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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0日晚,上海電氣(維權)(601727)曝出子公司“專網通信”業務應收賬款近87億元出現逾期。
在上海電氣“首雷”之后,陸續大概有十多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類似業務產生重大損失風險,或者被監管機構介入調查,包括:凱樂科技(600260)、宏達新材(維權)(002211)、國瑞科技(維權)(300600)、ST中利(維權)(002309)、康隆達(維權)(603665)、江蘇舜天(維權)(600287)、合眾思壯(維權)(002383)、華訊方舟(000687)、瑞斯康達(維權)(603803)、*ST新海(維權)(002089)、澤達易盛(688555)、航天動力(維權)(600343)、恒寶股份(維權)(002104)、上實發展(維權)(600748)等。
這15家涉案上市公司,有的是國企控股,有的是民營控股,有的公司已經退市,有的仍有退市風險。如今,這些涉“專網通信”案件情況進展如何呢?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團隊根據公開信息,進行了梳理和不完全統計。
刑事責任:隋田力是““專網通信”騙局的主角。目前,涉隋田力刑事案件,尚未公布刑事判決結果。
行政處罰:“專網通信”其實就是虛假貿易,將不具有業務實質的“專網通信”入賬計算收入及利潤,對上市公司而言這是典型的財務造假,構成虛假陳述。證監會對這十多家上市公司均已立案調查,絕大多數已經下發了預處罰或正式罰單。還有少數公司的立案調查正在進行中,證監會尚未出調查結論,包括ST中利、康隆達、上實發展。
民事賠償:對這十多家上市公司的投資者而言,可以就其財務造假造成的投資損失要求民事賠償。其中,澤達易盛這一案情況特殊,上海金融法院已采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該案,適格投資者不聲明退出就視為加入訴訟。因此,對澤達易盛的投資者而言,只要符合條件后續有望自動獲賠。而其余13家涉“專網通信”案的股民,需要積極主動提起訴訟,否則就視為放棄索賠了。這13家上市公司的投資者索賠案,目前還在進行中,尚未有判決結果。
下面,臧小麗律師團隊將涉“專網通信”業務的15家上市公司,行政處罰及投資者索賠民事案件的情況逐一進行梳理和匯總,供廣大投資者作參考,每只股票的索賠條件、訴訟時效、管轄法院最終以法院判決認定為準。
一、合眾思壯(002383)
合眾思壯,是所有涉隋田力騙局案中,第一個公布證監會調查結論的上市公司。
2022年11月22日,合眾思壯(002383)公告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公布了證監會查實的合眾思壯涉嫌違法事實,其中包括通過虛構專網通信業務來虛增收入、成本和利潤。專網通信業務對合眾思壯而言沒有業務實質,但合眾思壯卻將其披露為通導一體化業務,以虛增2017到2020年收入金額約9.39億元,虛增利潤總額約4.27億元。2023年5月22日,合眾思壯公告收證監會《處罰決定書》。
投資者索賠條件:自2018年3月28日到2022年5月10日期間買入合眾思壯股票,且在2022年5月11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股。
管轄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二、上海電氣(601727)
2022年12月26日,上海電氣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監管局認定,2015年到2020年,上海電氣子公司電氣通訊從事生產加工、銷售專網通信產品業務。上海電氣涉嫌違規事實是:(一)未及時披露相關重大事件;(二)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投資者索賠條件:在2021年3月27日到2021年5月30日期間買入上海電氣股票,且2021年5月31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股。
管轄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三、宏達新材(002211)
2023年4月11日,宏達新材公告收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宏達新材被處罰事項共三項,包括:一、宏達新材實控人為隋田力,未如實披露實控人。二、2019年到2020年年度報告虛增收入、利潤。三、宏達新材涉嫌未計提商譽減值,虛增利潤。
投資者索賠條件: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均可
一、在2019年1月5日到2022年1月9日期間買入宏達新材股票,且在2022年1月10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股;
或二、在2021年3月18日到2021年7月14日期間買入宏達新材股票,且在2021年7月15日之后賣出或持有。
管轄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四、退市澤達(澤達易盛,688555)
澤達易盛是所有涉隋田力案中,第一個因重大違法被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2023年4月22日,澤達易盛公告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連續6年財務造假、虛增營收和利潤,包括在《招股說明書》中提交的2016-2019年虛假財務數據。證監會認定,2016年到2019年澤達易盛累計虛增營業收入約3.42億元,虛增利潤約1.87億元。上市以后,澤達易盛披露的2020年、2021年度報告財務數據仍然存在虛假記載。
除了財務造假之外,澤達易盛還存在隱瞞股權代持的情況。隋田力通過梅生持有澤達易盛600萬股,通過楊鑫持有270萬股,合計持有870萬股, 持股比例13.96%。澤達易盛未按規定如實披露上述股權代持情況。
投資者索賠條件:自2020年6月2日到2022年5月11日期間買入,并于2022年5月11日閉市后當日仍持有澤達易盛的股票,且與本案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的投資者,未按期向法院書面聲明退出本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即視為同意參加本特別代表人訴訟。(摘自2023年7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澤達易盛案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
管轄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五、*ST凱樂(凱樂科技600260,已退市)
