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人民銀行法終于大修:違法處罰力度加大,罰款上限提至2000萬
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制作和發售數字代幣,不涉財政赤字貨幣化,罰款上限提高至二千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法將迎大修。
隨著經濟金融發展和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人民銀行職能定位不斷調整完善,履職形式和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實施和修訂之初相比,發生了深刻變化。10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起草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
此次修訂強調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加強金融宏觀調控,修改完善了央行職責;建立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健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統籌監管制度,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多項重要內容均在修訂中被予以充分體現。
修訂內容涉及多個重要領域
《征求意見稿》包括總則、組織機構、人民幣、業務、監督管理職責、監督管理措施、財務會計、法律責任和附則,共9章73條。
據悉,央行組織專門人員對修法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多次開展實地調研,長期跟蹤研究相關國際經驗,起草了修訂草案。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在先后征求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業內專家學者的意見后,修改形成《征求意見稿》。
從內容來看,主要涉及八大方面:
一、強調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加強金融宏觀調控。將“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明確寫入立法目的,同時明確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宏觀審慎政策的職責定位。
二、修改完善了人民銀行的職責。明確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三個“統籌”、組織實施國家金融安全審查等職責。
三、建立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完善了貨幣政策工具箱,適度增加貨幣政策工具的靈活性;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明確宏觀審慎政策目標,以加強逆周期調節和穿透式監管為重點,健全金融機構逆周期資本緩沖、風險準備金、壓力測試等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箱。
四、健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統籌監管制度。
五、進一步發揮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和防范、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規定了人民銀行對金融體系整體的穩健性狀況進行監測評估,牽頭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等。
六、完善人民幣管理規定。
七、完善人民銀行的治理制度。
八、健全人民銀行的履職手段,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修訂未涉財政赤字貨幣化
兩會期間,“財政赤字貨幣化”成為爭論焦點。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從《征求意見稿》來看,此次修訂并未涉及財政赤字貨幣化的內容,繼續堅持中國人民銀行不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貸款的原則。
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行長王玉玲此前曾表示,目前,貨幣政策直達實體經濟的效果正在顯現,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入推進,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的協調配合不斷加強,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堵點會進一步打通,沒有必要采取財政赤字貨幣化這種極端的政策手段。法律的修改,既要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也要保持一定的穩定性,為市場營造穩定的預期。央行與財政各司其職、邊界明確的體制是適應當前需要的。
任何單位、個人嚴禁制作發售數字代幣
有關央行發行數字人民幣的內容一直是市場關注焦點,此次修訂則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了法律依據。
《征求意見稿》完善人民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內容中就有明確表述,“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
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此外,第六十五條對于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等行為也做了處罰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銷毀非法制作、發售的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不能確定違法金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罰款上限提高至2000萬元
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最高處罰金額為200萬元;《反洗錢法》對合規性違規問題的單位最高處罰金額50萬元,對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違規行為的單位最高處罰金額500萬元。事實上,這些規定都存在存在過與罰嚴重不匹配的問題。
在此前證監會公布對康得新的行政處罰結果中,對康得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并對其他相關當事人分別處以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措施,處以30萬元到90萬元不等的罰款。
市場觀點認為,60萬元的罰款明顯過罰嚴重不匹配,懲戒力度相對偏輕,難以形成震懾。
針對金融市場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征求意見稿》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可以加重處罰,罰款上限提高至2000萬元;對取得人民銀行許可的機構增加責令暫停業務、吊銷許可證、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長殷興山認為,完善與違法行為性質相匹配的監管措施,根據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對公共利益以及特定利益的損害程度等,確定適當的處罰種類、幅度,確保處罰的實施效果。對于違法性質嚴重的違法行為,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必要時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
央行表示,《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訂是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需要,同時也符合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趨勢。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各國開始重新審視中央銀行職能定位,普遍從法律層面強化中央銀行在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維護金融穩定中的職能,突出中央銀行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
許多國家的央行在處理金融危機過程中實行了變革,增加新的職責,創新監管手段。例如,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將美聯儲的監管職責范圍擴展至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英國《2012年金融服務法》在英格蘭銀行內部建立金融政策委員會和審慎監管局,前者負責宏觀審慎政策制定、識別并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后者負責對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
央行表示,將認真跟蹤研究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動態,并結合我國國情總結其中的有益經驗,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中予以體現。
近年來,經濟金融形勢出現重大變化,金融市場規模迅速擴張,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業務交叉融合,同時金融風險交叉傳染、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不足等現象不同程度存在,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仍需進一步疏通。
央行強調,為更好落實改革要求,需要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和逆周期調節機制,建立系統性風險處置機制,維護金融穩定。有必要通過修法,落實人民銀行新職責要求,完善履職措施,在法律框架下推動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為社會經濟發展營造良好金融環境。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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