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唐婧 北京報道
11月22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了《對金融工作情況報告的意見和建議》。10月2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潘功勝受國務院委托作的關于金融工作情況的報告,共有27人次發言。現根據會議發言情況,將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主要意見整理如下。
出席人員普遍認為,我國金融市場平穩運行,金融風險總體可控,為推動經濟實現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大家充分肯定國務院的專項工作報告,認為全國人大財經委的調研報告全面客觀,剖析問題實事求是,提出建議切實可行,希望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處理。
大家強調,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對當前經濟金融形勢的分析判斷和決策部署上來,繼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加強和完善金融監管,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積極穩妥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全面推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留意到,出席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當中已有部分在10月和11月落地,例如加大對“保交樓”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動存量首套房貸利率調整工作全面落實落地、繼續支持化解地方融資平臺債務風險等。
加強貨幣、財政和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
在更加精準有力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方面,有些出席人員提出,今年以來,貨幣供應和信貸增長速度較快,企業部門杠桿率上升并沒有帶來投資增速提升,信貸拉動投資的作用在下降。穩健的貨幣政策應更加穩健,保持貨幣供應與名義GDP增速的匹配關系。建議進一步加強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做到總量適度、節奏平穩,在疏通傳達機制、流通機制上多下功夫,解決好結構性問題。
出席人員提出的建議主要包括:一是加大對“保交樓”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房地產企業合理融資需求,降低其信用違約的風險,緩解居民購置期房的恐慌預期;二是繼續優化購房政策,推動存量首套房貸利率調整工作全面落實落地;三是進一步推動金融機構降低實際貸款利率,加大對汽車、家居、電子產品等大宗消費的金融支持力度。
金融業向實體經濟讓利的空間還很大
在強化金融支持實體經濟能力方面,有些出席人員認為,應繼續加大對普惠小微、制造業,綠色發展、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等國民經濟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特別是進一步完善征信體系、放貸容錯等機制,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有些出席人員提出,我國金融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接近8%,高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平均比重4.8%的水平,也高于歐盟成員國平均比重3.8%的水平,說明金融業向實體經濟讓利的空間還很大。
近期,我國M2增幅高,M1增幅低,兩者不相匹配,原因之一在于貨幣資金在銀行間空轉,或在銀行與大企業之間輪流轉,面向中小企業的信貸資金渠道不暢。有些出席人員建議出臺措施,強化銀行與實體性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實際聯通,推動金融業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更加有效地服務實體經濟。
還有出席人員認為,金融支持民營企業政策落實不到位,有銀行內部信貸管理的原因,也有民營企業自身存在生產營銷方向不清楚、還貸預期不理想、貸款抵押物不明確等問題;小微企業中很多是直接面向民生、為民服務,但貸款能力不高,金融機構對其放貸存在成本高、收益低問題。建議人民銀行認真研究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拿出有效破解這一難題的具體辦法。
個別中小金融機構數據水分較多
在高度重視防范化解金融領域風險隱患方面,有些出席人員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壓力依然較大,部分領域風險持續暴露,特別是房地產、地方政府債務、中小金融機構等方面的風險隱患尤其令人關注。應統籌協調各類重點風險的防范化解工作,在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基礎上,強化政策組合,做到因地制宜、精準施策。
有的出席人員提出,確保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應加快完善金融監管機制,加強金融風險綜合治理。建議完善各金融主管部門協同監管的工作機制,健全綜合評估和專項審計;堅持預防為主、關口前移、源頭監控,推進金融風險監管治理模式由事后風險應急處置向事前風險監測、監管、預防轉變,強化金融活動全過程監管;對跨地區、跨行業、跨市場開展融資活動并且融資規模巨大、資產負債率高的企業,以及重點地區、重點融資平臺建立清單,分類分級監管,對相關金融機構及時提出警示要求;依托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等,實施在線、實時、動態的全覆蓋綜合監測監管。有的出席人員提出,應就金融領域的杠桿率問題作深入研究。
有的出席人員提出,一些大型房企發生債務違約,不僅應當查找企業本身經營、管理的問題,也應當查找相關金融機構是否存在內部管理不到位、甚至腐敗的問題,進一步完善金融系統內部管理制度,切實防范金融領域腐敗現象。有的出席人員建議,繼續支持化解地方融資平臺債務風險,依法合規、分類實施化解存量債務風險,嚴控融資平臺增量債務。有的出席人員認為,個別中小金融機構數據水分較多,未真實反映實際情況。建議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及時識別其存在的風險,加快不良資產的處置,夯實資本金,提升抗風險能力,完善其法人治理結構。
完善金融領域的立法修法和政策制定
有的出席人員認為,當前,各類傳統金融機構和新型金融機構“小散亂”的現象比較突出,一些中小金融機構治理結構不完善、管理不規范、獲取資金成本高,其放貸成本更高,服務特定群體能力差,風險頻發的問題持續顯現。建議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階段性特點,研究提升中小金融機構治理能力的綜合措施。
有的出席人員提出,金融是強監管、重規則的領域,對法治的要求特別高。我國現行法律中,直接與金融相關的約有10部,大部分是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到本世紀初期間制定的。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就金融領域改革開放和法治建設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取得不少成果,但相關法律制度建設有所滯后,有些立法修法項目缺乏決策的“臨門一腳”,草案未能提請人大審議。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抓緊推進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確定的金融領域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及時提請審議。
有的出席人員建議在全面把握金融行業普遍規律的基礎上,深入剖析我國金融與類金融領域的問題,強化效果導向,使金融領域的立法修法和政策制定與中國的實際更加吻合。
(作者:唐婧 )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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