螞蟻騰訊能賣保險嗎?朋友圈可以賣保險嗎?互聯網保險新規明年2月生效,一文讀懂七大重點
互聯網保險業務需要遵循持牌經營、人員持證原則。
鄒璐徽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 |鄒璐徽
在經歷行業與社會公眾兩輪征求意見之后,互聯網保險新規于12月14日正式出爐,并自2021年2月1日起生效。
銀保監會發布實施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需要遵循持牌經營、人員持證原則。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對于代理保險業務的互聯網第三方平臺、以及朋友圈賣保險的個體保險代理人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前者將不可隨意搭售保險產品,后者也將持證上崗。
眾安保險常務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王敏向界面新聞表示,該辦法一是明確了主體資格、銷售行為、服務能力等監管要求,促進行業規范發展;二是通過全流程規范互聯網保險售后服務等方式提升用戶體驗、回應多元保險消費需求,有效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三是把握科技快速發展并積極賦能保險業這一時代紅利,要求行業從客戶真實需求為出發點豐富保險產品的層次與內涵,發展人民真正需要的商業保險,讓互聯網保險在全面普惠、服務民生、服務實體經濟等方面做出更大的貢獻。
界面新聞采訪多位保險業內資深人士,整理出互聯網保險新規的七大重點:
重點一:互聯網保險業務究竟為何?
《辦法》首先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并規定,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為互聯網保險業務:
一是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
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
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重點二:哪些機構能夠開展業務?
《辦法》強調,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那么哪些機構能夠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呢?
《辦法》將其歸納為兩大類: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對于保險機構而言,只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
對于保險中介機構而言,《辦法》則對其做了更為詳細的劃分:保險中介機構則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其中,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需要的注意的是,保險中介機構需要全國性牌照方可獲批互聯網保險業務。
此外,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辦法》相比于首次征求意見稿的新增內容,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員朱俊生對界面新聞表示:“《辦法》根據實踐中的新變化,將經營主體從專業中介拓展至兼業代理,這意味著銀(郵)兼業代理機構通過自身互聯網平臺銷售保險產品將納入互聯網保險范圍,有實力和有條件的互聯網平臺申請兼業代理資質后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有助于多元化主體參與互聯網保險市場。”
重點三:第三方網絡平臺能否開展業務?
當前,類似螞蟻金服、騰訊和今日頭條第三方網絡平臺涌現,不少平臺開辟保險專區以代理銷售互聯網保險產品、并提供保險服務的經營活動,那么第三方網絡平臺能否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同樣對于第三方網絡平臺同樣提出持牌要求: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
并提出了更多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經營;二是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三是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四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后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重點四:何為自營網絡平臺?
在互聯網第三方平臺上看到保險廣告,在判斷其平臺是否持牌后,如何保障交易安全?
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辦法》提出了自營平臺的概念,并要求客戶投保頁面必須屬于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
何為自營平臺?《辦法》規定,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更是加強監管的主要抓手。《辦法》嚴格定義自營網絡平臺,主要是為了全面強化持牌經營理念,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另外,也有助于解決保險機構獲取客戶信息的難題,有助于杜絕截留保費、平衡市場力量、控制渠道費用,有助于減少銷售誤導、促進消費者教育、保障行業長期穩健發展。
此次《辦法》中的起草小組成員,慧澤奇點研究院的首席分析師馬瀟向界面新聞指出,如果在互聯網媒介上看到保險廣告,其銷售鏈接如果未跳轉到持牌的具有網銷資質的保險機構頁面,屬于銷售方式的不合規,新辦法要壓實持牌機構的責任,出現這種不合規,首先就是要追究持牌機構的責任。
重點五:沒有牌照的第三方機構何去何從?
對于實踐中存在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情況,《辦法》對此有哪些規定?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辦法》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作了明確規定,劃定了紅線:一是不得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二是不得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不得代收保費等行為。
重點六:朋友圈賣保險合法嗎?
當前,除了保險公司以及中介機構以外,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辦法》同樣對于個人代理人也做了規定。
《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后,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但需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并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關于營銷宣傳內容,《辦法》也做了針對性規定:一是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二是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三是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重點七:消費者怎么投訴?
對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辦法》也明確了投訴渠道。
“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特點之一是經營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費者經常居住地和保險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
由此,《辦法》明確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負責,便于投訴舉報第一時間得到處理,便于消費者與監管機構的溝通聯系,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
此外,為保證現有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連續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辦法》規定了過渡安排。
《辦法》要求,保險機構應根據《辦法》規定對照整改,在《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制度建設、營銷宣傳、銷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問題整改,6個月內完成業務和經營等其他問題整改,12個月內完成自營網絡平臺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認證。
專家觀點:未來要盡快出臺配套規則
當前,《辦法》對于保險產品的更多細則仍然有待出爐。
朱俊生教授指出,未來要盡快出臺配套規則。比如,要盡快擴大互聯網保險險種范圍。要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以及市場主體的經營能力,進一步放開互聯網保險的險種,如疾病保險、醫療保險、以及普通型、萬能型和投資連接型養老年金保險等。
“這可以進一步增強市場主體保障型產品的滲透力度,促進健康保險和養老保險的發展,既提高公眾的保險保障水平,也為行業的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契機。未來,隨著保險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能力的增強,要進一步擴寬互聯網保險險種范圍,并最終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銷售險種。”他指出。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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