虛增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億的凱樂科技,因股票面值太低已退市,因資不抵債目前正在進行破產清算程序。
2023年7月5日,*ST凱樂公告收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事實主要是:*ST凱樂2016年—2020年通過虛構專網通信業務虛增收入利潤。在這五年間,凱樂科技累計虛增營業收入512.25億元,累計虛增利潤59.36億元。
投資者索賠條件:在2017年4月19日到2021年7月23日期間買入凱樂科技股票,且在2021年7月24日后賣出或繼續持股。
管轄法院:荊州中院
六、*ST新海(新海宜,002089)
2023年1月17日,新海宜公告收到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新海宜通過參與專網通信自循環業務虛增銷售收入及利潤,導致2014年到2019年年報及2019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經測算,公司2016年到2018年實際歸母凈利潤均為負值,2019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歸母凈利潤為負值,2019 年度財務報表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2016年到2019年連續4年財務指標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投資者索賠條件:凡在2015年3月20日到2021年7月13日期間買入新海宜股票,且在2021年7月14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股。
管轄法院:蘇州中院
七、航天動力(600343)
2023年6月3日,航天動力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為扭轉業績下滑趨勢,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達到股東考核要求,經航天動力總經理辦公會決策后于2016年開始以貿易方式參與隋田力專網通訊業務,相關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16年到2020年年報,航天動力智能數據模塊貿易業務虛增營業收入金額分別為43458.54萬元、85360.20萬元、77242.79萬元、165951.30萬元和8217.08萬元,分別占當期營業收入的24.09%、46.38%、40.92%、62.59%和6.58%,該項業務當期利潤分別為788.03萬元、1977.61萬元、1871.30萬元,1353.23萬元和1223.17萬元,分別占當期利潤總額的20.66%、73.84%、50.38%、14.33%和36.01%。
投資者索賠條件:在2017年3月31日到2022年8月12日期間買入航天動力股票,且在2022年8月13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股。
管轄法院:西安中院
八、瑞斯康達(603803)
2023年6月17日,瑞斯康達公告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8年起,瑞斯康達將其全資子公司作為專網通信業務運營平臺,與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業對接,開展專網通信業務,導致瑞斯康達披露的2019年到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涉嫌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而早在2021年6月2日,瑞斯康達曾公告全資子公司北京深藍迅通公司的專網通信業務逾期貨款未收回引發重大訴訟,瑞斯康達子公司作為原告,請求被告支付80756.44萬元。
投資者索賠條件:在2020年4月24日到2021年6月1日期間買入瑞斯康達股票,且在2021年6月2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股。
管轄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九、江蘇舜天(600287)
2023年7月3日,江蘇舜天公告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證監會認定,從2009年起江蘇舜天與隋田力洽談開展專網通信業務,江蘇舜天內部稱通訊器材內貿業務,連續13年財務造假。通過參與通訊器材內貿虛假自循環業務,江蘇舜天2009年到2021年年度報告共計虛增營業收入約103.33億元,虛增營業成本約93.99億元,虛增利潤總額約9.34億元。
而早在2021年8月18日,江蘇舜天曾發布《公司重大風險的提示公告》、《關于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顯示,此前監管部門向江蘇舜天核實專網通信業務相關情況。江蘇舜天稱經營的通訊器材業務存在部分合同執行異常的情況,該類業務應收賬款及應收票據余額合計為10.44億元,相關事項可能對公司構成重大風險。
投資者索賠條件:凡在2010年4月13日到2021年8月17日期間買入江蘇舜天股票,且在2021年8月18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股。
管轄法院:南京中院
十、華訊退(華訊方舟,000687)
2023年8月23日,華訊退披露收到中國證監會送達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華訊方舟通過虛構自組網和雷達等業務在內,2015年-2020年間虛增營業收入累計約43.15億元,虛增利潤總額累計11.17億元。除財務造假行為,華訊方舟還涉嫌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情況,構成披露重大遺漏。
而早在2020年11月19日,華訊方舟就自查披露,全資子公司南京華訊存在利用虛假合同虛增2016年及2017年營業收入及凈利潤的情形。
此外,2021年7月14日,*ST華訊及相關當事人收到河北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河北證監局查明,華訊方舟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均存在虛假記載。
投資者索賠條件:2016年4月30日到2020年10月26日期間買入華訊方舟股票,且在2020年10月27日后賣出或繼續持股。
管轄法院:深圳中院
十一、國瑞科技(300600)
