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慧保天下
備受業界關注的互聯網保險新規,又有了新進展。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中介部向部分保險機構下發最新版《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定向征求意見,對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最新監管思路得以曝光。
近年來,國內互聯網保險業務高速發展,成為保險經營當中的一抹亮色,但也正是因為發展快速,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
2015年,監管部門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全面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但在快速的發展迭代中,其中一些條款開始出現局限性,迫切需要修訂。
但這注定是一項艱難的任務,因為互聯網保險業務牽涉面非常廣,涉及各類保險機構,各種互聯網平臺,且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其業務類型、模式還在不斷進化當中,要想在維護消費者利益、防范風險的大前提下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平衡各種關系,高度考驗政策制定者的智慧。
表象豐富,問題交織,矛盾交迭,互聯網保險業務是如此之復雜,據說,為制定監管新規,銀保監會內部甚至由中介部牽頭,成立了由12個業務部門和單位組成的互聯網保險監管領導小組,共同研究起草征求意見稿。
如今,隨著新版《征求意見稿》出臺,對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最新監管思路也得以披露,如果用一個詞形容,那一定是“細致”,一個數字就足以透露新版《征求意見稿》有多詳實:2015版暫行辦法,一共6章30條,而新版《征求意見稿》共計7章,合計106條。
“慧保天下”發現,除了在決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基礎性問題上厘清方向,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中所能涉及到的各種問題幾乎都有涉及,模糊地帶大為減少,業務快速發展與立法相對滯后之間的錯位得到有效彌合。
從目前來看,新版《征求意見稿》的主要亮點如下:
01
重新定義“互聯網保險”,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為的均視為互聯網保險業務
互聯網保險將保險業的“人人交互”模式轉變為“人機交互”模式,“人機交互”關鍵點在于參與主體身份真實、信息充分準確傳遞、消費者服務和網絡安全等問題,這是保險經營里程碑式的變化,對保險銷售、經營、服務產生了深刻影響。《征求意見稿》重點從這些方面進行規范。
一是厘清政策適用標準。《征求意見稿》第二條明確“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第三條進一步通過闡釋政策適用范圍,進一步明確互聯網保險定義,“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為的,適用本辦法。”
此外,針對不同渠道之間的界限愈發模糊,線上線下融合發展成為新趨勢的情況,第三條還明確了很多細節:
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互聯網保險銷售活動中,通過線下面對面、語音通話、電話銷售等提供銷售輔助的,其營銷宣傳、銷售咨詢、產品推介等行為應同時滿足其所屬渠道類型有關保險監管要求。
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通過線下面對面、在線交流、語音通話、電話銷售、媒體宣傳等方式開展保險咨詢和銷售活動,向投保人提供互聯網投保鏈接的,屬于互聯網保險業務,適用本辦法,但產品銷售區域應滿足其所屬渠道類型有關保險監管要求。
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借助互聯網保險業務名義進行線下銷售的,包括從業人員借助移動展業工具進行面對面銷售、從業人員收集投保信息后進行線上錄入等情形,應滿足其所屬渠道類型有關保險監管要求,不適用本辦法。
其他涉及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保險銷售的,同時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監管規則不一致的,以有利于保險消費者的原則適用監管規則。
二是把握問題實質。互聯網保險問題主要體現在銷售環節,以及由于銷售不當導致的投訴糾紛。《辦法》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對營銷宣傳和銷售環節進行規定,同時也對產品管理、核保承保、批改保全、查勘理賠、投訴管理、信息披露、網絡安全等全鏈條、全流程進行規范。
02
對待持牌機構:通過備案加強資質管理,要求客戶投保頁面必須屬于持牌機構自營平臺,同時強化其主體管理責任
對待持牌機構,《征求意見稿》的整體思路是,清晰界定持牌法人機構的權利義務、壓實責任,擰緊總閥門,在此基礎上,鼓勵合作融合,支持創新發展。
當前我國互聯網法制還不完善,互聯網保險業務資質管理薄弱,保險機構沖動涌入,服務良莠不齊,投訴糾紛突出,事后倒追倒查補漏艱難,網絡安全隱患大,影響行業形象和消費者體驗,監管力量也難以為繼。
目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設是審批制,互聯網保險傳播速度快、影響更大,允許線上銷售保險不亞于開設分支機構,責任重大。
針對這種情況,《征求意見稿》推動監管關口前移,通過備案加強資質管理。其借鑒了電子銀行業務監管政策,以及近期教育部門出臺的關于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的政策等,對自營網絡平臺備案符合強監管、防風險精神。
目前《征求意見稿》初步形成了經營條件、產品和經營區域分類管理的綜合性資質管理體系,同時,通過加強主體資格管理,為其他后續經營環節的創新打開了空間,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基礎上,貫徹了簡政放權精神。
在強化持牌機構資質管理的同時,《征求意見稿》也堅決維護持牌機構合法權益,強化責任。
一是“一刀切”要求客戶投保頁面必須屬于持牌機構自營平臺,將徹底解決保險機構獲得客戶信息的難題、取締截留保費行為,控制渠道費用。雖然短期內可能會影響場景類保險的業績,但這有助于減少銷售誤導、促進消費者教育,有助于行業長期穩健發展。
二是全面加強保險機構“法人意識”和自律能力。強化對自身能力評估、營銷宣傳、信息披露、對外合作管理、售后服務等的主體責任。
三就是增加相應罰則。
03
細分“第三方網絡平臺”:不同功能定位區別對待,明確只能宣傳不能銷售,鏈接需跳轉,客戶信息不得截留
