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互聯網保險新規明年2月起實施!利好保險業數字化轉型,業內期待配套細則出臺
來源:國際金融報
“終于出來了!”12月14日,《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刷屏保險圈。
多名受訪保險業內人士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一致點贊稱,《辦法》的出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將加速推進保險業的數字化和線上化轉型,廣大保險消費者也將獲得更加便利的服務。“我們也期待《辦法》在明年2月1日的正式施行,以及配套細則的出臺”。
受此消息影響,國內首家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眾安保險H股股價今日升2.11%,報收36.3港元。
加速數字化轉型
《辦法》共5章83條,覆蓋包括互聯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企業代理在內的全保險行業主體。
眾安保險常務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王敏向《國際金融報》記者總結稱,《辦法》包括三方面重點內容:
一是明確了主體資格、銷售行為、服務能力等監管要求,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二是通過全流程規范互聯網保險售后服務等方式提升用戶體驗、回應多元保險消費需求,有效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
三是把握科技快速發展并積極賦能保險業這一時代紅利,要求行業從客戶真實需求為出發點豐富保險產品的層次與內涵,發展人民真正需要的商業保險,讓互聯網保險在全面普惠、服務民生、服務實體經濟等方面做出更大的貢獻。
“中國的互聯網保險創新發展一直走在全球前列。”王敏表示,該《辦法》既劃定剛性底線,又設置柔性邊界,預留充足發展空間,相信《辦法》的出臺對全行業的良性規范發展以及全球保險行業監管的升級和創新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王敏認為,當前監管部門高度重視數字技術及數字經濟發展,《辦法》為建立保險業互聯網化生產關系的宏觀環境提供了有利條件,為保險業加快數字化和線上化轉型奠定了堅實基礎。
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董事長楊帆同樣對《辦法》給予了高度評價。他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作為一份綱領性文件,《辦法》的出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首先,它對整個保險行業數字化的改革升級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保險機構將從企業基因、組織形態、技術架構、運營方式、交互路徑、產品形態等六大方面做出改變。
同時,《辦法》出臺后,保險公司、中介機構也需要重新思考如何更好地利用網絡化、數據化、智能化的技術來為客戶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包括產品的設計上更普惠、條款更清晰易懂等。
“信美相互人壽作為具有互聯網基因的相互保險組織,我們將對2021年以及未來整個公司的發展商業模式,基于此《辦法》做出更為清晰的規劃,并進一步加速數字化建設的投入。”楊帆透露稱。
在水滴保險經紀公司合規負責人胡瑩看來,《辦法》的出臺能夠引導保險機構不斷改進和升級,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保險產品和服務,實現行業的高質量發展。而作為保險中介機構,水滴也將嚴格按照《辦法》的要求和指導,做好各項運營工作,為互聯網保險行業的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公開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全年互聯網保險保費收入為2696.3億元。今年上半年,互聯網保險累計實現保費收入1765.52億元。有機構預計,今年互聯網保險保費規模將突破3000億元。
那么,什么是互聯網保險業務?《辦法》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情況?針對線上線下業務融合,各保險主體又如何銜接適用監管規則?
《辦法》指出,互聯網保險業務即“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辦法》規定,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為互聯網保險業務:
一是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
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
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辦法》針對渠道融合情形規定了政策銜接適用方法:投保人通過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的保險產品投保鏈接自行完成投保的,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及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涉及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業務的,其線上和線下經營活動分別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無法分開適用監管規則的,同時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規則不一致的,應堅持合規經營和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
另外,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借助互聯網保險業務名義進行線下銷售的,包括從業人員借助移動展業工具進行面對面銷售、從業人員收集投保信息后進行線上錄入等情形,應滿足其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不得超許可證業務范圍
“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辦法》特別強調,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范圍。
這里所提及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辦法》還規定了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網站備案、信息系統、安全防護、等級保護、營銷模式、管理體系、制度建設、監管評價等。
保險機構只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不滿足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已經開展的應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整改后滿足規定條件的可以恢復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
另外,《辦法》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從經營范圍、險種限制、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等幾方面做了規定。
對銀行等提出專門要求
《辦法》同時對銀行、互聯網企業經營保險業務提出了具體要求。
根據《辦法》,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但同時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于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還需滿足以下五個要求:
一是要求持牌經營,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
二是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
三是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
四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后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對于實踐中存在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情況,《辦法》也做出了詳細規定。
《辦法》指出,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業行為:一是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二是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代收保費。
強化持牌機構管理責任
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為規范營銷宣傳行為、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就業和復工復產,《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后,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辦法》強化了持牌機構管理責任,提出了有關要求:
一是保險機構應為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是保險機構應開展營銷宣傳信息審核、監測、檢查,并承擔合規主體責任;
三是保險機構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標識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質;
四是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
另外,《辦法》要求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廣告法》、金融營銷宣傳以及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關于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辦法》明確了具體要求:
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二是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
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關于營銷宣傳內容,《辦法》也做了針對性規定:
一是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
二是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
三是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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