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逐條對照整改,理財產品“報喜不報憂”通病得到規范
過渡期6個月。
對于理財投資者來說,選擇理財產品的重要參考指標是業績比較基準和過往業績情況。但在股市、債市波動加大的情況下,這類數據往往愈加考驗投資者的辨別能力。
近日,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理財產品過往業績展示行為準則》(下稱《行為準則》),對理財產品過往業績展示制定了詳細規則。比如,除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外,任意過往業績展示區間均不得低于1個月;運作1年以上但不滿6年的,至少包含自成立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過往業績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要對比展示等。
這也是繼去年末《中國銀行業理財業務自律規范》(下稱《自律規范》)和《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展示行為準則》(下稱《業績展示準則》)發布之后,理財行業又一大自律新規(詳見報道《理財業務迎自律規范,哪些關鍵領域約束加碼》)。多位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過去一些理財產品對過往業績展示存在“報喜不報憂”的通病,容易給投資者造成誤導。新規出臺對于理財行業規范和投資者權益保護,都有重要意義。
過往業績展示面臨多維度約束
理財全面凈值化以來,市場波動引發多次贖回潮,給行業發展帶來較大挑戰。理財機構在頻繁呼吁投資者樹立長期投資觀念的同時,在自身規范上依然存在短板。尤其在信息披露規范方面,多位業內人士表示,行業還存在不少痛點。
所謂過往業績展示,是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在開展銷售業務時,通過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宣傳銷售文本、網站、網上銀行、手機APP等形式或渠道對理財產品的過往業績進行的列示、描述、解釋、引用等行為。
銀行業協會指出,理財產品過往業績是投資者做出理財產品投資決策的重要參考,規范理財產品過往業績展示行為將有助于充分反映理財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及理財產品管理人的投資管理能力,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因此,制定《行為準則》意義重大。《行為準則》包括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展示定義、目標導向、管理責任、基本要求、展示要求、禁止行為、豁免情況、實施情況等內容,并設置了6個月過渡期。
新規強調,展示規則應當包含過往業績計算方法,制定計算方法時,應充分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準則,計算時使用的統計數據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全面,并在過往業績展示時注明統計數據和資料來源。過往業績相關數據應當經理財產品托管人復核。不得使用未經核實、尚未發生或者模擬的數據計算過往業績,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過往業績比較。
同時,展示理財產品過往業績應當有助于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真實、準確體現管理人的投資管理水平,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增強投資者對產品性質和特點的判斷,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財產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信義義務特征。
關于理財過往業績展示的意義,《行為準則》說法與此前《業績展示準則》基本一致。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記者表示,此次新規,可以看作前期規則的補充和延伸。
相比業績比較基準展示早已需要滿足的提示要求,《行為準則》首次提出,在展示理財產品過往業績時,也應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資者“理財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于理財產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 ,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諾產品未來收益。
何雨芮表示,理財已進入全面凈值化時代,但部分投資者追求穩定收益,理財觀念仍停留在剛兌時代,滋生了保本承諾的生存空間,嚴重違反了市場化原則,新規意在對此進行有效規范。
另外,在選擇過往業績展示區間時,新規強調,應注明區間起始時間和截止時間,完整會計年度的過往業績展示除外。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展示該理財產品或本公司同類理財產品的過往平均業績和最好、最差業績。不得刻意選擇性展示理財產品特定區間或部分區間的過往業績。對于同類或同系列理財產品,不得僅展示特定理財產品或部分理財產品的過往業績。
“現實中,刻意選擇以營造銷售噱頭的情況并不少見,投資者被曾經的業績輝煌吸引,卻可能得到虧損的結果,進一步打擊投資熱情。”何雨芮表示,進入凈值化時代以來,理財產品在過往業績展示方面,普遍存在“報喜不報憂”、展示時間維度不一等情況,信息披露規范度不高已成為行業通病。董希淼也指出,過去一段時間,部分銀行和理財公司在對過往業績的展示方面存在一些不規范的地方,通過展示相對較好的過往業績暗示、誤導投資者,影響正確決策。
何雨芮進一步表示,新規明確了業績展示范圍,同時關注業績比較的科學性,雙管齊下,可以保障投資者能基于有效、真實的數據作出理性判斷。
文件指出,理財產品過往業績的展示應遵循穩定性和內在邏輯一致性的基本原則,不得隨意變更展示規則。
“一個月”成為重要時間限制
從《行為準則》的具體要求來看,其核心內容之一就是明確了政策紅線,根據不同產品類型和期限作出差異化要求,“一個月”成為重要時間限制。
新規要求,除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外,任意過往業績展示區間均不得低于1個月。除成立未滿1個月的產品外,過往業績展示需滿足三個要求:一是運作1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應至少包括從產品成立之日起計算的過往業績;二是運作1年以上但不滿6年的,應至少包含自產品成立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三是運作6年以上的,應至少包含最近5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首先,產品成立不滿一個月的不能展示(除現金管理類產品外);其次,任意過往業績展示區間均不得低于一個月。”何雨芮認為,此條政策主要是為了保證業績展示的時間長度,以此真實反映產品收益和風險情況,確保投資者獲得足額信息。
新規還要求,如同時展示理財產品過往業績和業績比較基準,應當將過往業績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對比展示。“此項政策有助于倒逼理財機構進一步加強投資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避免業績比較基準與實際業績相差過大的尷尬。”何雨芮分析。
新規適用于銷售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及理財公司,以及委托其他金融機構銷售其發行的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及理財公司。銀行業協會指出,在過渡期內,相關機構應“逐條對照、積極整改”。
事實上,從資管新規到理財新規,再到《理財公司內部控制管理辦法》、《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等,金融監管部門已初步建立起理財公司和理財業務制度規則體系,去年末出臺的《自律規范》則成為理財業務自律制度體系的綱領性文件。
“(《行為準則》)對投資者來說,保障了知情權,有利于其做出正確的決策,這也是投資者權益保護的重要的內容;對銀行來說,在統一標準下,投資者更容易在不同銀行、不同理財公司、不同理財產品之間做出更直觀的比較,也有助于減少相關的投訴。”董希淼指出,新規的出臺是非常必要和及時的。
銀行業協會表示,下一步,將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進一步推動理財業務自律管理體系建設,持續完善相關細則和行為規范,不斷加強自律管理和相關工作督導,切實保障理財行業穩健、有序發展。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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