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代表委員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修訂

央行代表委員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修訂
2020年05月22日 03:05 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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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央行代表委員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修訂:明確職責分類監管構建市場化金融法治體系

  證券時報兩會報道組

  今年1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開的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認為,金融法治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顯,要不斷加強金融立法,完善法律規則體系。2020年要加快推進《商業銀行法》等重點立法。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今年兩會期間,多位來自央行系統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交的議案建議和提案與加快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及《商業銀行法》有關。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黨委書記、行長殷興山表示,目前,《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等重要金融法律尚未修訂,金融立法滯后于監管需要的問題依然非常突出,主要表現在新增職能缺少立法配套、過與罰嚴重不匹配、不能體現新的發展趨勢等方面。建議加快上述重要金融法律的修法進度,充分吸收借鑒國內外最新實踐成果,為金融強監管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建議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

  完善宏觀審慎管理

  全國人大代表、城銀清算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崔瑜的一份議案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適時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她認為,金融體制改革持續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對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

  全國人大代表、央行沈陽分行行長朱蘇榮也提交了關于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建議,他認為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主要存在四方面不足:一是人民銀行在金融委監管協調機制中的職責沒有立法依據;二是履行宏觀審慎管理等新職責缺乏法律支撐;三是金融消費保護職能相關規定缺失;四是金融監督管理方面規定亟待補充。

  崔瑜提出三個方面的建議:一是要進一步明確央行職責定位,包括明確賦予人民銀行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所需的監管職權等;二是進一步完善宏觀審慎管理,豐富人民銀行的監管措施;三是要進一步加強金融統籌管理,如在《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中,明確人民銀行負責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

  結合上述不足,朱蘇榮建議,一方面,應將《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國務院建立監管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修改為“人民銀行在金融委的領導下,牽頭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各監管機構應積極配合,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會同各監管機構制定”。同時,明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中的職責與作用。

  另一方面,為履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責提供明確法律依據。建議結合履職實際和人民銀行“三定”方案,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明確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的職責與地位。明確宏觀審慎管理、金融穩定監測評估、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問題金融機構救助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框架。

  此外,朱蘇榮認為,人民銀行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具有牽頭引領、統籌協調作用,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長期實踐中,從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基本制度制定、行業標準實施以及相關規則運用經驗等都表明,人民銀行是最適合的職責承擔人,從監管主體范圍的全面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監管需要看,將金融消費權益職能明確納入《中國人民銀行法》,均更有利于行政管理成本的控制。

  加快修訂《商業銀行法》

  建立現代銀行治理和監管體系

  目前,《商業銀行法》修訂工作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多位來自央行系統的代表建議加快《商業銀行法》修訂,以完善立法頂層設計,解決目前商業銀行立法有所滯后、與銀行業發展實踐不相匹配的問題,為建立現代化的銀行治理和監管體系提供制度保障。

  全國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分析,現行《商業銀行法》對銀行機構的范圍及業務的規制不合理,對銀行的類型化個性化支持不足,《商業銀行法》對銀行公司治理的規定幾近空白,對銀行機構綜合化經營態度過于保守,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不夠。

  針對上述問題,郭新明從修改機制、思路、重點三個方面提出了相關建議。在修改重點上,建議主要包括完善立法調整范圍及業務規則、明確分類監管理念、健全公司治理機制、適當支持綜合經營、加大金融消保力度等方面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郭新明表示,建議以銀行資產規模為主要分級標準,同時結合銀行當前市場地位、風險承受能力、業務經營特色、主要立足區域等多方面指標作為參考因素,將我國銀行持牌等級大體分為A級(全功能型銀行)、B級(專業型銀行)、C級(區域型銀行)三級牌照。A級銀行可辦理全面銀行類業務不受任何限制,可優先開展混業經營;B級銀行限定經營特色業務或對每項業務品種、規模進行限定;C級銀行限定經營傳統存貸業務,同時限定經營區域和客戶群體。

  全國人大代表、央行昆明中心支行原行長楊小平指出,2019年“包商銀行”事件和部分中小銀行風險事件暴露出當前商業銀行治理體系中存在內部人控制、股東缺位越位等問題。他建議在《商業銀行法》中以專門條文規定銀行股東的三方面加重責任:第一,危機救助與風險分擔承諾;第二,對銀行危機處置與恢復采用注資、其他支持及股東權利限制等措施;第三,分擔銀行風險所致損失。

  崔瑜建議,為全面構建市場化的金融市場法治體系,新的《商業銀行法》應與即將出臺的《民法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期貨法》等相配套、相協調,發揮好法律法規體系調整金融市場、規范金融行為的合力優勢,不斷完善我國金融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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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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