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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2020年3月13日,杭州中院同時在官方微信、《人民法院報》《中國證券報》刊登《“15五洋債”“15五洋02”債券自然人投資者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公告》,宣布采取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方式審理該案,通知相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登記。
據了解,這是全國證券民事賠償代表人訴訟第一案。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實施,第95條規定了證券民事賠償代表人訴訟制度,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新證券法實施不足半月,已有法院開始啟動代表人訴訟制度,可見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系的進程正在加快推進。代表人訴訟制度根據“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則,鼓勵投資者保護機構在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后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
代表人訴訟制度以共同訴訟為基礎,同時吸收訴訟代理制度功能,使眾多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通過訴訟代表人集中實施。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在起訴時如果共同訴訟人的人數不能確定,則由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推選出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它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根本區別是: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且起訴時仍未確定。
相關專家認為在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領域采取人數不確定的訴訟代表人制度,既擴大了訴訟容量,又簡化了訴訟程序,實現案件審理的集約化和訴訟經濟。不僅合乎我國證券市場法治化發展趨勢,也是化解證券糾紛司法需求與司法資源之間矛盾的有效途徑之一。
杭州中院表示,采取人數不特定的代表人訴訟方式審理證券糾紛,系杭州中院在“在線平臺+示范判決+集中調解”工作機制的基礎上,為貫徹落實《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證券法》精神,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探索完善證券糾紛解決機制的又一重大實踐。
責任編輯: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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