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被罰56萬:電銷保險時欺騙投保人

交通銀行被罰56萬:電銷保險時欺騙投保人
2018年10月24日 11:08 新浪財經

  新浪財經訊 10月24日消息,上海保監局近日公布關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欺騙投保人以及向投保人隱瞞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上海保監局決定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56萬元罰款,并責令其改正。

  以下為處罰書原件:

  當事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彭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行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行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你行依法享有的權利,你行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檢查發現,你行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間,你行電銷坐席在電話銷售保險產品時,使用與事實不符的表述向投保人促銷。問題類型包括電銷坐席夸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利用營銷手段進行不實宣傳以及對國家關于保險的政策進行不實宣傳等。

  二、向投保人隱瞞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間,你行電銷坐席在電話銷售保險產品時,存在未介紹或未完整介紹保險合同中涉及保險消費者核心權益內容的問題。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相關業務、財務憑證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你行存在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責令你行改正,處22萬元罰款。

  你行存在向投保人隱瞞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責令你行改正,處12萬元罰款。

  綜上,責令你行改正,并處34萬元罰款。

  你行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所附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行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上海保監局

  2018年10月18日

責任編輯:張譯文

投保人 電銷 上海保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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