監管會如何看待“第三方網絡平臺”無疑是人們關注互聯網保險新規最核心的原因所在。
第三方網絡平臺在互聯網保險發展中起到了巨大推動作用,尤其是互聯網巨頭跨界保險,更是利用其流量優勢,制度優勢,有力推動了保險知識普及以及產品創新,同時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保險的市場空間,形形色色的場景保險就是明證。
但第三方網絡平臺在跨界保險業務的經營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在業內引發不少爭議,例如倚仗自身資源優勢截留客戶信息的問題,收取高額手續費的問題,捆綁銷售保險產品的問題,既損害了消費者、保險公司權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保險業務自身風險。
更重要的是,第三方網絡平臺自身往往并不具備保險業務資質(即便通過收購獲得保險牌照,平臺自身也往往并不具備保險業務資質),但其很多行為卻已經屬于實質性開展保險業務,有違相關規定。對此,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既然第三方網絡平臺不具備保險業務資質,就應當全面要求與保險業務劃清界限。
但很顯然,這樣的意見也有其局限性,在產業鏈細分的情況下,第三方服務機構已經廣泛參與保險經營,全面要求其下架保險產品和服務,會對消費者便捷地獲得保險產品服務造成巨大負面影響。
從新版《征求意見稿》來看,監管顯然是采取了一種更為審慎包容的態度對待第三方網絡平臺。
可以看到,新版《征求意見稿》中已經沒有“第三方網絡平臺”的概念,但其通過厘清本質,不同平臺不同的功能定位,將第三方網絡平臺進一步細分為三類:營銷宣傳類、技術支持類和客戶服務類,并對三類機構擬定不同的監管規則。
抓主要矛盾。互聯網保險領域,不當宣傳和銷售誤導是最核心的問題和風險,《征求意見稿》不惜筆墨、單獨章節,規范營銷宣傳類機構,而對技術支持和客戶服務類機構保持關注但不做重點規范。
第十三條主要內容: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是指保險機構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就保險產品或者保險服務進行商業宣傳推廣的活動。
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但依法獲得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委托,開展保險營銷宣傳的信息發布平臺、傳播媒介等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合作機構除外。
很顯然,監管對于“營銷宣傳類機構”網開一面,符合黨中央促“六穩”的經濟工作方針(穩就業、穩金融、穩外貿、穩外資、穩投資、穩預期)以及國務院《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精神,不是“一刀切”置營銷宣傳類機構于“死地”,而是精準定位行為邊界。
根據《征求意見稿》,營銷宣傳類機構經過持牌機構授權,仍可以營銷宣傳活動,發揮場景、流量和用戶教育的優勢,通過對產品的展示說明、合理比較和跳鏈,為持牌機構引流,并獲取收入。新規的明確,促進其名正言順、合規健康地發展。
在“放開”的同時,《征求意見稿》又給營銷宣傳類機構劃定紅線,明確保險機構的管理責任,通過這種方式最大化防范經營風險。具體包括發布內容須經持牌機構授權和審核,由持牌機構進行合規把關;明確投保頁面在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營銷宣傳機構不能截流客戶信息等。
第十五條主要內容:
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可委托相關合作機構開展營銷宣傳,保險從業人員及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不得進行委托營銷宣傳。
保險機構應建立委托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的全流程管理制度。
保險機構應對委托營銷宣傳活動中涉及保險產品及服務的宣傳推廣內容進行逐項審核。
保險機構發現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從事違反法律法規活動的,應立即停止合作、撤銷授權。
第十六條主要內容:
保險機構授權營銷宣傳合作機構的營銷宣傳活動僅限于保險產品展示和說明、與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網頁鏈接等,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展保險銷售,不得開展保險產品咨詢,不得開展保費試算,不得片面比較價格和簡單排名,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不得代收保費,不得限制保險機構獲取客戶投保信息。
保險機構應要求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在保險宣傳推廣頁面顯著位置標明委托保險機構的全稱,并標注在中國銀保監會指定網站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的查詢地址。
保險機構應要求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在顯著位置標明“本平臺僅供保險產品宣傳展示,客戶投保時將自動跳轉至XX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等字樣。
對于營銷宣傳類機構嚴加監管,對技術支持類和客戶服務類機構,監管卻僅做出了信息系統等保二級認證和保險機構需在年度經營報告中予以報告兩個規定,一放一收,體現了鮮明的監管導向。
據悉,監管對于營銷宣傳類機構的定位,其實與近期一行兩會一局關于《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的政策方向暗合;同時也借鑒了英國、美國、日本等國監管機關對互聯網保險引流管理的經驗和做法。
很顯然,新規出臺,將有利于真正想長期從事保險營銷宣傳的機構,有法可依,合規經營;但對個別抱有投機心理、希望通過“打擦邊球”賺取短期利益的機構和個人,將形成有效的約束。
04
約束從業人員宣傳銷售行為:要求必須在明顯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從業信息
近來,各類媒體平臺以及各種代理人APP興起,從業人員通過微信、各種代理人APP等互聯網平臺銷售保險產品的現象層出不窮。這種銷售方式被認為,通過引入人的因素,解決了互聯網平臺不擅長銷售復雜性產品的弊端,但由于門檻很低,也導致這個領域泥沙俱下。
新版《征求意見稿》采用疏堵結合的方式規范從業人員營銷宣傳。在要求投保和繳費界面須在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情況下,壓實保險機構管理責任,要求保險機構建立人員資格準入和行為管理制度,開展信息審核、監測、檢查,并承擔合規主體責任。
