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11月9日訊(記者閆軍)11月8日晚間,一則“券商DMA業務被管控了”迅速在社交平臺發酵。
財聯社記者多方了解獨家獲悉,已有不少有券商收到監管通知,要求自11月9日(今天)開始,按管理人維度每日日終量化DMA業務【名義本金規模=max(多空組合多頭名本,多空組合空頭名本)+非多空組合名本】不得超過11月8日日終規模,管理人下不同產品間可以做額度調整。
和量化DMA業務同時被限制規模的還有場外個股融券,通知顯示,從11月9日開始,按管理人維度每日日終的場外個股融券(ETF暫不受影響,后續如有口徑更新會另行通知)的名義本金規模不能超過在11月8日日終的名義本金規模,管理人下不同產品間可以做額度調整。
在明確DMA等業務是限制新增,而非叫停后,監管規范個股場外衍生品新增規模的原因為何?減少場外創新業務是否是為了限制做空?對各方影響多大?圍繞著這些問題,財聯社記者向多位業內人士,解讀這一要求帶來的影響。
解讀一:初衷在于防止資本空間打開后向重資本業務搶跑
盡管引發熱議,但業內人士認為,監管對于管控DMA、場外個股融券等場外衍生品新增規模的要求并不意外。此舉的根本原因在于監管對券商做好資本集約型專業化穩健發展要求。
11月4日起,證監會對券商風控指標調整新一輪調整修訂,旨在鼓勵券商開展投行、做市、資產管理等業務,進一步引導券商在投資端、融資端與交易端發力。防止券商在資本空間打開后,向衍生品或其他重資本業務搶跑,偏離政策初衷。
有消息指出,監管要求券商堅持集約化專業化原則,審慎開展重資本業務,督促各證券公司在資本空間打開后,應重點用于拓展做市、跟投、投行等服務資本市場的業務,場外衍生品、融資融券、單方向自營等業務規模應得到有效管控,尤其是個股衍生品合約規模(名義本金)不得超過《計算標準》征求意見之日各自的存量合約規模。
“對DMA業務適度管控,體現了監管修訂券商風控指標,優化投行、做市、資管等業務的監管導向。”該人士指出。
財聯社記者曾就券商DMA項目做過相關報道,市場對于這一創新產品關注度非常高。DMA業務,即多空收益互換,主要指的是量化基金通過券商自營交易臺加杠桿的形式。在DMA中,私募向券商交易柜臺支付20%的保證金,后者收到保證金后可以出80%的資金,相當于放大4倍杠桿,這也可以理解量化策略融資的一種方式。
有券商非銀分析師表示,DMA業務是各家券商目前重點研究和發展的衍生品業務之一,主要是替代此前被監管喊停的AB互換業務;本質上是借用券商的系統進行多空互換,主要指的是量化基金通過券商自營交易臺加杠桿的形式。從私募加杠杠上可以看出對券商資本的占用較大,如果不對新增規模進行約束,資本打開后,券商可能在這一業務上發力更多,從而帶來一定的風險。
解讀二:管控DMA規模不能簡單理解為降低做空的敞口
對于有投資者提出“監管DMA業務是否為了限制做空”的問題,有分析人士指出,DMA業務雖然是量化私募的產品類型,但是該業務既有多頭、也有空頭,不是單純的市場理解的減少做空力量。
因此,該人士認為,限制DMA規模新增大概率是為了降低特定業務杠桿率,將資本金騰挪出來,發展監管支持的業務模塊,包括做市、跟投等業務。
不過也有有券商人士指出,場外衍生品中場外期權沽空估規模并不小,并且這些沽空個股多數在滬深300,中證500等藍籌股行列,如果這一部分也進行限制的話,將有利于當前市場的藍籌股。
解讀三:各方影響幾何?
目前市場還沒有針對DMA業務的官方統計數據,不過財聯社記者從多家私募、券商等處了解到,目前國內DMA業務規模大約在4000億元左右,已經超過了雪球產品規模。體量如此之大的創新業務管控新增規模會帶來哪些影響?
業內分析人士指出,衡量評估監管這一要求對各參與方的影響,還要看各方的獲益情況。從券商的角度來看,DMA產品要滿足高頻交易的掛鉤需求,有的券商自建了DMA系統,可以在收益互換場景下給客戶使用,客戶下單通過券商自營系統報送交易所,專門的系統成本可能要花上千萬。
券商獲益點主要包括三個:
一是能夠貢獻交易量,體現在股基成交額市占率提升;
二是增加托管規模,私募托管是券商近年來重點的業務轉型方向;
三是提供杠桿資金,能夠獲取一定利息收入。
再看私募方面,今年以來,憑借DMA業務不俗的收益率,不少中小量化基金公司因DMA業務快速做大規模,甚至躋身百億私募行列。不過,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把DMA產品銷售給個人投資者存在合規風險。
有私募人士指出,將帶有高杠桿的DMA產品銷售給個人投資者至少違反了《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征求意見稿)》兩項法規。
一是根據《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收益互換的交易對手方,應當具有資產配置風險管理的真實需求,符合該辦法規定的專業機構投資者標準。”法規顯示,收益互換對手方應為機構投資者,而非個人投資者。
二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征求意見稿)》要求,不得將衍生品交易異化為股票、債券等場內標的的杠桿融資工具,不得為基金銷售機構向自然人投資者銷售特定結構的衍生品提供通道服務,不得為不符合專業交易者標準的投資者提供衍生品交易通道服務。此外,在總杠桿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基金凈資產的200%。也就是杠桿不能超過2倍。
由此可見,DMA新增業務管控后,券商在交易量、托管規模和資金收益上可能均會受到限制與影響,而中小私募則可能失去了一個做大規模彎道超車的抓手產品。
責任編輯:韋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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