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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常委、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吳敬璉
政府在落實“非公經濟36條”上有義不容辭的責任。落實“非公經濟36條”是我們全民共同的事業。首先政府有義不容辭的責任。但不能忽略,各個地方和各個部門落實“非公經濟36條”的情況是參差不齊、很不平衡。
執行“非公經濟36條”具體的法規,就是今年年初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發改委和國務院法制辦頒布的《關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資本市場準入及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的通知》,進行全面清理。
除了行政法規的清理,我這里要提出一條,我們的立法機關就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也需要參加這項工作。因為市場準入受到限制,有一些是行政法規所設立的,就需要清理這些行政法規;有一些是法律規定的,即過時了的法律,過去制定的法律。這些法律的清理需要人民代表大會來做清理,這是一種情況,人民代表大會需要對過去的不利于民營經濟發展、不符合“非公經濟36條”的法律作出清理工作。另外一方面,法律上已經做了規定的,但是執法不嚴,沒有得到執行,比如說《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只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可以設立行政許可,國務院根據《行政許可法》的實施頒布了兩次文件,過去設立的行政許可大概有三百幾十項繼續保留,其他的都作廢取消了,可是還有很多沒有取消。比如說根據國務院文件,移動通信器材的市場準入就取消了,可是我們知道現在移動通信器材仍然保留行政許可。除了市場準入之外,“非公經濟36條”還規定了其他方面,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的發展,比如說加強對民營經濟財稅金融的支持,完善對民營經濟的社會服務,維護非公有制經濟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等等,這些方面落實的也不夠充分,還需要總結督促落實。
還有一方面就是法治環境的建設。我們中國現在的市場經濟已經發展到高級的階段,這對一個相當發達的市場經濟來說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支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制。如果沒有好的執法,現代市場經濟環境很難運作。所以我們企業家所要爭取的不是特殊政策傾斜,而是一個平等競爭、建立在規則基礎上的、法制的市場經濟環境,而這方面存在的問題還不少。這方面需要通過政治體制方面的改革來進行,應該說從1980年鄧小平同志“8·18講話”后來到1986年鄧小平同志提出“加快政治體制改革”的進程,一直到中共十五大、中共十六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升社會主義的政治文明、要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在這方面的進展必須加快,否則就很難建立起一個法制的經營環境。這是講的政府。
落實“非公經濟36條”不光是政府的責任,我們不能坐等政府給我們創造各種環境,我們需要加強自己的努力。民營企業需要不斷完善企業制度、改善經營戰略、改善企業的組織結構。
我們的企業家要依法合規經營,搞好自己的企業,這是他們首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