同時要求從業人員在營銷宣傳界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第十九條主要內容:
保險機構可委托保險銷售、保險經紀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在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保險機構應建立所屬從業人員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的資格、培訓、內容審核和行為管理制度,切實承擔合規管理的主體責任,從嚴、精細管控所屬從業人員營銷宣傳準入資格,提高從業人員的誠信和專業水平。
從業人員發布的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保險機構應對從業人員發布的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內容進行監測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涉及線下渠道,對于從業人員利用互聯網宣傳銷售保險行為的規范也一定需要從互聯網保險、代理人監管制度兩個方面進行,后續隨著代理人監管制度的完善,或將實現與互聯網保險制度有機銜接。
至于近年來涌現出的各種“保險大V”,業內人士分析,新規出臺后,他們必須做出選擇:要么進一步加速與持牌機構進行深度融合,成為其員工或代理人,并接受相應管理;要么申請、收購專業中介牌照,進化為持牌機構。
05
重新定義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規定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不設分支機構,不得線下銷售保險,但支持其在更大險種范圍內進行線上經營
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的出現,是中國互聯網保險發展進程中的標志性事件,他們在產品創新、服務創新、模式創新方面都進行了大量的實踐,但在過程中,一些質疑的聲音也始終存在。例如傳統保險公司會質疑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可以跨經營區域經營保險產品的合理性,而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也往往會對自身受到的產品限制鳴不平。
為引導化解政策公平性問題,《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政策。為鼓勵探路創新,對其進行了定義,規定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不設分支機構,不得線下銷售保險,但支持其在更大險種范圍內進行線上經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是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為促進保險業務與互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融合創新,專門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不設分支機構,在全國范圍內專門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將提高保險消費者福祉作為監管工作的出發點和評判標準,明確以下政策:
一是銀保監會根據互聯網渠道特點和不同互聯網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規定可以通過互聯網擴展經營區域的保險產品種類,并授權銀保監會后續根據公司經營條件、償付能力、服務能力、合規水平等發布互聯網保險產品分級分類管理具體政策。
二是要求保險機構應確保服務響應速度和消費者體驗。如服務水平不達標,應主動限制險種和經營區域,《辦法》罰則部分對限制經營進行明確要求。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在線全流程服務,或者在確保有效管理的前提下,與其他保險機構分支機構、區域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業務范圍內代為提供核保、理賠等服務,確保線下服務的便捷、高效。
06
擴大互聯網跨區域經營險種范圍,疾病保險、醫療保險,以及養老年金保險被納入
眾所周知,為維護消費者利益,監管部門從一開始就對互聯網保險可以跨區域銷售的險種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定,人身險方面,一開始只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財產險方面則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以及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
隨著互聯網保險實踐的深入,一些險種被證明也可以很好的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和風險管控,而新版《征求意見稿》就對這些新產品進行了吸納,主要集中于人身險方面,包括疾病保險、醫療保險,以及儲蓄屬性較強的養老年金保險。
第三十條:
根據互聯網渠道特點和不同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下列險種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區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一)意外險,疾病保險、醫療保險、普通壽險;
(二)普通型、萬能型和投資連結型養老年金保險;
(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
(四)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
(五)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經營的險種范圍,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保險公司經營的互聯網保險產品不得突破其保險經營許可證載明的險種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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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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