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消息
沖上同城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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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后投資者王某斥資558萬元在上海某銀行購買了一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而當她想要贖回時,卻被客戶經理承諾保本保息。持有產品兩年后,這筆投資已出現160余萬元虧損,于是王某起訴銀行索賠。
近日,該案例由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記者注意到,法院二審裁定,案涉銀行因未落實“雙錄”要求,且違規承諾預期收益,應承擔王某九成損失,賠償其本金加利息約159萬元。
認購當天未“雙錄”
投資者想贖回,被承諾保本保息
判決書顯示,60后投資者王某具有二級市場股票、銀行理財產品等投資經驗,2021年6月,其在某銀行認購了一只基金代碼為012XXX的“XX產業前瞻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A類”基金產品,認購金額558萬元,成交價格1元,成交凈值為1元。認購當天該銀行未進行“雙錄”。
7個月后,當王某想贖回產品時,客戶經理稱現在贖回要虧70余萬元,告知不能贖回并承諾會保本保息,“支行會用另外的形式補給你,保證年化利率不低于4.5%”。
2022年9月,客戶經理再次告知王某“一定要等我消息再贖回”。同月26日,為了償還自身債務,王某選擇贖回基金份額418.5萬份,成交凈值0.721元,贖回金額300.98萬元。交易后,其仍剩余139.58萬份未贖回。王某稱,是基于對銀行的信任,也基于銀行一再明確的要求,她沒有贖回全部產品。
隨后,雙方就損失賠償問題產生爭議,王某投訴該銀行在基金產品銷售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2023年6月21日,監管出具的一份《違法行為舉報事項答復書》顯示:“某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應雙錄(錄音錄像)未雙錄情況,且客戶經理違規承諾預期收益。已責令某銀行進行整改,并要求對相關人員進行違規責任追究。”截至該日,王某的投資本金損失約為163.8萬元。
此后,王某向法院起訴該銀行,要求賠償自己的投資損失,并提供了錄音證據以證明銷售人員曾作出收益承諾。而涉事銀行則表示,其已履行了適當性義務,銷售人員的不當行為并不影響王某購買基金產品的決策,二者不具有因果關系,因此銀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定銀行賠償90%
投資者自行承擔10%損失
記者注意到,法院判決認為,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在案涉基金銷售過程中存在員工承諾保本保息等違規行為,導致王某投資損失,顯然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之前曾投資過理財產品,具有一定的投資經驗,應當對投資風險與收益相當有一定認識和理解,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綜合考慮后,法院判定該銀行對王某的損失承擔90%賠償責任,王某自行承擔10%的責任。
在認定王某實際損失問題時,法院認為,銀保監部門于2023年6月21日對銀行違規行為作出認定,在此情況下,王某并未及時贖回,導致投資損失進一步擴大,之后擴大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因此,王某投資損失計算基準日應以2023年6月22日為準。據此,法院認定王某本金及利息損失合計176.25萬元,由該銀行按照90%責任比例賠償王某158.63萬元。
而王某及銀行均不服一審判決,前不久,上海金融法院進行了二審裁決,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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