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許某在平涼農商行的30萬元存款,被人從柜臺以現金方式取走。該行提供了帶有“許某”簽名的取款憑條,但經鑒定發現,簽名并非許某本人所為。
30萬存款不翼而飛,查詢后才發現,是被人在銀行柜臺以現金方式取走。
銀行稱取走存款的是儲戶本人,并以帶有儲戶簽名的取款憑條為證。
但儲戶卻說,自己并沒有支取30萬元存款,而取款憑條上自己的簽名,也不是自己本人所為。
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兒?到底是誰取走了儲戶的30萬存款?
30萬存款不翼而飛?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判決書,揭露出一起“儲戶存款不翼而飛”的離奇案件。事情還要從四年前說起。
2018年4月,家住甘肅省平涼市的80后男子許某,在平涼農商行辦理了一張儲蓄卡。該卡未開通短信提示服務,且卡片和密碼一直由許某本人保管。
這年8月末,許某在平涼農商行申請了一筆40萬元的貸款。同年9月15日,這筆貸款成功發放至許某在該行的儲蓄卡賬戶中。
貸款到賬當天,許某將卡上的10萬元支取,然后告知平涼農商行,將卡上剩余的30萬元,轉賬到在該行開立的公司賬戶上。
據許某表示,由于公司賬戶往來的資金較多,當時其并沒有查詢轉賬記錄。
然而,2021年4月,在公司財務核對賬務時發現,公司賬戶上并沒有收到來自許某轉賬的30萬元。
但許某卡上30萬存款已然不在,公司又稱沒有收到這筆錢。那么,這30萬元存款,究竟去了哪里?
取款簽名非儲戶所為
通過查詢交易明細,許某發現,其賬戶中的30萬元,是在平涼農商行旗下支行,被人從銀行柜臺以現金方式取走。
再查看取款時間,時間是這筆款項剛到許某賬戶的第二天下午。
也就是說,在銀行向許某發放40萬元貸款后,當日許某自己取走了10萬。而剩余30萬,許某以為銀行已按自己要求轉入了公司賬戶,但事實上在次日下午,被人以現金方式全部從柜臺取走。
面對如此一大筆存款的無緣無故損失,許某將平涼農商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該行賠償30萬元存款損失及相應的利息。
不過,平涼農商行一口咬定,30萬元存款是許某取走,并向法院提供了帶有“許某”簽名字樣的取款憑條加以證明。
平涼農商行辯稱,許某從平涼農商行取走30萬元,且公司當月就進行了對賬,與許某所述的2021年4月才核對賬務不符。該行是按央行業務規范給許某取款,許某涉嫌虛假訴訟,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其訴求。
面對雙方訴求,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平涼農商行出具的儲蓄取款憑條中“許某”的簽名,委托專業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筆跡鑒定。
然而,經鑒定發現,取款憑條中“許某”的簽名,和許某當初在平涼農商行申請貸款時各項資料上“許某”的簽名,并不是同一個人的筆跡。
在法院將上述鑒定結果送達許某和平涼農商行后,雙方在異議期限內,均未提出異議。
銀行被判全責
儲戶將存款存進銀行,銀行就有保管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如今,30萬存款莫名其妙被人取走,銀行是否應該擔責?
法院認為,許某在平涼農商行辦了儲蓄卡,雙方便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事。
本案中,平涼農商行有保障許某資金安全、嚴格履行業務辦理審核的法定義務。
但是,該行在辦理許某30萬元存款現金支取業務時,沒有銀行柜臺監控視頻、沒有銀行操作系統能夠證實的確是許某本人取走了存款。
而從平涼農商行提供的取款憑條來看,在儲戶的簽名并不是本人所簽的情況下,平涼農商行就辦理了現金支取業務,法院認為,該行應當承擔對儲戶許某的存款損失和利息的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平涼農商行賠償許某存款損失30萬元、利息32749元,合計支付許某約33.27萬元。
責任編輯: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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