失負責?

  對此,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智斌律師對《投資快報》記者表示,如果上市公司與關聯公司之間生產同一種類的產品并且銷售區域沒有明確劃分,那么上市公司與關聯公司之間就構成同業競爭的關系,此時,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就有義務消除這種同業競爭情形。

  從公開信息來看,茅臺集團作出過消除同業競爭的承諾,目前的情形表明其并未履行承諾。在新《證券法》實施之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履行承諾的,將面臨監管部門的譴責和監管。新《證券法》實施后,投資者可以針對未履行承諾的行為提起民事索 賠訴訟。不過,投資者損失如何量化確定,將是訴訟中的難題。也正是因為相關司法解釋的缺位,目前中國證券市場還未出現類似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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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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