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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華夏時報
近日,一則裁判文書的曝光,牽扯出一樁驚天大案,關乎資產規模近千億元的城商行——葫蘆島銀行。
判決書顯示,2020年8月,葫蘆島銀行原黨委書記李玉林伙同代理行長李曉東挪用銀行資金26億元,供段洪濤(該行大股東實控人)揮霍使用,后者還長期插手銀行合規管理。
讓人驚訝的不止于此。
此前葫蘆島銀行原行長王學伶曾因牽涉“挪用資金購買國債”禁業3年,在該案爆發11年后,王學伶又強勢回歸葫蘆島銀行出任行長。不過,就在王學伶官復原職兩年后,又于2020年8月再次被查,而李玉林、李曉東也于此時主持該行工作,并在短短一個月內挪走銀行資金26億元。
“可見,包括王學伶、李玉林、李曉東等葫蘆島銀行的高層管理人員合規意識淡薄,在經營活動中缺乏合規意識,未能確保銀行的經營活動同法律和監管規定相一致,亟需在銀行內部培育合規文化。”康德智庫專家、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王旻昊律師6月20日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銀行被挪用資金26億元
公開資料顯示,葫蘆島銀行位于遼西走廊上素有“關外第一市”之稱的海濱城市葫蘆島市,于2001年9月成立,前身為城市信用社中心社。2009年12月,經原銀監會批準更名為葫蘆島銀行,注冊資本20億元,是一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由葫蘆島市地方財政、6家企業法人和317名自然人共同發起設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截圖來自葫蘆島銀行2020年度報告
2016年12月,葫蘆島銀行增資擴股,大連中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現改名為遼寧新潮控股有限公司)成為該行第一大股東,該集團實控人、時年僅27歲的段洪濤因此獲得葫蘆島銀行董事席位。時至2020年末,中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占比為18.4%。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8月,李玉林伙同李曉東,勾結段洪濤和周志龍,以化解葫蘆島銀行不良資產為由,虛構標準化投資資管計劃,挪用葫蘆島銀行資金共計人民幣26億元,供段洪濤揮霍使用。
2020年9月至10月,周志龍與項某等人,商定將其中人民幣18億余元非法匯兌成外幣轉至段洪濤控制的香港公司賬戶內。2020年9月至10月,項某同陳某等人,由項某組織與指揮,有人負責清點、核對資金,有人負責匯款,在虛擬幣交易微信群內,以高于市場價收購虛擬幣。之后,獲得的虛擬幣通過境外虛擬幣收購商,將所購虛擬幣在境外拋售兌換成美元等匯款至段洪濤香港公司銀行賬戶。其中,陳某名下兩張銀行卡涉及轉移上述資金2.5億余元。2022年8月,警方將陳某抓獲歸案。審理中,陳某退出違法所得10萬元。
法院認為,陳某與人合伙,明知他人資金系來源于銀行的犯罪所得,仍幫助其轉化成虛擬貨幣轉移至境外,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但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最終,法院判決陳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20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合規與風險管理被大股東把持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葫蘆島銀行自2021年起未披露年度報告,目前其官網披露的2018年及以前的年度報告鏈接均已失效。不過,根據2019年和2020年年度報告,段洪濤曾在這兩年間擔任該行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此外,天眼查信息顯示,葫蘆島銀行前十大股東中多家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葫蘆島銀行結束了其自2016年以來的盈利狀態。截至2020年末,葫蘆島銀行歸母凈虧損超1億元,不良貸款率猛增10多個百分點至13.89%。
不過,風險纏身的葫蘆島銀行或將迎來新生。
2022年4月14日,遼寧省發行135億元中小銀行發展專項債券,其中募資30億元用于注資葫蘆島銀行,補充資本金。據項目實施方案透露,2021年至2023年為該行的三年改革化險期。
2022年底,原葫蘆島市財政局副局長龔克成為葫蘆島銀行黨委書記。2023年,倪宏宇擔任該行行長,此前他曾任中國銀行盤錦分行行長。
2023年7月,葫蘆島銀行發布公告表示,對其2018年第一期二級資本債券不行使贖回權,該債券利率為6.2%,發行總額10億元。當日,聯合資信亦發布公告表示,推遲披露葫蘆島銀行相關的評級報告,其中提到“根據葫蘆島銀行反饋,根據遼寧省城商行改革化險工作總體部署,葫蘆島銀行正有序推進相關工作,按照改革有關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目前無法確定披露2022年年報的時間。”
6月19日,《華夏時報》記者就該行改革化險實施進展等相關問題致函葫蘆島銀行披露郵箱,截至發稿前,未收到回復。
“近年來,大股東通過控股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利用其違規向自己輸血,使之淪為自身提款機、錢袋子從而暴雷的案例層出不窮。”王旻昊認為,本次事件反映出銀行關聯交易管控不力、合規管理體系失效、合規意識淡薄等問題。
王旻昊坦言,為防止銀行股東對商業銀行的過度干預,早在2004年,監管機構即發布了《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現已被《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取代),要求商業銀行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采取內部審批、監管報備、審計監督等合規管理措施,其核心就是要將各關聯方同銀行之間的交易納入合規監管體系,厘清控股股東的股權與銀行自身的經營管理權之間的關系。但在本案中,李玉林等人同股東相勾結,挪用銀行資金供股東段某濤使用,明顯即屬于違規關聯交易。
“從銀行內控、合規管理的角度來講,銀行資金的使用需要經過業務部門、合規部門、審計部門的三道防線,從資管項目的評估立項、事中運行和事后監管的角度進行全方位的監管,但是本案中,我們明顯可以看到合規監管和審計監督的缺位,整個銀行決策淪為高層的一言堂,虛假的資管計劃得以在短時間內順利通過,且后期對資金去向缺乏必要的監管,最終大量的資金被輸送到段某濤海外的公司。”王旻昊如是說。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傲律師對《華夏時報》記者補充道,這也暴露出銀行因領導層腐敗等引發信用危機的問題,金融業反腐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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