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衛健“母法”正式施行 保基本、強基礎成最大亮點
作者: 鄒臻杰 馬曉華
作為我國衛生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下稱《衛健法》)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既為疫情后完善公共衛生法律體系建設等提供了依據,也將進一步推動醫療衛生體制改革。
該法條款覆蓋全健康領域相關規定,從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益性體現,到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再到醫患糾紛處置等熱點問題,均有涉及。
“從疫情角度看,《衛健法》是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基礎保障。”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練育強對第一財經表示,“尤其是《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現已提上今年的修法計劃,其中的修改方向和內容應當參考《衛健法》第19條、20條的內容。”
《衛健法》第19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體系,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突發事件的醫療救治、衛生學調查處置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此外,還規定“國家建立傳染病防控制度”、“國家實行預防接種制度,加強免疫規劃工作”、“職業健康保護”等制度。
“這部法律的實施是落實憲法關于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保護人民健康的需要,也是引領醫療衛生事業改革發展大局,推動和保障健康中國建設的需要。”華東政法大學黨委書記郭為祿日前表示。
醫療機構需體現公益性原則
耗時兩年、歷經四次審議,這部涉十章共110條內容的衛健“母法”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公民等各主體都將產生深遠影響。
學界多方人士對記者表示,該法的立足點是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而作為提供醫療服務的主體,醫療機構在適用《衛健法》時,則要著重體現公益性原則、強基層原則。
“這部法律的基本亮點就是保基本、強基層、促改革、促健康,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保證醫療衛生的公益性,也就是國家在醫療衛生設置中,要以公益性醫療機構為主。”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鄧利強表示。
“公益性原則貫穿了整部法律的始終。”在公益訴訟領域工作多年的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林儀明告訴記者,“一些體現公益性原則的關鍵詞如公益、免費、非營利保障等出現幾十次之多,也從一個方面反映出公益性原則的重要程度。”
記者注意到,《衛健法》中所涉及的由國家財政出資舉辦各類基本的醫療衛生和健康事業等內容,都體現了一定的公益性原則。
“國家有責任為全體公民提供公平、平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并以此作為政府職責和任務。”林儀明表示,“公益性原則,也是對公民憲法權利的重申、具體化。尤其是此次疫情中,如果不是公益性原則的體現,由政府主導進行舉國抗疫動員,很難在如此短時間內就取得階段性勝利。”
面對目前我國醫療資源不平衡的情況,《衛健法》通過鼓勵推進分級診療制度、擴容公共衛生服務等一套組合拳,力求推動解決這一問題。該法規定,“推進基本醫療服務實行分級診療制度,引導非急診患者首先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實行首診負責制和轉診審核責任制,逐步建立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機制,并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這些措施有助于建立分級診療,以及建立科學的診療體系,能夠讓老百姓對于醫療資源更加可及,并且常見病、多發病在基層醫療層面就可以得到治療。練育強表示,“這無疑將對基層醫務人員的首診工作提出更大的挑戰”。
這種基層服務體系的加強,將更有利于公民健康的實現,包括與之不可分割的公衛預防體系。
《衛健法》還提出,“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兩級醫藥儲備,用于保障重大災情、疫情及其他突發事件等應急需要”。
除此之外,該法有六處提到“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八處提到“社會力量”,足見社會辦醫在醫療衛生機構發展中的重要程度。
“這部法律的生效,意味著我國社會辦醫從此有了法律保障。”中國非公醫療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郝德明表示,“非公醫療的作用與價值在過去之所以爭論不休、令人困惑,只因沒有上位法;如今,無論公立與非公立,只有依法辦醫、一視同仁。”
醫務人員權利與約束并重
醫務人員處于衛生服務的第一線。只有通過司法確定社會規則、提供后續支撐,才可以更好地保障診療活動的有序開展。
“盡管相關法律規定了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所享有的權利,但是涉醫侵權如醫鬧、暴力傷醫以及醫療損害糾紛等仍在發生。”上海諾可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圣權提到一組數據,“在2009~2018年10年間,中國媒體報道的295起傷醫事件中有365名醫護人員受傷。”
《衛健法》中涉及醫療衛生人員的司法保障可以提煉出八項權利,包括:診療權,醫療設備基本條件獲得權,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醫學研究權,培訓教育權,薪酬權,勞動保護和健康保健權,以及批評建議權。
“這部法律中關于醫務人員權利的規定不多且較為原則性。”許圣權表示,“當然,一些細化的權利則體現在其他單行法律中,如《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執業醫師的七項具體權利,國務院《護士條例》則有5條規定了護士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八項權利中的勞動保護和健康保障權,是針對從事傳染病防治、放射醫學等專業的醫療衛生人員所提出的相關權利。“我們還需明確以醫療衛生人員作為主體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的定義。”練育強表示。
與權利保障相對,《衛健法》對醫務人員也有相應的法律約束。比如重點提到“要使用適宜的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不得使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上海市衛健委監督所醫療事故處理辦公室副主任萬里濤表示,關于醫療執業違法行為的內容,在《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中都有具體落實。比如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法律責任,在這些法律文件中均有體現。
“這部法律有利于進一步提升醫護人員的法治意識,營造全社會關心、尊重醫療衛生人員,維護良好安全的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共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黨委書記馮運認為。
積極維護公民健康權
國家尊重公民的健康權、保障知情權,也是《衛健法》的重點。同時,公民也需履行相關義務即“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尊重他人的健康權利和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健康和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的權利與義務一體,在該法中得到充分體現。”練育強說。
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上海市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振宇看來,公民健康權有消極、積極之分。消極健康權,是指公民健康不受他人傷害的一種權利,具有防御性質;而積極健康權,是指公民受傷害后彌補損失,并恢復到相對正常的狀態。
記者發現,最新通過的《民法典》第1005條中規定,“自然人的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處于其他危險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這就是公民的積極健康權,也是健康促進概念的體現。”陳振宇對記者表示,“此次《衛健法》專門用第六章詳細闡述了健康促進的法律概念,前后包含了13個條文。”
以往,無論是涉及公民身體傷害糾紛,或更進一步的治安處罰及刑事處罰等,均是通過審判或檢察機關來處理,公民消極健康權得以在司法救濟下受到保障。而《衛健法》則更注重維護公民的積極健康權。“從健康促進的角度來看,政府責任就要處在一線,司法責任退居二線;要確保政府能夠履行責任,或當政府履行不到位時,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司法部門再予以立案審理。”陳振宇解讀。
責任編輯:覃肄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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