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蕭峰
2023年6月21日,浙江海鹽力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565)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20號)。2023年1月4日,力源科技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證監立案字01120230004號),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
經《投資快報》記者梳理,最近有力源科技、廣西能源、*ST凱撒、ST中利的索賠線索正在征集中,請股民朋友關注。
力源科技虛增收入和利潤被證監會處罰
經查明,力源科技違法事實為,2021年度,力源科技通過提前確認11個水處理項目進度的方式,涉嫌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其中,2021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03,838,981.52元、虛增利潤總額27,072,877.87元,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24.71%和68.23%;2021年半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5,415,929.19元、虛增利潤總額4,256,309.89元,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13.42%和34.01%;2021年三季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21,681,415.93元、虛增利潤總額5,425,572.92元,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13.54%和27.16%。2022年10月29日、2023年5月4日,力源科技先后發布《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定期報告更正的公告》,對公司相關定期報告及財務數據予以更正。
衡財保·煒衡金融315團隊的鄧律師(tz315-wh)表示,初步判斷在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9月28日買入,并在2022年9月28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提出索賠(最終索賠條件須以法院認定為準)。
廣西能源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錯報
2023年1月4日,廣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310)收到中國證監會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4號)。
廣西能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19年,廣西能源以旗下由同一經營團隊控制的永盛石化、桂盛能源、恒潤筑邦3家子公司互相作為銷售端和采購端,分別與中油海能(大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海能)等4家公司開展閉環貿易。上述貿易貨物未發生真實流轉,相關資金形成閉環,不具有商業實質,所形成的業務收入和成本不真實,導致廣西能源2019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3,542,363,462.84元、虛增營業成本3,552,059,114.29元,分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的13.39%、14.07%。廣西能源2020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錯報,對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潤筑邦、廣東桂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的貿易業務多記營業收入3,286,194,800.58元,多記營業成本3,286,194,800.58元,分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的28.95%、30.16%,構成虛假記載。2020年年度報告已對上述數據進行了調整。
衡財保?煒衡金融315團隊的張律師(tz315-wh)表示,初步判斷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月5日(含當日)之前買入,并在2022年1月6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提出索賠(最終索賠條件須以法院認定為準)。
*ST凱撒被立案,受損股民可咨詢索賠
2023年9月4日,凱撒同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000796)及公司實際控制人陳小兵先生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2023029006號)、(編號:證監立案字2023029005號),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ST凱撒及實際控制人立案調查。
2024年3月22日,*ST凱撒發布《關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中表明可能被終止上市的原因為公司2022年度經審計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所有者權益為-9.05億元,且2022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的第9.3.1條第(二)、(三)項規定,公司股票交易已被深交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若2023年度報告觸及《股票上市規則》第 9.3.11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因觸及本規則第9.3.1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首個會計年度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二)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三)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準確、完整的年度報告;(五)雖符合第9.3.7條的規定,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六)因不符合第9.3.7條規定的條件,其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審核同意。”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衡財保?煒衡金融315團隊的龐律師(tz315-wh)表示,初步判斷在2023年9月4日(含當日)之前買入,并在2023年9月5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提出索賠(最終索賠條件須以法院認定為準)。
ST中利信披違規被立案調查
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002309)及控股股東王柏興先生于2022年11月8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分別為:證監立案字0382022048號、證監立案字0382022049號),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江蘇中利及控股股東立案。
2023年5月10日,ST中利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問詢函(公司部年報問詢函〔2023〕第99號)(以下簡稱“問詢函”),要求公司就相關問題做出說明。問詢函中提到,年報披露,ST中利2022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意見為帶強調事項段的非標準意見,主要為關聯方資金占用事項,強調事項段包括法院預重整、ST中利及控股股東王柏興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事項。同時,年審會計師對ST中利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否定意見主要涉及關聯方資金占用、違規擔保事項。
衡財保?煒衡金融315團隊的鄭律師(tz315-wh)表示,初步判斷在2022年11月7日(含當日)期間買入,并在2022年11月8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加入索賠(最終以法院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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