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銀行抵押物“丟了”貸款企業倒閉第三方擔責

柳州銀行抵押物“丟了”貸款企業倒閉第三方擔責
2021年06月12日 05:35 貝果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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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銀行抵押物“丟了”貸款企業倒閉第三方擔責

  本報記者/楊井鑫/北京報道

  6月初,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民事裁定書,涉及到南寧市明東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東實業”)、南寧市東方之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柳州銀行的保管合同糾紛。在該起民事案件中,法院駁回了明東實業的再審申請,這意味著這起長達6年的官司塵埃落定。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該糾紛原本涉及廣西南寧長潤物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潤公司”)的騙貸。由于企業提供的6000多萬元貸款押品滅失,而貸款企業倒閉,銀行向押品保管方明東實業及其股東追究貸款損失責任。明東實業稱銀行在押品保管及貸款風控上亦存在過失,向法院申請了再審,但并未得到認同。

  押品“丟失”?

  2012年12月31日,柳州銀行在向長潤公司提供貸款時,雙方與明東實業簽訂了一份《動產質押監管協議》,約定柳州銀行在向長潤公司貸款過程中,雙方將貸款涉及質押物交由明東實業儲存監管。當質押物運輸至明東實業倉庫時,柳州銀行和長潤公司聯合向后者出具《出質通知書》,而明東實業則根據質押物核對結果出具入庫保管憑證。

  2013年2月至8月間,柳州銀行與長潤公司簽訂了6份《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協議書》,并簽署了對應的6份《動產質押合同》,附有《質押物清單》《入庫單》《質押通知書(回執)》等材料。該質押合同記載押品包括線材、螺紋鋼等鋼材,價值共計6064萬元。

  然而,由于長潤公司未履行《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協議書》中約定的還款,柳州銀行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追債。法院的多起判決中要求長潤公司償還柳州銀行欠款,并判定柳州銀行對長潤公司提供的押品處置有優先受償權。

  在抵押物的處置過程中,法院到明東實業的貨物集中監管區發現,監管場地內僅余少量鋼材,且余下鋼材被其他法院查封并懸掛了監管牌。柳州銀行稱“涉案鋼材已經全部沒有了”。明東實業對鋼材現狀也表示不清楚。

  此后,明東實業向法院表示“質押物入庫時就沒有按照數量如實入庫”,但是并未得到法院的認同,并判定明東實業對柳州銀行的近3000萬元貸款損失進行賠償。

  針對押品保管方賠償銀行損失的情況,明東實業不服再次提起了訴訟。在二審期間,法院查明了貸款企業長潤公司由于涉及到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于2017年1月被南寧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立案,貸款企業已經無法正常償付貸款。對于該筆近3000萬元的貸款的損失承擔,柳州銀行與明東實業意見均無法達成一致。

  2020年12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的二審民事判決,明東實業對柳州銀行對長潤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審查質物是否真實、足額移交給監管人是監管人承擔監管責任的前提。從債權人和出質人確認出質貨物,到監管人對貨物的確認,再到監管人對出質貨物與入庫貨物的確認,均有柳州銀行、長潤公司和明東實業的蓋章確認,卻并未能提供材料證明質物作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對此,明東實業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并稱柳州銀行無法出示質押鋼材的購銷合同、貨物發票。同時,銀行在質押期間沒有對質押物進行查驗,也不要求監管人提交質物狀況報告,未對監管人提出質物短缺的異議,并存在以虛假入庫單開具承兌匯票的其他案件均涉長潤公司。

  然而,法院于6月1日公布裁定書判定,駁回了明東實業的再審申請,而這也意味著該公司將承擔柳州銀行貸款損失。

  公開資料顯示,長潤公司于2016年5月28日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且公司此前涉及多筆銀行貸款未能償還情況。

  押品風控“底線”

  對于柳州銀行近3000萬元貸款對應的6000多萬元抵押物而言,銀行與明東實業一直各執一詞。在案件中,《動產質押合同》附有的《質押物清單》《入庫單》《質押通知書(回執)》等一系列材料及三方企業的蓋章對判決起到關鍵作用,但是案件也暴露出銀行在貸款審查流程及抵押物風控中的諸多瑕疵。

  “在供應鏈貸款中,融資方是應該提供押品的購銷合同和貨物發票的,銀行可以此確認押品的價值。”一家股份行人士稱。

  同時,該股份行人士指出,銀行在貸前審查中應該對抵押物就實物進行核實,并在貸中對抵押物不斷查驗,確保抵押物的安全性。“一般來說,倉庫監管方是對押品的監管有最大的責任,但是這里面銀行也需要通過查驗降低風險。如果融資方與押品監管方存在串通的情況,銀行貸款回收的風險就會很高,這在現實的案例中并不少見。”

  該股份行人士認為,銀行在抵押品第三方監管過程中應該與有資質、有實力的第三方合作,以降低抵押物出現風險的可能。“每家銀行都會針對押品有現行的管理辦法,通常對押品的監管有比較細致的要求。從選擇合作方來講,一些大的倉儲公司在制度和流程上更完善。”

  事實上,抵押物是貸款方在不能清償銀行債務時的最后一道風險防線,銀行也更應該重視抵押物的儲存和管理。

  2017年5月,監管專門出臺了《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其中對于押品分類、押品估值、抵質押率設定等重點環節風險提出了明確要求。

  根據該指引,監管明確明確“押品調查方式包括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原則上以現場調查為主,非現場調查為輔”。同時,“商業銀行應對押品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押品保管情況以及權屬變更情況,排查風險隱患,評估相關影響,并以書面形式在相關報告中反映。原則上不低于每年一次”。

  針對該筆貸款的風控、貸款損失情況及抵押物的現場檢查問題,記者聯系了柳州銀行,但是截至發稿并未得到該銀行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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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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