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2萬經理拒絕市內調動被解雇,要求公司賠償超45萬元,法院會支持嗎?判決書來了

月薪2萬經理拒絕市內調動被解雇,要求公司賠償超45萬元,法院會支持嗎?判決書來了
2022年08月14日 15:47 市場資訊

  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

  很多人打工人都有過被跨區調動的經歷,即使萬般不愿,有的也只好默默接受。那么問題來了,公司能否強行調崗嗎?因拒絕調崗被解雇,能獲得賠償嗎?某銀行廣州分行一客戶經理選擇與公司“硬剛”,既不同意工作調動,也不去新的工作地點上班,結果被單位解雇,雙方因此對簿公堂。法院會支持誰呢?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民事判決書顯示,李某某于2010年3月5日入職某銀行廣州分行,自入職起至2012年3月1日期間任某銀行廣州分行下屬白云支行對公客戶經理,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期間任白云支行見習客戶經理,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19日期間任白云支行公司客戶經理,之后調整到某銀行廣州分行戰略客戶部任職產品經理(戰略客戶部產品經理、對公客戶經理、公司客戶經理職級相同);

  李某某與某銀行廣州分行共簽訂兩期勞動合同,兩次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均為公司客戶經理、工作地點均為廣州市;李某某每周一至周五上班,需要臉部識別考勤。

  2019年3月26日某銀行廣州分行發出《工作調動單》,將李某某調整到某銀行廣州分行增城某支行從事公司客戶經理崗,并要求其在2019年3月29日前到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手續;

  李某某在2019年3月29日回復某銀行廣州分行表示,不同意上述工作調動;

  圖片來源:攝圖網-500470853

  之后某銀行廣州分行分別在2019年4月4日、9日、19日多次通知李某某前往增城某支行報到上班并表示李某某職級待遇不變并另外提供600元/月交通補貼和六個月的適應期;李某某亦均回復不同意工作調動并實際未到另一支行報到上班。

  2019年4月23日,公司以李某某未到某支行報到上班累計曠工15天為由單方解除與李某某的勞動關系。李某某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20362.42元。

  2019年5月30日,李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銀行廣州分行支付李某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454765元。仲裁委于2019年8月5日裁決公司支付賠償金386885.98元。

  對此,公司不服,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各執一詞:員工認為公司是變相迫使其自行申請離職,而公司認為是生產經營需要。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認為,關于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第一,某銀行廣州分行作為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權,其司依正常生產經營需要有權在綜合考慮李某某的工作經歷后,對李某某進行調崗。

  第二、根據雙方確認的《勞動合同》顯示李某某的工作地點為廣州,而調崗至增城某支行在廣州行政區范圍內,亦不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三、結合某銀行廣州分行提交的一系列《通知》可知,某銀行廣州分行已就崗位調整問題與李某某提前并多次協商并進行書面確認,亦多次明確調崗后李某某的職級待遇不變,并向李某某提供600元/月的交通補貼、相應培訓及六個月崗位適應期。法院認為某銀行廣州分行在調整工作崗位上已履行了相關的告知義務,并提供補貼等福利,其司對李某某的調崗并無不當。李某某作為勞動者,應服從用人單位安排,履行自己的義務,提供勞動。

  在本案中,李某某自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間仍未到新崗位就職,且李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在此期間缺勤的合理性,因此,某銀行廣州分行以李某某未到某支行報到上班而認定李某某曠工并據此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系合法解除。據此,法院對某銀行廣州分行無需向李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的主張予以支持,對李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于2020年4月1日判決公司無需向李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86885.98元。

  圖片來源:攝圖網-500628027

  李某某不服,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某銀行廣州分行調整李某某的工作地點是否合法有據,某銀行廣州分行解除與李某某的勞動關系是否違法。

  結合雙方陳述及現有證據,首先,某銀行廣州分行系基于生產經營需要而調整李某某的工作地點,調整后的工作地點并未超出廣州市區范圍,且調整后的勞動關系、職級待遇保持不變,并提供600元/月的交通補貼、相應培訓及六個月崗位適用期。該工作地點的調整并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其次,李某某與某銀行廣州分行簽訂的2010年3月5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兩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均為廣州市,結合雙方的實際用工情況,可以合理理解為雙方約定的實際工作地點為廣州市范圍內。

  綜合上述分析,廣州中院認為,勞動者的工作地點發生變更,雙方理應協商一致。但本案中,某銀行廣州分行系基于自身經營發展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并未變更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和勞動關系,且并未超出廣州市范圍,某銀行廣州分行亦提供交通補貼,可以認定前述調整屬于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的范疇,李某某應當配合某銀行廣州分行的經營安排。

  本案中,李某某不服從工作地點的調整,未到調整后的工作地點出勤上班,某銀行廣州分行多次發出書面警告和催促,已經履行了用工管理責任,李某某仍未按要求到崗上班,也無辦理任何請假手續,某銀行廣州分行據此主張李某某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依據充足,某銀行廣州分行據此解除與李某某的勞動關系未違反法律規定。李某某要求某銀行廣州分行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維持。

  綜上,李某某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應予駁回。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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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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