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對2024年1月至7月市場疑似違規借用證券帳戶啟動了核查工作,并對券商提出了相關要求。個人以為,出借證券帳戶本身屬于違法行為,中登公司從嚴監管證券帳戶出借行為值得肯定。
中登公司對券商核查工作提出了六個方面的要求,主要涉及異常帳戶詳情、核實判斷、認定、報告、個人信息保密,以及核查底稿等。整體而言,可謂面面俱到。當然,此次的結果如何,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在監管部門啟動的多項核查工作中,像IPO現場檢查、券商現場督導等,往往更受市場關注。至于啟動證券帳戶出借的核查,這在此前是沒有過的,因此此次啟動核查也較為罕見。
證券帳戶是投資者用于股票交易、投資結算的帳戶。一般情形下,由投資者個人保管和使用。《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因此,出借自己的證券帳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帳戶,都是違法行為。
對于一般投資者而言,擁有了涵蓋滬深主板、創業板、科創板,以及北交所的帳戶,已經能夠滿足其投資需求了。借用再多的帳戶,其實屬于多此一舉。不過,對于欲實施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違規者而言,借用更多的帳戶,更有利于實施違法違規行為。
比如要操縱某只股票,僅僅只使用一個證券帳戶,是非常容易露“馬腳”的。操縱一只股票,要求操縱者動用巨額的資金,且需要買入巨額的股份。但動用一個帳戶操縱股票,一方面容易引起監管部門的重點關注,特別是在大數據時代更是如此。另一方面,一個證券帳戶,也不利于違規者實施對倒、拉升、洗盤等操作。
而動用更多的證券帳戶,不僅隱蔽性更強,也更有利于違規者通過對倒拉升股價,也非常有利于違規者利用多帳戶進行洗盤。而從證監會披露的眾多操縱市場案例看,操縱一只股票,少則有十幾個帳戶,多則幾十個帳戶。而這些眾多的帳戶,除了操縱者自身的帳戶外,其他的都是借用別人的帳戶。
在操縱證券市場案例中,如果說操縱者是“主角”的話,那么,那些出借證券帳戶者無疑扮演了“幫兇”的角色。如果沒有“幫兇”出借證券帳戶,單靠操縱者自身的數個帳戶,是不可能完成操縱的。從這個意義上講,監管部門啟動證券帳戶出借核查,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出借證券帳戶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注定會付出代價。對此,《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違規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該條款也說明,對出借證券帳戶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十萬元的罰款。
事實上,因出借自己的證券帳戶或借用他人帳戶從事證券交易,已有多人次被監管部門處罰的案例。比如早在2022年5月份,安徽證監局就曾對相關借用他人證券帳戶的違法行為進行過處罰;今年8月16日,證監會又對某牛散借用他人證券帳戶從事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處罰,且頂格罰款五十萬元。
個人以為,對證券帳戶出借啟動核查,不宜搞“運動戰”,而是應該打“持久戰”,且應將核查行動常態化。而且,基于出借帳戶造成的危害性,五十萬元的頂格處罰,也難逃違規成本低的弊端。基于此,個人以為有必要進一步提高證券帳戶出借或借用他人帳戶從事交易的違規成本。
而對于廣大中小投資者而言,即使帳戶閑置,也要守住不出借給他人使用的底線。否則,如果違規,自己帳戶那點資金,或許還不夠交罰款的。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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