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 信達澳銀品質回報6個月持有期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設置募集規模上限的公告

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 信達澳銀品質回報6個月持有期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設置募集規模上限的公告
2021年07月29日 01:59 證券日報

原標題: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 信達澳銀品質回報6個月持有期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設置募集規模上限的公告

  信達澳銀品質回報6個月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的募集已獲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1】1550號文注冊,募集期為2021年08月05日至2021年08月1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及《信達澳銀品質回報6個月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信達澳銀品質回報6個月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有關規定,為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做好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工作,本基金管理人決定本基金首次募集規模上限為50億元人民幣(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在募集期內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預計當日的有效認購申請全部確認后,本基金募集總規模接近、達到或超過50億元,本基金管理人可于當日結束募集并于次日在規定媒介上公告。若募集期內有效認購申請金額全部確認后不超過?50?億元,基金管理人將對所有的有效認購申請全部予以確認。若募集期內有效認購申請金額全部確認后超過?50?億元,基金管理人對最后一個認購日有效認購申請采用“末日比例確認”的方式實現規模的有效控制。當發生末日比例確認時,基金管理人將及時公告比例確認情況與結果。

  當發生部分確認時,末日投資者認購費率按照單筆認購申請確認金額所對應的費率計算,末日認購申請確認金額不受認購最低限額的限制。最終認購申請確認結果以本基金登記機構的計算并確認的結果為準。未確認部分的認購款項將在募集期結束后退還給投資者,由此產生的利息等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敬請投資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內認購申請總額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因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認購確認方式,將導致募集期內最后一日的認購確認金額低于認購申請金額,可能會出現認購確認金額對應的費率高于認購申請金額對應的費率的情形。

  投資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詳細情況,敬請閱讀于2021年7月16日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的《信達澳銀品質回報6個月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和《信達澳銀品質回報6個月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投資者可通過以下途徑咨詢有關詳情:

  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0755-83160160、4008-888-118

  公司網址:www.fscinda.com

  風險提示:本公司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文件,并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合自己的基金產品。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9日

  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側袋機制并相應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約定,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決定自2021年7月29日起,對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進行修訂,新增側袋機制相關內容,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基金范圍

  本次修訂涉及及基金管理人旗下5只公募基金,詳細名單見下表:

  二、基金合同修訂內容

  以“信達澳銀安盛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為例:

  (一)在“釋義”部分新增“側袋機制”、“特定資產”的釋義如下:

  “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二)在“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章節增加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相關內容如下: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三)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章節增加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如下: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四)在“基金的投資”章節增加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相關內容如下:

  “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對“基金資產估值”章節的修訂

  1、將“暫停估值的情形”中“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修訂為“?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2、增加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相關內容如下: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六)在“基金費用與稅收”章節增加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費用相關內容如下: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就側袋賬戶資產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七)在“基金的收益與分配”章節增加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收益分配相關內容如下: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八)在“基金的信息披露”章節增加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相關內容如下: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三、招募說明書(更新)涉及到上述相關內容也已進行了相應修訂,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還補充了如下修改內容:

  (一)新增了“側袋機制”章節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在五個工作日內聘請側袋機制啟用日發表意見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與其他登記業務”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主袋賬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賬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側袋賬戶的會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賬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管理費和托管費等按主袋賬戶基金資產凈值作為基數計提。

  2、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六、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當及時向側袋賬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賬戶資產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后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并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和累計凈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賬戶相關信息,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賬戶進行編制。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計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八、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二)?在“風險揭示”中新增實施側袋機制有關風險提示如下:

  “?5、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進行處置清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后主袋賬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賬戶資產,并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賬戶資產導致的基金凈資產減少進行按投資損失處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四、《托管協議》涉及上述內容的部分將一并調整,各基金法律文件中“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和“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部分亦將相應調整。修訂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更新)將與本公告同日登載于本公司網站及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五、其他說明

  1、上述修改內容以“信達澳銀安盛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為例,不同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相應條款表述存在差異,具體請以相關基金披露的修訂后法律文件內容為準。投資者可訪問本公司網站(www.fscinda.com)及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閱。本次修訂已履行了規定的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修訂自2021年7月29日起生效。

  六、重要提示

  1、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咨詢有關情況:

  信達澳銀公司客服電話:400-8888-118/0755-83160160

  信達澳銀公司網址:www.fscinda.com

  2、風險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投資需謹慎,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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