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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ST巴士(維權)(巴士在線,002188)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對公司及王獻蜀等16個自然人作出處罰,并擬對王獻蜀采取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ST巴士維權入口)
代表中小投資者維權的北京德恒(寧波)律師事務所張志旺律師認為,自2017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間買入ST巴士,并在2018年4月27日及以后繼續持有或賣出導致虧損的投資者,可以提起索賠訴訟。
張志旺律師指出,在證券虛假陳述索賠案件中,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前一日的期間,俗稱“索賠區間”。該區間越長,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越多;并且該區間較長,如果公司基本面越差,從股價走勢看,一般地投資者買入均價與賣出價或基準價的差額越大。也就是說,該區間越長,虛假陳述行為人如上市公司面臨的賠償責任越大。
“索賠區間”長短取決于揭露日的確定。揭露日的確定,一定程度上決定于虛假陳述行為人的態度。也就是說,虛假陳述行為人態度越好,能盡早自認、“招供”,揭露日就越早,“索賠區間”越短,索賠壓力越小。反之,越遮遮掩掩,“索賠區間”越長,面對索賠壓力越大。這種情形,在ST巴士上反映得很充分。
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對ST巴士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查明,ST巴士全資子公司巴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科技”)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在收入確認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對其部分經營業務確認收入,累計虛增2017年1月至9月營業收入 43,936,446.57元。巴士科技納入巴士股份合并報表范圍后,導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2017年第一季度、半年報和第三季度報告中虛增凈利潤分別占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為268.87%, 127.17%, 33.45%。
從2017年10月30日ST巴士發布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到2018年4月27日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期間,浙江監管局發出監管關注函2次,下達監管函1次;深交所發出關注函3次,問詢函2次,下達監管函2次;ST巴士還自行發布股價異常波動公告6次,發布更正公告、2017年度業績快報和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各1次,發布關于公司股票交易實行其他風險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和關于核查重大事項的停牌公告各1次。
遺憾的是,ST巴士,不僅在自行發布的17次各類公告中,沒有自我更正報告虛假記載的行為,而且針對浙江監管局和深交所的關注和問詢中,繼續隱瞞或回避違規業務確認收入及虛增巨額利潤的事實。
比如,ST巴士2017年12月28日《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稱:“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補充之處?!?2018年1月31日《2017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稱,《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預告2017年度盈利金額16,400-21,000萬元,現修正為虧損150,000 萬元–180,000 萬元。 主要原因巴士科技業績預估與前期業績預估存在較大差異,以及由此造成的商譽大幅減值。2018年2月6日在回復浙江監管局上市公司監管關注函--浙證監公司字【2018】第 23 號回復的公告稱:“公司三季度報告預計年度凈利潤區間為1.64億元至2.1億元時,不存在導致 2017 年度巨額虧損的因素或可能。董事會的業績預估是審慎的、全面的、負責任的?!?/p>
由于ST巴士一直不愿意主動糾正或“招供”自己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導致證券虛假陳述的“索賠區間”不斷擴大,受害投資者越來越多。而且從2017年4月27日到2018年4月26日,ST巴士股價從24.01元跌到5.23元,跌幅達到78%多,而且沒有反彈出逃的機會。如果確定立案調查公告日的前一天為揭露日的話,自2018年4月27日起算的基準價將更低,由此投資者索賠金額會更大。這也是ST巴士一錯再錯要付出的代價吧。
法律是公正的。
責任編輯: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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