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月1日實施 互聯網保險新規十大要點全梳理
來源:慧保天下
早在2018年就已經到期,后續不斷延期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終于可以正式“下崗”了,而因為牽涉面過廣,不斷延遲推出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終于在12月14日正式發布。
相較于2015年版《暫行辦法》,最新的《辦法》變化相當之大,集中反映了近年來,互聯網保險業務高速發展之下,監管以及業界對于該類業務認識的逐漸深入。
在“慧保天下”看來,最新的《辦法》,最核心的變化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理順”——
理順定義。互聯網保險業務一開始與線下業務的界限是非常明顯的,但隨著近年來的蓬勃發展,線上業務與線下業務的界限逐漸模糊,二者融合發展成為了一種新的趨勢,針對這種趨勢,《辦法》與時俱進,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定義進行了相對清晰的界定。
理順機制。互聯網保險快速發展,除保險機構的總公司外,很多分支機構乃至個人都開始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導致銷售誤導現象多發,針對種種亂象,《辦法》也做出明確:
“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在明確總公司、分公司、個人權責的同時,也給監管創造了抓手。
二是“放權”——
保險機構無須另行申請互聯網保險業務資質。按照2015年版《暫行辦法》,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都需要到監管部門申請相應業務資質,但如今互聯網保險幾乎已經成為險企必備渠道,于是在新版《辦法》中明確規定“放權”,持牌保險機構只要滿足一定條件,無須申請業務資質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無疑更符合當下市場情況。
不過有“放”也有“收”,針對非持牌的互聯網平臺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情況,《辦法》規定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代理資格。
取消可銷售產品范圍限制,僅做出原則性規定。為防止銷售復雜產品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或者因為地面服務不匹配損害消費者權益情況的發生,2015年版《暫行辦法》中對于可在互聯網銷售的產品類型進行了嚴格界定,但在新版《辦法》中,取消了相應的限制,賦予保險機構更大自主權,只是要求保險機構量力而行,“合理確定適合互聯網經營的保險產品及其銷售范圍”。
整體來看,《辦法》共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以下十個方面的內容尤其值得關注:
01 下定義,明確“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的才是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和發展規律,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辦法》規定,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為互聯網保險業務:一是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02 明確線上線下融合業務應同時滿足線上線下監管規則
《辦法》針對渠道融合情形規定了政策銜接適用方法:投保人通過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的保險產品投保鏈接自行完成投保的,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及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涉及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業務的,其線上和線下經營活動分別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無法分開適用監管規則的,同時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規則不一致的,應堅持合規經營和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
另外,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借助互聯網保險業務名義進行線下銷售的,包括從業人員借助移動展業工具進行面對面銷售、從業人員收集投保信息后進行線上錄入等情形,應滿足其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03 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滿足條件即可,無需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規定了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網站備案、信息系統、安全防護、等級保護、營銷模式、管理體系、制度建設、監管評價等。
《辦法》同時明確,保險機構只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不滿足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已經開展的應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整改后滿足規定條件的可以恢復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另外《辦法》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從經營范圍、險種限制、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等幾方面做了規定。
04 銀行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須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
根據《辦法》,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于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05 一視同仁,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也必須持牌
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此外,《辦法》還針對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強化了以下要求:
一是要求持牌經營,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
二是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
三是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
四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后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06 嚴禁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提供產品咨詢、投保方案設計等服務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辦法》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作了明確規定,規定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業行為:
一是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
二是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
三是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
四是代辦投保手續;
五是代收保費。
07 嚴格界定自營網絡平臺,要求客戶投保頁面必須屬于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有助于解決保險機構獲客難題
為有效貫徹持牌經營原則,《辦法》對自營網絡平臺做了嚴格、明確的定義: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更是加強監管的主要抓手。《辦法》嚴格定義自營網絡平臺,并要求客戶投保頁面必須屬于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主要是為了全面強化持牌經營理念,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另外,也有助于解決保險機構獲取客戶信息的難題,有助于杜絕截留保費、平衡市場力量、控制渠道費用,有助于減少銷售誤導、促進消費者教育、保障行業長期穩健發展。
08 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授權后,可通過朋友圈、公眾號等銷售保險,但保險機構必須負起管理職責
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為規范營銷宣傳行為、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就業和復工復產,《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后,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
《辦法》強化了持牌機構管理責任,提出了有關要求:
一是保險機構應為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是保險機構應開展營銷宣傳信息審核、監測、檢查,并承擔合規主體責任;
三是保險機構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標識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質;
四是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
另外,《辦法》要求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廣告法》、金融營銷宣傳以及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關于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辦法》明確了具體要求: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二是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關于營銷宣傳內容,《辦法》也做了針對性規定:一是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二是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三是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09 對網銷保險產品和經營區域僅做原則性規定,銀保監會有可能出臺專門制度予以規范
互聯網保險發展迅速,監管制度需要為未來的發展預留政策空間,《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對通過互聯網銷售的保險產品和經營區域做了原則性規定,銀保監會將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階段、不同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另行規定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的險種范圍和相關條件。銀保監會將及時頒布相關政策,保障政策有效銜接。
10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分工協作,共同監管互聯網保險業務,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辦法》規定,銀保監會統籌負責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制度制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關于保險機構的監管分工實施互聯網保險業務日常監測與監管。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銀保監局可授權下級派出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相關監管工作。
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特點之一是經營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費者經常居住地和保險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對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辦法》明確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負責,便于投訴舉報第一時間得到處理,便于消費者與監管機構的溝通聯系,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通過增加違法違規成本倒逼保險機構改進產品和服務。另外,相對于傳統保險業務,互聯網保險業務借助信息系統的版本管理、系統日志、分級存儲等功能,可以更加方便地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溯,這也為監管部門異地調查取證提供了便利。
< END >
免責聲明:自媒體綜合提供的內容均源自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并獲許可。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新浪立場。若內容涉及投資建議,僅供參考勿作為投資依據。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責任編輯:戴菁菁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