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新規來了:準入門檻提升 三方平臺受限

互聯網保險新規來了:準入門檻提升 三方平臺受限
2019年12月13日 16:36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

  原標題:準入門檻提升、三方平臺受限、銷售險種擴圍,互聯網保險新規來了!

  來源:保險秘聞

  在暫行辦法“過期”兩年后,互聯網保險新規終于來了。12月13日,北京商報記者獨家獲悉,互聯網保險新規已下發至小范圍保險機構征求意見,相較舊規,條款從30條增至106條。對此,有業內人士表示,此次新規延續嚴監管態勢,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這一底線,同時防控風險與鼓勵創新并舉,這也與促進互聯網保險業的發展相匹配。

  那么,究竟哪些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三方平臺的“禁行區域”有哪些?從業人員借自媒體“飛單”、貶損同業行為何時休?跨區域銷售的險種名單將擴圍?伴隨著新規問世,這些問題都將一一揭曉。

  準入門檻提升  風控力度增大 

  相比2015年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最新《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厘清了經營主體邊界。在提升業務經營門檻的同時,對風險管控的要求也同步提高。

  那么,哪些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征求意見稿》指出,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由此將經營業務的主體圈定為“保險機構”,而保險機構是指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保險中介機構。

  對此,一位保險公司部門負責人表示,從監管及行業角度看,堅持“機構持牌”有助于厘清業務和監管邊界,完善監管措施,從而為精準打擊非法經營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提供制度保障。

  不過,并非所有保險機構都能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應具備多項條件。而所謂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法人機構依法設立的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信息系統。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設置的一般“準入”條件有8條,例如包括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是全國性機構,經營區域不限于工商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同時,新規還指出,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自營平臺應具有支持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并與保險機構內部其他應用系統有效隔離;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最低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三級標準進行防護,至少應獲得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認證,并定期開展等級保護測評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所提出的風險管控要求也將側面抬高經營門檻。

  據北京商報記者統計,按照《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機構風控建設方面要做的至少包括加強信息系統和業務數據的安全管理、建立客戶信息保護制度、制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中斷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健全互聯網保險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風險評估、客戶身份識別、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建立健全互聯網保險反欺詐制度等

  而上述制度及管理建設的背后也與保險機構人力、財力以及技術投入相掛鉤。對此,有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要達到監管的上述多項要求需要保險機構及其自營平臺具有一定的資金實力和技術基礎,例如,僅前期采購設備的費用就需要花費數百萬元,同時設備運維以及30人以上人力成本每月也需要上百萬元,僅用戶號碼加密保護系統一項采購成本就已超過百萬。從后期來看,業務轉化顧問、客服中心、理賠中心等方面每年投入的人力成本也在300-500萬元,如開發其他系統或采購硬件設備成本則要另計。

  三方平臺受限 新規指出“八不得” 

  當前,三方平臺越位經營現象比較常見,如個別三方平臺通過拉長產業鏈條跨越鏈接功能,越位開展保險經營。為此,《征求意見稿》明確圈定出三方平臺“八不得”。

  雖然《征求意見稿》中已取消“三方平臺”的說法,并明確指出,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但是也同時指出“依法獲得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委托,開展保險營銷宣傳的信息發布平臺、傳播媒介等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合作機構除外。

  而從委托營銷宣傳的業務要求來看,無資質的“第三方平臺”或面臨多重受限。該《征求意見稿》指出,保險機構授權營銷宣傳合作機構的營銷宣傳活動僅限于保險產品展示和說明、與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網頁鏈接等,同時指出“八不得”,即: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展保險銷售,不得開展保險產品咨詢,不得開展保費試算,不得片面比較價格和簡單排名,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不得代收保費,不得限制保險機構獲取客戶投保信息。

  此外,新規還詳細規定,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在保險宣傳推廣頁面顯著位置標明委托保險機構的全稱,并標注在中國銀保監會指定網站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的查詢地址。同時,應在顯著位置標明“本平臺僅供保險產品宣傳展示,客戶投保時將自動跳轉至XX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等字樣。

  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總體來看,新規一方面要求機構持牌、人員持證,加強互聯網市場主體的資質管理,強化持牌機構的責任。

  此外,對于上述規定,一位保險中介負責人表示,此舉切斷三方平臺銷售行為,實現規范管理、持牌經營,化解銷售誤導和信息安全風險。而切斷第三方平臺銷售行為也倒逼保險中介機構提升自身銷售能力和服務的建設,不然會直接影響合作第三方平臺的收入和信用口碑,失去優質的營銷機構合作伙伴。

