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發展第三支柱, 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文:黃石松(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中央在“十四五”開局之年,重提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并著重強調規范發展具有十分不尋常的意義。
我國養老金體系由三支柱構成,第一支柱為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主導并負責管理,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第二支柱為政府倡導、企業自主發展的補充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重在發揮個人的作用,所有民眾都可以自愿購買保障養老資金收益的年金保險,積累長期養老金,享受養老服務。
從福利多元主義的理論看,養老要靠自己、企業和政府共同承擔,通過財稅政策調整,增強個人對于養老的自我保障能力,以分散風險,促進養老金體系的可持續性。
當前中國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中的突出問題
我國已初步搭建起以基本養老保險為基礎,以企業(職業)年金為補充,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相銜接的“三支柱”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中國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主要挑戰:
一是總量不足。我國養老金增長面臨著嚴重的財政壓力,在一段較長時間內我國將面臨財政收入增長下行和人口老齡化加劇的雙重壓力。根據預測,由于上世紀60年代出生的人群在即將進入60歲退休年齡,“十四五”時期中國老年人口總體規模將會延續增長的“主基調”。期末60歲以上老年人將超過3億人,累計增長約5300萬人,明顯高于“十三五”時期老年人口增長數量的3500萬人。
二是結構仍需優化。總體上看,中國目前三大支柱的構成比例大致為78:18:4,第三支柱發展空間較大。近年來,為降低企業經營負擔,我國持續降低了基本養老保險中企業和個人上繳的比例,養老金的總體水平有所下降,需要通過其他渠道進行補充。應加快推進配套的稅收優惠等政策的落實,提高個人和金融保險企業對發展“第三支柱”的積極性,促進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發展。
中國如何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
堅持兩手抓,一方面,要規范市場,強化對各類養老金融產品和養老金融服務的監管;另一方面,要大力發展具備收益保證、長期鎖定、終身領取、互助共濟功能的長期儲蓄功能型商業性養老保險。
建立跨部門決策和協調機制。在頂層設計上,對養老金體系進行結構性改革,發展第三支柱,首先需要一個跨多部門的高層決策體制,三大支柱同步設計,打通和建立三大支柱之間對接機制, 包括稅優政策對接,投資管理對接,繳費、賬戶記錄和基金轉移接續對接。構建政府、企業與個人共同支撐的“三位一體”的結構均衡的養老金體系。適當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第三支柱發展提供空間。
采取注冊退休儲蓄計劃賬戶制。從國際主流制度安排來看,注冊退休儲蓄計劃賬戶、開放的產品準入、統一的信息歸集是第三支柱養老金賬戶成功的關鍵。賬戶制有以下特點:一是賬戶與個人綁定,不隨投資者職業、空間等的轉換而發生轉移;二是稅收優惠,只有通過該賬戶投資個人養老產品才能享受稅收優惠;三是賬戶制并不針對特定的產品,在該賬戶下,投資者面對豐富的養老金管理產品,可根據年齡、風險偏好、稅收優惠等進行產品選擇;四是建立面向所有金融行業的統一的個人養老金制度平臺,與稅收管理系統對接,為金融機構參與第三支柱提供支撐。
給予稅收政策的支持。用稅收優惠政策來建立或撬動發展養老金第三支柱,是國際通行做法,通常有延稅型和免稅型兩種。擴大稅優政策覆蓋范圍和優惠力度,在鼓勵人群廣泛參與的基礎上,將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擴大到所有納稅人, 簡化流程和手續,為購買養老保險提供便利,提高制度優勢和吸引力。
通過競爭機制提高效率。通過競爭機制,開發真正具備養老功能的專業養老產品,包括養老儲蓄存款、養老理財和基金、專屬養老保險、商業養老金等,服務居民有效抵御長壽風險。實現個人養老保險配置的最佳組合。
加強養老保險基礎建設。規范商業養老保險統計指標的內涵、統計標準和統計規范,修訂完善行業經驗生命表、疾病發生率表等數據基礎等。統一投保的合同、流程和領取養老金的標準。
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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