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苑
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發布的《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明確,對因企業改制、合并、分立、破產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具有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部門按規定對土地、房屋等權屬進行行政性調整,以及對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土地、房屋等權屬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改制重組是各類經營主體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提升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方式。近年來,為支持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我國在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方面先后出臺了相關支持政策。其中,印花稅的支持范圍偏窄,僅對企業改制、合并和分立等少數情形給予了支持。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完善,企業改制重組方式日益多樣化、復雜化。“為進一步激發各類經營主體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進一步完善了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清算和事業單位改制等相關印花稅政策,以更好支持企業高質量發展。”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上述有關負責人介紹:公告一是擴大稅收政策適用范圍,與其他稅收形成合力,加大對改制重組的政策支持力度。二是統一稅收政策適用對象。凡符合條件的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均可按規定享受印花稅支持政策,體現政策公平和統一,激發各類經營主體活力。同時,取消不必要限制條件,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三是細化稅收政策適用情形。區分企業改制,企業合并、分立、其他資產或股權出資和劃轉、債務重組,事業單位改制等具體情形,明確了營業賬簿、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印花稅稅目政策和適用條件,提高稅收政策的精準性和有效性。
在營業賬簿印花稅政策方面,公告明確,對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原已繳納印花稅的部分不再繳納印花稅。對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組項目中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債務人因債務轉為資本而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免征印花稅。
在改制重組印花稅政策適用條件方面,公告明確,企業改制后其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事業單位改制后其原出資人(包括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單位)存續并在改制后的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企業合并、分立需滿足投資主體存續或投資主體相同的條件。
公告還提出,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前書立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各類應稅合同,由改制重組后的主體承繼原合同權利和義務且未變更原合同計稅依據的,改制重組前已繳納印花稅的不再繳納印花稅。
責任編輯:江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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