  同時,記者也了解到,一些地方銀保監局在此次《征求意見稿》之前也已發布相關通知,由此引起一些無資質的平臺近期也在積極尋找中介機構,實現密切合作來匹配監管規定,包括投融資收購和銷售流程嵌入等,確保自身長期合規經營,確保在保險營銷環節中占有一席之地。

  明確“持證上崗”  嚴禁“飛單”、同業貶損

  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應用,以往出現在線下的私售“飛單”行為開始轉至線上。為此,新規從源頭禁止從業人員“飛單”行為,要求“持證上崗”,同時也對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行為進行了嚴格規范。

  例如,《征求意見稿》指出,保險機構應建立所屬從業人員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的資格、培訓、內容審核和行為管理制度,切實承擔合規管理的主體責任,從嚴、精細管控所屬從業人員營銷宣傳準入資格,提高從業人員的誠信和專業水平。

  具體要求為:從業人員發布的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此外,在人員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聘任或者委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為互聯網保險業務提供輔助的,應簽訂聘任或委托協議,并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在執業登記信息系統對其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標識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格以供公眾查詢。保險公司不得向未按規定在本公司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支付或者變相支付傭金及勞動報酬。

  對此,一位保險經紀公司負責人表示,新規要求人員“持證上崗”,有助于提高保險營銷宣傳的服務效率和質量,同時也能精準打擊非法營銷以及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該人士解釋稱,對從業人員進行備案、培訓及宣傳內容審核,例如可以對代理人私自發布不當營銷內容等行為做到有效管控,同時,也將為反追溯銷售流程提供幫助,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此外,對代理人出現的“飛單”現象也能進行有效管控。

  “在營銷過程中,也會出現詆毀同業的情況,例如造謠某某公司將被接管、某某公司股東離開有可能導致公司垮掉,甚至有大型保險公司代理人告誡客戶不要買小公司的產品等,此次對從業人員加強監管也能對這一營銷亂象進行有效遏制。”一位保險公司代理人告訴記者稱。

  網銷險種擴圍 主流險種進場

  如今中國已成為全球第二大保險市場,諸多險種保費也迅速增長中,而此次互聯網保險新規也對保險公司跨區域銷售的險種數量進行擴圍。

  該《征求意見稿》指出,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下列險種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中險種包括:意外險、疾病保險、醫療保險、普通壽險;普通型、萬能型和投資連結型養老年金保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等。

  相比此前《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可售險種增加了疾病保險、醫療保險以及多種類型的養老年金保險。

  對此,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表示,險種的擴圍將對保險公司影響較大,因為擴圍的險種都是未來的主流險種。同時,險企若要通過互聯網真正將保險業務范圍拓展到全國,這也考驗保險公司業務運營的實力。

  數據顯示,以醫療保險、重疾險為主的健康險自2018年4月以來連續保持高速增長,平均增速超30%,截至前三季度,健康險業務保費收入5677.45億元, 同比增長30.91%,而年金險一直是各大險企多年來開門紅的主力險種。

  同時,朱俊生認為,適時擴大互聯網保險的險種范圍,將有效增強市場主體保障型產品的滲透力度,促進健康保險和養老保險的發展,既提高公眾的保險保障水平,也為行業的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提供契機。同時,未來隨著保險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能力的增強,仍要進一步擴寬互聯網保險險種范圍,并最終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銷售險種。

  監督處罰加碼 明確依規可循

  相比《暫行辦法》在監督及處罰方面僅有的3條條款,此次《征求意見稿》在該方面共列出25條,同時針對不同違規情況均列出明確的監管措施。王國軍表示,此次新規有助于推動互聯網保險業的發展,同時也要告誡保險機構在開展業務時應嚴守規矩。

  例如,在產品監管方面,《征求意見稿》指出,如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保險條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內容有失公平,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等,中國銀保監會或銀保監局可以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登記新的互聯網保險產品

  關于提供虛假信息問題,該《征求意見稿》規定,如保險機構提交的自營網絡平臺備案信息等內容與實際不符,由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許可證。同時,對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等。

  此外,關于存在通過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互聯網保險業務保費未直接繳納至保險機構賬戶,而由營銷宣傳合作機構代收的;發生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數據泄露等行為,將被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相關責任人也將一并處罰。

  對此,一位業內人士評價稱,對違規行為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助于預防風險和減少互聯網保險領域投訴糾紛的發生,最終有助于互聯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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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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