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行理財產品超額收益怎么分
來源:北京商報
北京商報記者 孟凡霞 吳限
隨著資管新規的實施,銀行理財產品凈值化轉型提速,收益率不再固定,而是跟隨市場波動,這也意味著投資者可能獲得高于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那么超額收益如何分配?是銀行獨攬還是與客戶共享?5月17日,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現,銀行理財子公司已經開始讓利客戶,按50%-80%不等的比例收取超額業績報酬(浮動管理費),而部分母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仍在100%收取產品的超額收益。
多公司收超額收益
銀行理財產品收取的費用一般包括固定管理費、銷售手續費、托管費和超額業績報酬等。前三種費用的收取標準較為清晰,按照固定費率“明碼標價”;而超額業績報酬是作為浮動管理費收取,對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進行按比例收取。
北京商報記者調查多份產品說明書發現,工銀理財、中銀理財、交銀理財、農銀理財、建信理財、興銀理財、杭銀理財等公司會對理財產品收取超額收益,多數收取比例在50%(含)以上,個別理財子公司收取100%的超額業績報酬。例如,工銀理財5月12日-14日發行的“工銀理財·恒鑫固定收益類期間分配封閉凈值型產品(2020年1號)”,業績比較基準為3.8%(年化,下同),當產品到期時若年化收益率超過業績基準,超過部分的20%歸客戶所有,其余80%作為工銀理財的浮動管理費。
通俗來說,也就是當上述產品到期時,若最終年化收益率低于或者等于3.8%,客戶獲得實際收益率,工銀理財不收取浮動管理費;反之超過3.8%時,工銀理財收取浮動管理費,超出的部分客戶和工銀理財2:8分成。
對于收取超額業績報酬的緣由以及收費標準等問題,交銀理財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一切以產品說明書為準。某國有銀行客戶經理也并未直接解釋原因,而是表示,“凈值型理財產品都是有業績報酬的,收取的方式和收取的比例都不太一樣”。
但與理財子公司多數采取“分享”超額收益的模式不同,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不少理財子公司的母行仍在100%收取產品的超額收益。比如,工商銀行一款“步步為贏2號收益遞增型靈活期限人民幣理財產品WY1002”,在說明書中指出“按照約定的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支付客戶收益后,將超過部分作為銀行投資管理費收取”。此外,交通銀行、農業銀行等銀行的部分理財產品也有類似規定。
分配比例存差異
超額業績報酬因產品類型、風險等級的不同,收取的比例差異較大。北京商報記者調查部分近日正在發售的理財產品發現,對于混合類以及風險等級高的固定收益類產品,理財子公司一般收取的超額收益相對較低。
以工銀理財為例,該公司5月12日發行的“工銀理財·恒睿平衡混合類封閉凈值型理財產品(20HH6109)”,為混合類非保本浮動收益型,風險等級為PR3,業績比較基準為4.1%,若到期時年化收益率超過4.1%,超過的部分客戶可分到70%,工銀理財收取30%作為浮動管理費。而上述工銀理財案例中的產品(工銀理財·恒鑫固定收益類期間分配封閉凈值型產品(2020年1號),風險等級為PR2,工銀理財將收取80%的超額收益。
對此,融360大數據研究院分析師殷燕敏表示,超額收益的分配制度有所差異,是銀行依據底層產品的投資標的可獲得超額收益的概率、可獲得超額收益的最大區間以及客戶所承擔的風險大小而決定的。她指出,固定收益類產品很難獲得很高的超額收益,同時投資者承擔的投資風險也相對偏低,因此管理人在分配超額比例時,給投資者的比例不高;對于混合類、權益類理財產品,收益的波動性較大,且投資者所承受的風險偏高,所以投資者分成的超額收益也相對較高。
超額收益讓利客戶
銀行理財產品超額收益的歸屬問題此前就曾引起關注,彼時超出預期收益率的超額收益,普遍會成為銀行的管理手續費。央行有關負責人此前在就資管新規進行答記者問時指出,實踐中,部分資管產品采取預期收益率模式,過度使用攤余成本法計量所投資金融資產,基礎資產的風險不能及時反映到產品的價值變化中,投資者不清楚自身承擔的風險大小,進而缺少風險自擔意識;而金融機構將投資收益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轉化為管理費或直接納入中間業務收入,而非給予投資者,也難以要求投資者自擔風險。
在殷燕敏看來,資管新規之前,理財產品普遍存在“剛兌”預期,傳統的銀行理財產品實際收益率絕大多數等于預期收益率,而大多數未約定超額收益分配機制的產品,其超額收益歸屬于銀行。在資管新規打破剛兌后,風險都由投資者承擔,超額收益也應與客戶合理分配。這種模式更利于投資者,因為管理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一致,管理人才有動力去做好投資獲得超額收益。
一位不愿具名的銀行業人士表示,超過業績比較基準,收取浮動管理費用是業界的慣例。收取浮動管理費用,一方面降低了客戶固定管理費用的支付,有助于吸引客戶;另一方面超過基準的部分收取浮動費用,其實是一種分成比例。此外,收取浮動管理費用,體現了資管機構依靠本領吃飯的考核機制。
投資者的權衡
銀行理財子公司收取超額收益是否合理?上述不愿具名的行業人士認為,收取超額業績報酬是符合監管規定的,也有其合理性。只要是有合同約定,且客戶雙方認可收費模式即可。根據資管新規的要求,金融機構為委托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并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托人自擔投資風險并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但需計入管理費并與產品一一對應。
普益標準研究員康箐蕓也指出,由于不同理財產品的業績基準、投資組合構建、管理難度不一,銀行作為代客理財的服務供給方,收取一定的超額業績報酬是合理的。目前市場上收取100%超額業績報酬的產品,通常業績比較基準高于同類型理財平均收益,說明該產品在設計時已經讓渡了一部分利潤給投資者。但如果在理財產品本身收益水平不高的情況下,收取100%的業績報酬則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不過,也有專家認為,銀行應著重披露超額投資收益的分配比例。北京商報記者在調查過程中也發現,在多數產品的宣傳頁面中,銀行或理財子公司并未標注超額收益收取的標準,只有進一步查詢產品說明書才可發現。
2020年是資管新規過渡期的最后時點,屆時凈值型理財產品會占據主導地位,結構設計也會更為復雜,對于投資者而言,如何挑選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殷燕敏建議道,投資者首先要關注產品的風險等級,是否符合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然后再比較同類產品的歷史收益情況、當前的業績比較基準;最后再關注比較超額收益的分配比例情況。
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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