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新規出爐 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模式

互聯網保險新規出爐 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模式
2020年12月15日 06:14 上海證券報

  原標題:互聯網保險新規出爐 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模式

  針對近年來互聯網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昨日,銀保監會正式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強化持牌經營原則,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要求,規范營銷宣傳行為,圈定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辦法》將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隨著互聯網等技術在保險行業的不斷深入運用,互聯網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深刻影響了保險業態和保險監管。《辦法》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包括保險公司、各類保險中介公司及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慧擇保險經紀奇點研究院首席研究員馬瀟表示,《辦法》明確了爭議日久的“互聯網保險”定義問題,抓住“投保”是否通過互聯網完成來準確劃清互聯網保險業務邊界;同時,對日趨加深的線上線下融合趨勢,通過線上行為按互聯網政策監管、線下行為按原有政策監管等方式,消除了監管的灰色地帶,抑制了監管套利。

  當前,各大互聯網平臺已經成為消費者網購保險的主要入口。針對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辦法》強化了以下要求:一是持牌經營,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二是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三是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四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后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當前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主要通過收購保險中介牌照實現間接持牌。但實際上,互聯網企業與其下屬保險中介機構之間仍然存在“兩張皮”的問題。未來,監管政策還需進一步明確,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與互聯網企業所持有保險中介牌照之間的關系。

  在明確機構持牌經營的同時,《辦法》也對從業人員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規范。《辦法》規定,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這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在眾安保險常務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王敏看來,《辦法》的出臺,為建立保險業互聯網化生產關系的宏觀環境提供了有利條件,為保險業加快數字化和線上化轉型奠定了堅實基礎。《辦法》既劃定剛性底線,又設置柔性邊界,預留充足發展空間,將對全行業的良性規范發展以及全球保險行業監管的升級和創新具有重大意義。

  “以往的互聯網業務主要圍繞大流量來創新,未來則會呈現多元化創新格局,更突顯用戶價值,逐步走向與用戶共同設計開發產品,即保險公司借助互聯網等科技手段,聯合經紀顧問、互聯網平臺、醫療管理機構、醫療創新組織、特效藥供應商,共同搭建起持續為特定細分用戶創造價值的生態體系,并實現整體共贏。”信美人壽董事長楊帆認為,《辦法》的出臺,有利于促進保險機構的產品和服務更加透明、誠信,并推動保險機構、互聯網平臺企業、消費者之間形成理念、認知與價值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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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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