2023年9月8日,國瑞科技300600宣布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通過專網通信自循環業務,國瑞科技2020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約2.26億元,虛增營業成本約1.86億元,虛增利潤總額4025.77萬元,虛增收入占當年披露營業收入的58.72%,虛增利潤總額占當年披露利潤總額的49.68%。也就是說,國瑞科技2020年的營業收入中,超過50%是靠虛假貿易業務帶來的。
2021年7月13日,國瑞科技發布重大風險提示公告,公司經營的多網狀云數據處理通信機業務,存在部分合同執行異常(對應存貨約9844萬元),以及應收賬款1.67億元逾期。
投資者索賠條件:在2021年4月26日到2021年7月12日期間買入國瑞科技股票,且在2021年7月13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股。
管轄法院:蘇州中院
十二、恒寶股份(002104)
2023年9月8日,恒寶股份宣布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恒寶股份及其子公司自2016年12月起從事隋田力主導的專網通信業務,2020年10月起退出該業務,導致恒寶股份披露的2017年到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除了上述虛假貿易事項外,恒寶股份還曾因子公司控制權失控信披延遲收監管函。
投資者索賠條件:投資者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均可
一、在2021年2月26日到2021年3月31日期間買入恒寶股份股票,且在2021年4月1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股;
或者二、2018年4月27日到2022年9月2日及之前買入恒寶股份股票,且在2022年9月3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股。
管轄法院:南京中院
十三、康隆達(603665)
2022年10月31日,康隆達公告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康隆達在上交所E互動中回復投資者提問時表示,公司判斷此次立案應與公司控股孫公司易恒網際前期的專網通訊業務相關。截止目前,康隆達尚未收到中國證監會就上述立案事項的結論性意見或決定。
而早在2021年8月2日,康隆達發布《公司重大風險的提示公告》,表示控股孫公司易恒網際經營的電子通信設備業務存在部分合同執行異常的情況。截到公告日,易恒網際應收賬款逾期金額1503.79萬元,扣除已收到預收貨款后剩余未交付的庫存貨值29453.87萬元,扣除已收到預收貨款后后續可能增加存貨的金額1587.28 萬元,易恒網際在商業銀行的借款余額為5000.00 萬元,公司向易恒網際提供的股東借款本息合計金額 25800.15 萬元,上述事項可能導致公司產生損失的風險。
投資者索賠條件:在2021年8月1日及之前買入康隆達股票,且在2021年8月2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股。
管轄法院:杭州中院
十四、ST中利(中利集團,002309)
2022年11月9日,ST中利涉嫌信披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同時,控股股東王伯興也被立案調查。截止目前,尚未公布調查結論。
早在2021年7月29日,中利集團發布重大風險提示公告,稱公司涉及與上海電氣業務逾期應收賬款合計50670.9萬元,參股公司江蘇中利電子存在部分通信業務逾期應收賬款合計87842.8萬元,上述事項可能導致公司產生損失。
除專網通信業務之外,中利集團還在2022年4月27日曝出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違規事項。截到2021年末,公司控股股東關聯方通過向供應商借款等名義,累計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8.79億元。因上述事項未及時解決,中利集團股票被淪為ST中利。
ST中利回復深交所時曾稱,控股股東將爭一個月內歸還占用資金。但是,截到2022年11月1日,控股股東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8.77億元,相較去年底的占用余額,僅歸還了 223.35萬元。
投資者索賠條件:投資者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均可
一、凡在2021年1月3日到2022年4月26日期間買入中利集團股票,且在2022年4月27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股。
或二、在2021年7月28日及之前買入中利集團股票,且在2021年7月29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股。
管轄法院:蘇州中院
十五、上實發展(600748)
2023年1月17日,上實發展發布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而早在2022年1月12日,上實發展公告收到上交所監管工作函并重大風險提示公告,經初步自查,截到2021年12月底,公司下屬控股子公司上實龍創未經審計的應收類款項合計約人民幣26.15億元,其中部分業務可能涉及融資性貿易,該類業務所涉及的應收類賬款可能存在不可收回的風險。
有媒體分析認為,參與到上實發展融資性貿易業務的相關方,和波及十余家上市公司的“專網通信”中的涉事方有高度重合。有關上實發展的融資性貿易業務的具體事項,有待布證監會早日公布調查結論。
投資者索賠條件:2017年3月29日到2022年1月11日期間買入上實發展股票,且在2022年1月12日后賣出或繼續持股。
管轄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附圖片版:15家涉“專網通信”虛假貿易業務上市公司索賠條件匯總表
特別說明:本文所列股票索賠條件等是律師的個人觀點,最終以法院判決認定為準。
投資者參與索賠基礎資料準備清單
1、身份證復印件;
2、證券開戶確認單;
3、買賣以上涉“專網通信”上市公司股票的對賬單原件(經證券公司營業部蓋章,對賬期間:從第一筆買入打到最后一筆賣出。股票未賣空者,打到現在)。
4、聯系電話、電子郵箱及地址。
律師收到以上資料后,先確定投資者是否符合條件,并計算是否存在損失。如果符合索賠條件,律師將提供正式的起訴材料給投資者。
(本文由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觀點。臧小麗律師,法學博士,資本市場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執業十多年來,她先后代理投資者向一百多家違規上市公司提起了證券民事索賠訴訟,成功幫幾千名投資者挽回經濟損失。)
責任編輯:韋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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