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短存續期保險全面開閘?NO!只是短期務實之舉,并非鼓勵且有多重門檻
今日,一則《關于規范兩全保險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下發至各人身險公司,引起保險業廣泛關注。
之所以備受關注,是因為《通知》中提及“保險公司銷售兩全保險產品,應當以5年期及以上業務為主。因流動性管理或者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需要,保險公司可以開發設計保險期間為5年期以下的兩全保險產品,但不得短于3年”。
對此,有部分保險公司人士理解為,這則消息釋放出一個重磅信號——中短存續期保險將全面開閘。不過,多位保險圈權威人士分析認為,如此解讀可能有失偏頗。
從《通知》精神看,此舉只是低利率市場環境下,解決部分中小保險公司現金流壓力和資產負債匹配壓力的短期務實之舉,并非鼓勵保險公司這樣去操作,并且在償付能力等方面設置了多重門檻。在“保險姓保”的總基調下,鼓勵發展中長期保障型險種的行業趨勢并沒有發生改變。
并非全面開閘
而是解決中小險企現實壓力
自2017年壽險行業開始向保障型產品全面轉型以來,中短存續期保險產品(主要為實際存續期間不滿5年的保險產品)遭到監管嚴控。
其中一個主因是:2012年至2015年期間,一批資產驅動負債型中小壽險公司偏離保險業保障本源,在負債端采取激進的經營模式,大量銷售中短存續期保險產品,從而導致資產端更為激進,“短錢長投”的錯配模式一度在中小險企中盛行。業務快進快出、風險敞口過大以及流動性問題隨之暴露,對監管有效識別和控制風險提出了新挑戰。
但隨著監管部門在負債端對中短存續期保險產品的嚴控,這些中小壽險公司的保險業務逐步回歸保障,在資產配置上也回歸穩健保守,“短錢長投”模式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糾偏。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此次《通知》中“保險公司可以開發設計保險期間為5年期以下的兩全保險產品,但不得短于3年”的表述,才引起了保險業人士的高度關注。
但在多位業內資深人士看來,這并不能解讀為“中短存續期保險產品全面開閘”,而是在低利率市場環境下,解決部分中小壽險公司現金流壓力和資產負債匹配壓力的短期務實之舉。
這的確是當下部分中小壽險公司的現實訴求。據了解,由于前期銷售了大量的中短存續期保險產品,部分中小壽險公司今明兩年將迎來給付高峰期,這意味著將面臨不小的現金流壓力。
然而,正當急需用錢之際,他們卻同時受到了負債端和資產端的“發難”。
一方面,他們過去用來應對流動性問題(到期給付)的主要模式——“新錢還舊債”難以持續。期交新單保險業務增長短期難以“上量”,續期保費流入的穩定性又較差,保費流入壓力較大。另一方面,為了賺取利差,這些中短存續期保險產品的資產配置方向主要是信托產品、股權投資基金等,資產久期通常為5年以上,短期變現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對這些險企來說,如何在滿足由于滿期給付與提前退保造成巨大現金流需求的前提下,還能同時堅定調整業務結構、降低投資風險偏好,是個不小挑戰。
因此,在業內人士看來,適當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開發設計3年至5年期的兩全保險產品,將有利于緩解部分中小壽險公司的現金流壓力和資產負債匹配壓力。
有多重門檻約束
激進模式難再現
雖然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開發設計3年至5年期(不含5年)的兩全保險產品,但監管部門在產品規模、償付能力、繳費支付方式、銷售管理等方面設置了多重標準。險企一旦不達標,仍將會被取消資格、立即叫停。因此,激進模式難以再現。
具體來看,《通知》有以下要求:
1、保險公司銷售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應保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時,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銷售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
2、保險公司應切實加強資本管控和業務規劃管理,根據公司資本實力等因素合理確定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業務規模。自2020年起,保險公司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的年度規模保費應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兩者較大者的1倍以內。
3、保險公司應當強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持續優化負債結構。2020年起,各公司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年度規模保費占當年總規模保費的比重不得超過20%。
4、保險公司開發設計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并通過。董事會審議應當形成書面決議,列明銷售該產品的原因,以及未來3年該產品計劃銷售額度和預計費差損金額。
5、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保費及償還保單質押貸款。
6、保險公司應加強兩全保險產品的銷售管理,如實、準確介紹產品責任、功能和保險期間,不得以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兩全保險產品,不得將保險產品利益與其他金融產品收益進行片面不實比較,不得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或變相承諾保證收益,不得在任何時間節點、通過任何方式發布拼噱頭、博眼球和炒停產品等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
7、保險公司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規模保費超出《通知》規定限額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向銀保監會報告。保險公司未及時停售、未及時報告或者報送虛假信息,以及兩全保險銷售宣傳行為違法《通知》有關規定的,銀保監會將依法對保險公司進行行政處罰或采取監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長、總經理、分管銷售的副總經理以及總精算師等相關人員的責任。
強調名實相符
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一致
此外,《通知》還強調了保險公司開發設計兩全保險產品,應當做到產品的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一致。
《通知》要求,產品設計不得有下列行為:通過保單質押貸款、部分領取、生存領取、減少保額等條款設計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通過退保費用、持續獎勵等產品定價參數設計,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通過調整現金價值利率等方式,變相提高或降低產品現金價值。
此舉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避免銷售誤導。
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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