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后辦產權 物權確認引小兩口的困惑

婚前買房婚后辦產權 物權確認引小兩口的困惑
2018年02月24日 02:21 新浪銀行綜合

  婚前買房婚后辦產權 如何確定物權?

  證券時報記者 孫憲超

  對于很多年輕人而言,買房與結婚可謂是人生當中的兩件大事。

  時下,很多年輕人在父母的幫助之下,在結婚前就已經擁有了屬于自己的房產。“如果房產是在婚前購買的,但是房屋的產權卻是在婚后才辦理下來,這樣的房產究竟屬于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呢?”1988年出生的張迪(化名)現在就面臨著這樣的疑惑。

  小兩口的困惑

  早在2015年的時候,張迪的父母就已經出資幫助張迪購買了一套建筑面積為126平方米的三居室住宅。“雖然房子是落在我的名下,但購房款、裝修款和購買家具、家電的錢都是我父母出的。”張迪告訴證券時報記者,因為種種原因,直至2017年2月,才正式辦理了房屋產權。

  2016年6月,張迪與妻子高蕾辦理了婚姻登記,一個月后兩人舉辦了婚禮。張迪和高蕾都比較“宅”,閑瑕之余最喜歡窩在家里看電視。前幾天,高蕾正在網上看一段熱播的電視劇,其中涉及一個片段就是男女主人公要離婚,但是在分割房產時出現了一些爭議。

  “婚前爸媽就出資幫你購買了房子,但卻是在我們婚后辦理的房屋產權。如果有一天我們也要分割財產,那么這套房子應該算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呢?”高蕾一邊看著電視劇,一邊突發奇想地問道,“另外,結婚時作為嫁妝的汽車和首飾是不是一定得算為婚后財產?”

  在張迪看來,房子是在結婚前購買的,即便是婚后辦理的產權,那也應該算是婚前財產。而作為嫁妝的汽車和首飾,因為是高蕾的父母在兩人辦理結婚登記后贈予的,自然要算作是婚后財產。

  “我認同將嫁妝算作是婚后財產的觀點,但是由于房屋只有辦理了產權才真正確定了歸屬。竟然是婚后辦理的房屋產權證,那么我們的房子就應算作婚后財產。”高蕾卻有不同意見。

  區分房屋歸屬不同情形

  “最近幾年,房產已經成為離婚男女主要的財產糾紛對象,有人更是為此而鬧得不可開交,因此厘清房屋、財產究竟是屬于婚前還是婚后財產就顯得十分必要。”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表示,“而且涉及的嫁妝也并非如張迪和高蕾所認為的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其歸屬尚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如果在張迪與高蕾結婚前,張迪的父母全額出資購買婚房,婚后房屋登記在張迪名下,房屋物權歸誰?對此,劉國華解釋說,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劉國華律師說,所以,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張迪的父母婚前全額出資購買婚房,婚后房屋登記在張迪名下,該房產應為張迪所有。

  如果張迪與高蕾結婚前,張迪的父母只是給了婚房的首付款,婚后房屋產權登記在張迪一人名下, 后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假設有一天兩人離婚,那么依法應該怎么分配房屋呢?劉國華律師說,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所以如果兩人真的離婚,夫妻的共同財產由張迪與高蕾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子歸張迪所有,由張迪繼續支付剩余貸款。對于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張迪對高蕾進行補償。”劉國華律師認為。

  嫁妝歸屬

  分為三種情況

  “嫁妝是女子出嫁時,娘家為新娘準備的結婚用品,如首飾、家電、汽車、房屋裝修甚至房產。如果離婚,圍繞嫁妝有時候也會產生糾紛,實際上嫁妝歸屬也分多種情況。”劉國華律師告訴證券時報記者,主要分為婚姻登記前陪送的嫁妝,婚姻登記后陪送的嫁妝,結婚登記后陪送的嫁妝。

  據劉國華律師介紹,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姻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應為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劉國華解釋說。

  另外,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所以,文中涉及的汽車和首飾等嫁妝,如果高蕾的父母在贈予嫁妝時明確表示是贈與高蕾一方,那么這些嫁妝應為高蕾的財產。如果高蕾的父母沒有明確贈與誰,則這些嫁妝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共同分割。”劉國華說。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高蕾的父母在結婚登記后陪送不動產作為嫁妝,產權登記在高蕾名下,那么該不動產應為高蕾的個人財產。”劉國華律師認為。

責任編輯:謝海平

婚姻法 產權 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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