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
7月9日,我國私募投資基金行業首部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問世。
《條例》可謂十年磨一劍。早在2013年,證監會即提請國務院啟動制定《條例》。考慮到行政法規立法周期較長,證監會于2014年8月以部門規章形式出臺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并同步推進《條例》制定工作,2017年8月3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23年6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
《條例》共七章六十二條,具有諸多亮點。包括將契約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組織形式的私募投資基金納入適用范圍;強化高管人員的專業性要求,按照規定接受合規和專業能力培訓;對母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業需求的私募基金,在已有規則基礎上豁免一層嵌套限制等。
對于普通投資者來說,《條例》更值得關注的是其進一步明確了系列禁止行為。比如,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投資者可據此更好識別私募陷阱,維護投資利益。
與此同時,于私募機構而言,《條例》帶來了一大利好——創業投資基金可享受政策支持,包括在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風險監測、現場檢查等方面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減少檢查頻次。
留心私募禁止行為 謹防上當
私募罰單,屢見不鮮。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根據證監會與各地證監局官網梳理發現,僅6月份,即有至少13家私募機構收到罰單。罰單背后,則是投資者本不該面對的潛在風險和可能發生的上當受騙。
值得慶幸的是,罰單所列可能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的私募亂象,在《條例》中均有明確規定。留心《條例》,尤其是“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一章的內容,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掉入私募陷阱的概率。
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這是私募亂象的頑疾之一。看似“穩賺不賠”背后,可能潛藏著產品違規操作,存在招致較大虧損的隱患。對此,《條例》兩度強調,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深圳證監局曾于今年5月份列出個別私募機構存在的典型問題,其中之一就關于宣傳推介。比如,向大量高齡投資者公開宣傳推介私募基金;通過微信公眾號,以“固定收益投資”的名義向個人投資者公開宣傳推介私募基金。
宣傳推介也是《條例》著重強調的禁止行為之一。《條例》明確,私募基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以虛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傳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義宣傳推介。
與此同時,私募基金亦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或者轉讓;不得向為他人代持的投資者募集或者轉讓。
違反投資者適當性是私募罰單中頻繁提到的問題之一。其常見表現包括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向不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銷售私募基金。
《條例》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根據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匹配不同風險等級的私募基金產品。
降低合格投資者標準,是對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的變相違反。《條例》亦對此做出明文規范,要求不得采取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資者標準。同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規定的人數限制。
一些近期私募罰單中提及較少,但存在潛在隱患的行為,《條例》也做出細化規定,防患于未然。
比如,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提供、報送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不得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比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財產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或者利益輸送,不得通過多層嵌套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隱瞞。
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的五大行為,在《條例》中被明令禁止,包括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私募基金財產;利用私募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便利,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財產;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此外,《條例》規定,私募基金財產不得用于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資金拆借、貸款等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諾回購本金等方式變相增加政府隱性債務。
創業投資基金享受政策支持
對于部分私募機構來說,《條例》帶來一大利好:創業投資基金將受到政策支持,可享受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管理。
司法部、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近年來,以創業投資基金為代表的私募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是促進科技自立自強、產業創新升級的重要力量。《條例》亦提到,國家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其投資成長性、創新性創業企業,鼓勵長期資金投資于創業投資基金。
何為創業投資基金?
《條例》明確其需符合六大條件:一是投資范圍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二是基金名稱包含“創業投資基金”字樣,或者在公司、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中包含“從事創業投資活動”字樣;三是基金合同體現創業投資策略;四是不使用杠桿融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是基金最低存續期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六是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創業投資基金可享受哪些“優待”?
上述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介紹道,《條例》在登記備案、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風險監測、現場檢查等方面,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差異化監管和自律管理,對主要從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具體來看,創業投資基金可以在三方面享受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
首先,優化創業投資基金營商環境,簡化登記備案手續;
其次,對合法募資、合規投資、誠信經營的創業投資基金在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風險監測、現場檢查等方面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減少檢查頻次;
再者,對主要從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與此同時,登記備案機構在登記備案、事項變更等方面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自律管理。
此外,《條例》規定,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擬定促進創業投資基金發展的政策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機制,加強創業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政策和發展政策的協同配合;登記備案機構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報送與創業投資基金相關的信息。
(作者:崔文靜 編輯:姜詩薔)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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