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1深度丨央行修法:為數字人民幣預留監管司法空間
距《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公開征求意見剛過1周,央行就《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10月23日晚,央行在官網披露《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改。
為數字人民幣預留空間
在2017年機構改革中新設的金融委,明確其辦公室設在央行。
具體是: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統籌協調金融改革發展和穩定工作。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協調建立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風險處置、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信息共享等協作機制。
此外,征求意見稿新增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實行行員制度。
征求意見稿明確“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這為將來數字人民幣的推廣預留了法律空間。
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征求意見稿新增履職平臺,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為經營管理外匯和黃金儲備,可以設立專門的經營管理機構,獲取經營收益,并對經營管理機構的資本、資產、業務及重大事項決策實施管理與監督。中國人民銀行為履行職責,可以設立其他必要的履職平臺并對其實施管理。
新增宏觀審慎管理職責
征求意見稿中,央行在保證國家貨幣政策正確指定和執行之外,新增宏觀審慎政策職責。
第4條新增宏觀審慎政策目標為,宏觀審慎政策目標是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順周期積累,以及跨機構、跨行業和跨市場傳染,以維護金融體系的健康與穩定。
第34條明確宏觀審慎管理方式: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制定和執行宏觀審慎政策,可以運用下列宏觀審慎政策工具:
(一)金融機構逆周期資本緩沖、系統重要性附加資本、動態撥備計提以及針對特定部門資本要求等資本管理要求;(二)金融機構杠桿率、貸款價值比、貸款收入比、風險資產權重、同業資產(負債)比例要求以及大額風險敞口限制等資產管理要求;(三)金融機構流動性覆蓋比例、凈穩定融資比例等流動性管理要求;(四)風險準備金等逆周期調節工具;(五)交易費率、保證金比率、杠桿率等金融市場或金融基礎設施管理工具;(六)宏觀審慎壓力測試;(七)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宏觀審慎管理工具。
納入金控公司監管
在此次征求意見稿中,央行主要職責由原13條,擴充至19條。
央行新增職責包括,將負責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具體是,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制定、監測分析與并表監管,牽頭交叉性金融業務的基本規則制定和監測評估。
此前《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中,也明確系統重要性商業銀行依法接受央行的并表監管,執行附加監管要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涉嫌違法事項的商業銀行股東、實際控制人、外包機構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
對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第35條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評估和識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組織制定實施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監測分析和并表監管。
對于金融控股公司許可及監管,第36條明確: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依法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審批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變更、合并、分立、解散、破產及業務范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或者近似的名稱。
對未經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第53條明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許可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會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采取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或者轉移實際控制權等措施。
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第54條明確:金融控股公司違反本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或者影響金融穩定,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監管措施:(一)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二)限制分配紅利,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資產轉讓;(四)限期補充資本;(五)責令股東轉讓股權或限制股東權利;(六)責令調整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七)責令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措施。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并可以區別情形采取前款規定的監管措施。
監管金融科技、支付、征信、反洗錢
此外,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國家金融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等職責也由央行牽頭。
具體包括,央行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組織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根據授權管理存款保險基金;牽頭國家金融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國家金融安全審查工作;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有關場外衍生產品;牽頭負責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并統籌實施監管。
在外匯管理方面,央行“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職責擴充為: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負責人民幣跨境管理;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實施外匯管理和跨境資金流動管理,維護國際收支平衡,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此外,金融科技、支付、征信、反洗錢等明確由央行監管。具體新增職責包括:負責金融標準化和金融科技工作,指導金融業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指導監督金融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制定金融數據安全監管基本規則;統籌國家支付體系建設并實施監督管理;牽頭負責全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管理征信業和信用評級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牽頭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協調機制。
在金融對外開放方面,央行職責擴充為,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開展國際金融合作,會同其他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等機構提供金融服務。
其中,對于支付業務,央行職責擴充為: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其相互之間的資金清算、結算系統建設,協調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其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資金清算、結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進一步明確再貸款范圍
再貸款是央行貨幣政策重要工具,央行此次進一步明確再貸款的調控方式。
一方面,再貸款范圍擴大,央行貨幣政策工具再原商業銀行之外,擴充為“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銀行提供貸款”。
另一方面,對于貸款的條件及使用規定,征求意見稿刪除原“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規定,進一步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貸款的,可以決定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擔保,并確定擔保的種類和方式。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的貸款資金應當按規定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尚未使用的貸款資金不得凍結或劃扣。
如何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
2018年以來,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處置陸續實施,例如錦州銀行、恒豐銀行改革重組方案順利實施。
對于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第55條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監督問題機構實施自救,對問題機構采取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監管措施;
(二)對債權人依法實施債務減記;
(三)協調地方政府落實風險處置屬地責任;
(四)提供流動性支持;
(五)發放金融穩定貸款;
(六)設立特殊目的實體,承接、管理和處置問題機構的資產和負債;
(七)設立特殊目的實體,收購、注資并階段性持有問題機構股份;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處置措施。
在對違法行為調查上,第56條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涉嫌違反本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調查取證:
(一)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場所進行調查;
(二)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封存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計算機網絡與信息系統;
(五)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
(六)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的,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凍結、查封或扣押;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作者:辛繼召 編輯:李伊琳)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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