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張欣 北京報道
近日,一則已婚女性可查看配偶財產的條例引發(fā)關注。4月9日,福建省人大官方微信公眾號發(fā)布消息稱,《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下稱“《條例》”)經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第45條規(guī)定,婦女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申請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有關單位應當受理,并且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無獨有偶,濟南市政府2011年1月發(fā)布的《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顯示: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車輛管理等部門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并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此外,2012年廣東省江門市也曾發(fā)布類似規(guī)定,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證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單位依法為其提供相關情況。
隨著此次福建條例的出臺,“夫妻一方可查看另一半財產”這一話題再次引起大眾和法律界人士熱議。
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魏律師表示,夫妻婚內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共有人了解共有財產情況,不違反相關上位法的規(guī)定。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李泳昕律師稱,夫妻一方可以查詢對方不動產登記,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條中“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規(guī)定,也吻合《民法典》中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制度的法律精神。
北京市東衛(wèi)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婚姻家庭建設協(xié)會副會長李軍律師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表示,查詢配偶財產是否合法的前提是要確定該的財產性質,即屬于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她表示,《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婦女權益保障法》規(guī)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在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可見,我國目前上位法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知情權沒有明確的立法規(guī)定。而福建人大立法,確立了妻子對丈夫財產的調查權,基于對共同財產平等的處理權可以推定對于所得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知情權。因此若查詢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是合法的。
黃宇璐律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目前實踐中,夫妻一方合法調查對方財產情況的路徑只能是在涉訴情況下,一方委托律師憑法院調查令或者申請法院依法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如房管局、車管所或者商業(yè)銀行等才會配合提供被查詢人的財產信息。但不排除會存在以下問題:如果夫妻一方未掌握另一方的財產線索,只能進行模糊調查,此時調查工作量巨大,耗費時間,且調查結果可能不盡如人意。此外,夫妻一方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轉移、變賣、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現象屢禁不止,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以福建條例為例,4月11日,負責該條例起草工作的相關政府負責人回應媒體稱,《條例》作為婦女權益保障立法,其中第45條的規(guī)定,是強調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并未否定男性的權利,不違背法律公平原則。
李泳昕律師表示,《福建省婦女權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規(guī)定可能是為了切合“婦女權益保障”主旨,其引起社會爭議可能與當前男女對立思潮有關,但是不應過度關注甚至異化。《福建省婦女權益保護條例》關于“婦女可以憑婚姻關系證明查詢配偶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guī)定,有助于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保障婦女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發(fā)展。
李泳昕律師所說的“切合婦女權益保障”是指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全職媽媽、農村留守婦女等婚姻弱勢方可能因不了解配偶的經濟狀況,在離婚訴訟中存在被丈夫侵占財產的情況。例如2020年5月,上海青浦法院微信公眾號曾發(fā)布一則離婚案例,做了二十年全職太太的妻子起訴離婚,發(fā)現丈夫在半年內將名下的十八套商鋪變更到其與前妻的女兒名下,最終法院判定因丈夫未經妻子同意擅自贈予,此行為無效。
李軍律師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婦女在婚姻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知情權時常受到配偶方侵犯,尤其是在離婚訴訟中配偶時常出現隱匿財產的情況。所以該條例的通過,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婦女的知情權及財產權,能夠幫助婦女尤其是在離婚階段阻止配偶一方隱匿、揮霍共同財產進而保護自身的合法財產利益。
不過,李軍律師也強調,家庭生活中,也不排除一部分家庭女性占主導地位的,如果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也規(guī)定男性有同樣的調查權,男女平等原則得到更好的貫徹會更好。
觀韜中茂律所黃宇璐律師亦建議,福建省的《條例》規(guī)定應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查詢人范圍不限男女,從倫理道德層面,有利于夫妻財產在雙方之間公開透明,符合《民法典》夫妻相互負有忠實義務的應有之義。從法律實務層面,亦有利于節(jié)約司法資源和成本,減輕當事人的調查取證的難度和工作量。
在現代婚姻關系中,即使是夫妻這樣親密的關系中,人們也希望擁有一定的隱私空間,然而正是由于這樣一種特殊的人身關系,保護一方當事人的隱私權可能侵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或者夫妻、家庭的共同利益。因此,隱私權與知情權是一對相互沖突的權利,而基于婚姻關系的權利矛盾更為凸顯。
李軍律師提示,在沒有婚內財產約定協(xié)議的前提下,夫妻雙方婚姻存續(xù)期間內獲得的收入一般情況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實踐中查詢配偶財產難以避免會暴露出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個人財產部分。這就涉及侵犯配偶隱私權的法律風險,要盡量在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和個人財產隱私權之間找到平衡點,而這也是需要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重點考量平衡的地方。
黃宇璐律師認為,配偶行使調查取證權應受到一定限制。首先,調查取證的事由應具有正當合理性;其次,被調查財產應限于登記在被調查人名下的財產,且取得時間在雙方婚內,以防止調查權利濫用,侵害個人隱私事件發(fā)生。
若婚姻中的一方確實存在藏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 法律也為弱勢方提供補償措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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