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健全金融法治頂層設計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迎17年來首次修訂 來源:上海證券報
“立良法,謀善治”,中國人民銀行法將迎17年來首次修訂。
人民銀行23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修法系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需要
中國人民銀行法自2003年修訂以來,一直未有修訂,金融立法滯后于金融管理工作需要的問題比較突出。據介紹,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是落實中央金融改革部署,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的需要;是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需要;符合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趨勢。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各國開始重新審視中央銀行職能定位,普遍從法律層面強化中央銀行在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維護金融穩定中的職能,突出中央銀行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
例如,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將美聯儲的監管職責范圍擴展至系統重要性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職責增至19項 完善貨幣政策工具箱
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以及人民銀行“三定”方案,《征求意見稿》修改完善了人民銀行的職責,共計19項,包括明確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三個“統籌”、組織實施國家金融安全審查等職責等。
《征求意見稿》明確,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統籌協調金融改革發展和穩定工作。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協調建立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風險處置、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信息共享等協作機制。
《征求意見稿》建立了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一方面,完善貨幣政策工具箱,適度增加貨幣政策工具的靈活性,保證貨幣政策調控科學合理有效。另一方面,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明確宏觀審慎政策目標,以加強逆周期調節和穿透式監管為重點,健全金融機構逆周期資本緩沖、風險準備金、壓力測試等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箱。
近年來,金融領域暴發的一些風險一定程度沖擊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人民銀行對金融體系整體的穩健性狀況進行監測評估,牽頭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建立明確的金融風險處置責任體系,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措施,包括監督問題機構實施自救、對債權人依法實施債務減記、提供流動性支持、設立特殊目的實體等。
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依據
《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依據。與此同時,為了防范虛擬貨幣風險,《征求意見稿》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征求意見稿》將繼續堅持人民銀行不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貸款的原則。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指出: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針對金融市場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征求意見稿》加大人民銀行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可以加重處罰,罰款上限提高至2000萬元;對取得人民銀行許可的機構增加責令暫停業務、吊銷許可證、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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