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生2010微博
今天開了一個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閉門研討會。沒想到的是,幾乎每個人都提到了最近全國很多地方稅務倒查30年對企業和市場信心的強烈沖擊和影響。我說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不是發布了正式消息及時澄清了這件事嗎?大家告訴我,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確實表示,近期稅務部門沒有組織開展全國性、行業性、集中性的稅務檢查、更沒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不過該負責人同時表示,近期反映的有關查稅補稅,有的是對企業以前年度欠稅按程序進行催繳,有的是對企業存在的稅收政策適用風險按程序予以提示告知,均屬稅務部門例行的依法依規正常履職行為。
會議上好幾個專家表示說,如果真組織全國安排若干年的檢查,反而還好些,因為至少還會有正式文件及查處的標準和倒查年限的規定。現在各地稅務部門自行去做,無論想查多少年或者是無論造擇給哪家企業發提示警示,均屬依法依規正常履職。這等于說都是可以都是正確的。大家擔心這樣開了綠燈下去,在目前地方財政緊張的情況下,這種可以選擇性執法的倒查風會越刮越大。而且由于被告之、被查的幾乎全是民營企業,這樣許多人猜疑是不是上面又有什么新的動向和精神,市場和人心就更加不穩定了。
我說這肯定不是上面有什么新精神。國家對于保護、鼓勵發展民營經濟的政策是非常明確的。至于查稅和對企業提示警示是否有什么程序和年限上的規定,我還真得回去好好查一查。
晚上回來學習了幾個小時的稅收法規,不覺已經到了凌晨。最后查到了《稅收征管法》,看到該法第52條規定: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交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交或少交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繳其未交或少交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我覺得,以我臨時抱佛腳的粗淺理解,除了最后這一款規定的情況以外,對超過五年的涉稅嫌疑或漏稅,就應當不在追繳范圍之內。當前經濟和就業的壓力都很大,各地各方面的政策都應當與中央的精神保持高度一致,不能見小利而忘大義,驚攪企業和市場。
作者華生為經濟學家,東南大學人文社會科學資深教授,國家發展與政策研究院院長,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
責任編輯:郝欣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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