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碼:002769 股票簡稱:普路通 公告編號:2024-089號
深圳市普路通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時間:2024年12月17日(星期二)14:30
(2)網絡投票時間:2024年12月17日(星期二)9:15一15:00
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2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2月17日9:15至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地點: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1006號深圳國際創新中心A棟21樓會議室
3、召開方式:會議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4、召集人:深圳市普路通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董事、總經理倪偉雄先生主持。
6、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人數為224人,代表股份112,131,44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4.9314%。
注:“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即公司總股本扣除股權登記日回購專用賬戶的持股數量和陳書智先生放棄表決權的股份,下同。
(1)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人數為5人,代表股份51,639,908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6.0870%。
(2)通過網絡投票系統參與本次會議的股東為219人,代表股份60,491,53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8.8444%。
2、參與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220人,代表股份6,859,636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1369%。
3、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通過現場或視頻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席并見證了本次會議。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與會股東經過認真審議,以現場記名投票方式與網絡投票的方式,審議并對以下議案進行表決,具體表決結果如下:
議案1.00《關于擬變更公司名稱及注冊地址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111,837,441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7378%;反對1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575%;棄權1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047%。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6,565,636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5.7141%;反對1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5745%;棄權1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7115%。
表決結果:通過。
議案2.00《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111,834,741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7354%;反對1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596%;棄權1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05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6,562,936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5.6747%;反對1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6095%;棄權1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7158%。
表決結果:通過。
議案3.00《關于2025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
關聯股東廣東省綠色投資運營有限公司持有38,732,834股和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持有19,743,607股,回避行使在股東大會上對該議案的投票權。
總表決情況:
同意53,356,556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4438%;反對180,444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3363%;棄權1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199%。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6,561,192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5.6493%;反對180,444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6305%;棄權1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7202%。
表決結果: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程建鋒、金鑫
3、結論性意見: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人資格、出席以及列席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深圳市普路通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深圳市普路通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12月17日
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
深圳市普路通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之
法律意見書
致:深圳市普路通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普路通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指派律師出席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有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所律師得到公司如下保證: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復印件等材料、口頭證言均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有關副本、復印件材料與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會議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表意見,不對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這些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表意見。
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 法律意見書僅供見證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就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一)2024年11月29日,公司董事會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提請召開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決定于2024年12月17日召開本次股東大會。2024年11月30日,公司董事會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普路通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上述通知公告載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地點、召開時間、會議召集人、出席對象、審議事項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應當載明的內容。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與公告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1.現場會議
現場會議于2024年12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1006號深圳國際創新中心A棟21樓會議室召開。
2.網絡投票
網絡投票時間分別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24年12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24年12月17日9:15至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與《股東大會通知》載明的相關內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公司董事會作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人資格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出席、列席人員的資格
(一)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
經本所律師核查,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共224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112,131,441股,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已扣除公司股權登記日回購專用賬戶的持股數量及股東陳書智先生放棄表決權的股份數量)的34.9314%。其中:
1.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
根據公司提供的《股東名冊》、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憑證、簽名及授權委托書,出席本次會議現場會議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51,639,908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已扣除公司股權登記日回購專用賬戶的持股數量及股東陳書智先生放棄表決權的股份數量)的16.0870%。經驗證,現場出席本次會議股東的股東身份證明以及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合法有效,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均具備出席本次會議的資格。
2.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會議網絡投票表決結果統計表,本次會議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共219人,代表公司有表決權股份60,491,53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已扣除公司股權登記日回購專用賬戶的持股數量及股東陳書智先生放棄表決權的股份數量)的18.8444%。由深圳證券交易所身份驗證機構驗證其股東身份。
3.中小投資者
出席現場會議或參加網絡投票的中小投資者(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合計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共220人,代表公司有表決權股份6,859,636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已扣除公司股權登記日回購專用賬戶的持股數量及股東陳書智先生放棄表決權的股份數量)的2.1369%。
(二)出席和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除上述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本所律師出席、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該等人員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資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師認為,出席以及列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一)本次股東大會審議議案
1.00《關于擬變更公司名稱及注冊地址的議案》;
2.00《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3.00《關于2025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
(二)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議案與《股東大會通知》所述內容相符,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對《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就公告中列明的審議事項以現場投票的方式進行了表決,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對現場投票進行了計票、監票;網絡投票按照《股東大會通知》確定的時段,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
(三)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表決后,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表決權總數和表決結果,公司合并統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根據經合并統計后的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會議通知中所列議案,議案表決情況具體如下:
1. 審議通過《關于擬變更公司名稱及注冊地址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11,837,441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7378%;反對176,6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575%;棄權1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047%。
其中,中小投資者同意6,565,636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5.7141%;反對176,6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5745%;棄權1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7115%。
2. 審議通過《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11,834,741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7354%;反對179,0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596%;棄權1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050%。
其中,中小投資者同意6,562,936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5.6747%;反對179,0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6095%;棄權1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7158%。
3. 審議通過《關于2025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
關聯股東廣東省綠色投資運營有限公司持有38,732,834股和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持有19,743,607股,回避行使在股東大會上對該議案的表決權。
表決結果:同意53,356,556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4438%;反對180,444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3363%;棄權1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199%。
其中,中小投資者同意6,561,192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5.6493%;反對180,444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6305%;棄權1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7202%。
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1.00、2.00為特別決議事項,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議案3.00為普通決議事項,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3.00屬于關聯股東回避表決的議案,關聯股東廣東省綠色投資運營有限公司、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已回避表決。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人資格、出席以及列席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三份,經本所律師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 負 責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程建鋒
經辦律師:____________________
程建鋒
____________________
金 鑫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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