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5年期兩全保險“復活”?監管松綁用心良苦!保費狂歡再難上演!
來源: A智慧保
一緊一松,嚴監管的長期拉鋸戰正在加緊進行中。12月9日,一則關于兩全險產品設計期限的監管文件在行業內流傳。“允許險企開發設計保險期間為5年期以下,3年以上的兩全保險產品”信號的釋放,再次讓行業熱鬧起來。基于大環境下的轉變及監管調整,從“134號文”到如今的“228號文”,保險產品的設計理念,從來離不開監管對于大環境的預測。
12月9日,有消息稱,銀保監會向人身險公司下發《規范兩全保險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規定保險公司銷售兩全保險產品應以5年期及以上業務為主。因流動性管理或者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的需要,險企可以開發設計保險期間為5年期以下的兩全保險產品,但不得短于3年。
從“134號文”的嚴控5年以下產品,到“放行”3-5年保險產品,監管的這套組合拳,給市場留下了不少懸念。
放行條件一
償付能力不低于120%
《通知》顯示
保險公司銷售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應保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如果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時,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銷售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
償付能力
衡量保險公司財務狀況時必須考慮的基本指標,也是判斷保險公司是否會出現重大風險的重要指標之一。
在此次監管對兩全險產品設計的規定中,120%是監管的底線,也是保險公司可設計生產5年以下3年以上兩全險的“資格證”。如低于這一償付能力指標,險企也就失去了這項“權利”。
當然,滿足條件的險企在開發設計兩全保險產品時,還應當做到產品的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間一致。
同時,產品設計不得有通過保單質押貸款、部分領取、生存領取、減少保額等條款設計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通過退保費用、持續獎勵等產品定價參數設計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通過調整現金價值利率等方式,變相提高或降低產品現金價值等行為。
這是一項硬性條件,也是險企踏入門檻的“通行證”。
放行條件二
總規模保費的20%為兩全險年度規模上限
保險公司應切實加強資本管控和業務規劃管理,根據公司資本實力等因素合理確定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業務規模。自2020年起,保險公司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的年度規模保費應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兩者較大者的1倍以內。
更細化的規定則是
2020年起,各公司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年度規模保費占當年總規模保費的比重不得超過20%。
不同于此前保費盛宴時期追逐規模效應,此次兩全險的“放行”是一場有計劃的“放行”。總規模保費的20%是兩全險的規模上限,也是避免出現行業保障基調偏離的重要防護墻。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精算研究院金融科技中心副主任陳輝博士表示,對于兩全險的產品設計的放松,不應該說是監管的放松,應該是一種回歸市場的表現。他認為,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保險的發展軌跡也是變化,從保障走向投資是未來的方向。
雖然此次兩全險的保障期限得到進一步放寬,但保險公司開始回歸理性,很難再出現大的、超常規的、不計成本的發展。
而這或許也是監管給以兩全險規模限制的重要原因。
除以上規定的條件外,此次兩全險的“放行”,被大部分行業人士看為是一次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的松綁行為。而監管的目的,或許是出于對保險公司現金流的考慮,及潛在利差損的規避。
目的一
“拯救”險企現金流
“134號”文,中國保險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監管文件。它不僅是中國壽險從保費盛宴的狂歡時代過渡到回歸理性的重要見證,也是監管開啟“地毯式”嚴查的重要起點。
隨著“134號文”的下發及實施,一場來自政策層面的產品叫停,讓一眾在保費盛宴中狂歡的險企瞬間冷靜。5年以下中短存續期產品開始淡出人們視野,與此同時,行業性虧損、壽險保費下降也隨之而來。
但迫于生存壓力及現金流要求,一些保險公司開始長險短做,將一些名義上保險期限較長的產品用于3-5年內營銷,違背了客戶購買保險產品的本意,從而容易產生銷售誤導和糾紛。就產品的設計與銷售問題,銀保監會也多次就人身保險產品典型問題進行通報。但隨著競爭的加大,經營壓力的增加令部分險企“頂風作案”,從而損害了行業形象。
有關業內人士告訴“A智慧保”,為解決部分公司出現的現金流問題,對于相關產品的適度放行,也是監管的一種策略。
目的二
規避利差損風險
陳輝表示
這次對于兩全險的規定,主要還是規避利差損風險。據調研,部分5年期產品的成本已經達到年化5.5%-6.5%左右,顯然從長期來看,資金運營收益保持這么高很難,特別是在低利率環境下。所以,避免利差損風險是主要出發點。
利差損
是指保險資金投資運用收益率低于有效保險合同的平均預定利率而造成的虧損。
《通知》規定
保險公司開發設計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并通過。董事會審議應當形成書面決議,列明銷售該產品的原因,以及未來3年該產品計劃銷售額度和預計費差損金額。
隨著社會經濟環境進入低利率時代,一些保險產品的定價利率與實際收益率出現一定的偏差,而造成的后果便是險資投資收益難以填補保險產品所承諾給消費者的收益,從而造成保險公司巨大的資金缺口。
為避免利差損風險,一方面,銀保監會收縮利率上限,修改了年金險的預定利率,4.025%年金險在退出歷史舞臺;另一方面放寬產品保障期限,從5年以上放寬至3-5年。而這正是監管的一次應時之舉。
畢竟,前車之鑒的利差損危機,給以中國壽險行業的危害,是需要幾大頭部險企花費十余年時間進行消化。這是教訓,應是一次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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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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