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姜鑫 繼銀行、證券、基金之后,保險參與個人養老金業務的發令槍終于打響。
經濟觀察網記者獲悉,11月21日,銀保監會向人身險公司下發了《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具體要求和業務細則。
“已經準備好了,一直等待發令槍響不敢搶跑。”一位大型險企管理層人士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
險企摩拳擦掌卻不敢搶跑的主要原因是,并非所有保險公司都具備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的條件。《通知》為業務的開展設立了七個條件,有保險行業人士估算,或許有過半公司被攔在門外。
在產品形式上,《通知》明確,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可提供年金保險、兩全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
門檻七條 養老保險公司受照顧
《通知》明確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需要符合七大條件,包括: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于50億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實收資本)的75%;
(二)上年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年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于100%;
(四)最近4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不低于B類;
(五)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
(六)具備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與銀行保險行業個人養老金信息平臺實現系統連接,并按相關要求進行信息登記和交互;
(七)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冠以養老字樣的養老保險公司,《通知》予以了特殊照顧。《通知》表示,養老主業突出、業務發展規范、內部管理機制健全的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關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于50億元的規定。
10月初,銀保監會曾就保險參與個人養老金業務具體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稿發出后,有中小型險企認為所有者權益不低于50億門檻偏高,會把不少公司攔在門外。但也有不同聲音認為,養老問題關乎每一個人的生活,應該謹慎,目前門檻并不高。
此外,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最近4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不低于B類為新增要求。
可提供年金保險、兩全保險
一直以來,保險行業就經營與養老金相關的產品,而個人養老金業務開閘后,哪些產品可以參與成為市場關注重點。
根據《通知》,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可提供年金保險、兩全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以下統稱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
具體產品要求上,《通知》表示,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險期間不短于5年;
(二)保險責任限于生存保險金給付、滿期保險金給付、死亡、全殘、達到失能或護理狀態;
(三)能夠提供躉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費等方式滿足個人養老金制度參加人交費要求;
(四)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通知》還規定,保險公司可以通過申請變更保險條款和費率審批或備案的方式,將現有保險產品納入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對于已經審批的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當向銀保監會報送上述說明材料,無須另行申請變更保險條款和費率審批。
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在浙江省(含寧波市)和重慶市開展。試點保險公司包括中國人壽、人保壽險、新華人壽等6家人身險公司。今年3月1日起,試點區域擴大到全國范圍,并且在原有6家試點保險公司基礎上,允許養老保險公司參加試點。
保險賠款不入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根據相關制度細則,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自主選擇購買符合規定的儲蓄存款、理財產品、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以下統稱個人養老金產品),實行完全積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因參加人死亡、全殘、達到失能或護理狀態而支付的保險賠款,不返回參加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與參加人單獨簽訂保險合同,并在公司相關信息系統中對該合同做出明確標識,不得接受其使用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資金為他人投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個人養老金資金管控,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相關業務發生的各類資金往來應當符合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封閉管理要求。
銀保監會還要求,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銀保監會及其相關派出機構報送上一年度個人養老金業務經營報告,包括經營情況、保險條款和費率審批或備案情況、資金運用情況等。
在業務開展上,《通知》強調保險公司應當在自營網絡平臺、移動客戶端等為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建立專區,提供業務咨詢、權益查詢、信息披露、消費投訴【進入黑貓投訴】、教育宣傳等服務。其中,保險公司提供的個人權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費情況、現金價值,以及相關保險責任等。據了解,此前中國人壽的個人養老金業務專區就已經上線。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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