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 記者 顏穎
購買資管產品“踩雷”非標違約,投資者如何求償?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起判決書顯示,投資者閆女士在2017年2月斥資百萬購買聯儲證券旗下的“聚誠15號”資產管理計劃。但在2018年7月提前到期后,遲遲未能收回投資款,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值得關注的是,近期有多份聯儲證券違約資管計劃相關的判決書陸續公布,投資者投資金額自100萬-300萬不等,法院也均判決聯儲證券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此前,聯儲證券曾有多只資管產品踩雷東方金鈺、凱迪生態等退市公司,公司也被暫停私募資管業務六個月。近期陸續公布的判決數,仍是此前資管業務迅速擴張帶來的“后遺癥”。
來看詳情——
“固收理財”還是“非標”?
投資者閆女士購買的是一款怎樣的產品?
判決書中,閆女士表示,她認購的產品為“聯儲證券聚誠15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A類份額,業績計提基準為8.2%/年。
該資管計劃的資金用于投向“昆侖信托·聯儲東方金鈺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計劃則用于受讓東方金鈺持有的子公司100%股權的股權受益權。該資管計劃與信托計劃均于2017年1月成立,資管計劃期限為24個月。信托資金總規模為3億元,東方金鈺承諾到期后進行回購。
擔保措施上,融資方東方金鈺的擔保措施包括:控股股東云南興龍實業有限公司為本次融資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東方金鈺實際控制人趙寧、王瑛琰夫婦為信托計劃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融資方子公司金鈺珠寶的100%股權收益權轉讓。
2017年2月,閆女士向資管計劃繳付投資款100萬元。雖然資管計劃期限為24個月,但由于信托計劃2018年7月20日提前終止,資管計劃也于同日提前終止。但在漫長的等待與溝通中,該資管計劃遲遲未能兌付。閆女士遂于2020年4月提起訴訟,至2022年7月底獲得二審終審判決,歷時頗久。
訴訟中,閆女士認為,聯儲證券沒有履行適當性義務和告知說明義務,也沒有引導自己審慎作出投資決定。在尚未簽署《資管合同》前,聯儲證券就已經催促她繳納投資款,在聯儲證券的欺騙下,自己才繳付了投資款。
對此,聯儲證券表示,公司依法合規設立資管計劃并建立了風險評估及相應管理制度且備案,委托具有銷售資質的機構代理銷售,通過《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對原告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測試,不存在閆女士所述的任何欺騙行為。
經查,閆女士曾經購買過兩款資管產品,其中一款投資類型為固定收益類,另一款投資類型為非標類產品。閆女士表示,她購買上述兩款產品時,被告知為固定收益產品,且已經兌付本金及收益。
案件審理中,閆女士申請對《聯儲證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個人版)》“投資人簽字”處簽名字跡是否為她本人所寫進行鑒定。經上海市防偽技術產品測評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簽名字跡不是閆女士本人所寫。
是否盡到勤勉盡責管理義務?
與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不當行為相比,作為資管計劃的管理人,在投資管理活動中是否盡到勤勉盡責義務,保護委托人的財產權益,是投資者們更關心的問題。
在訴訟中,閆女士認為,資管計劃成立后,東方金鈺持續違反合同約定,聯儲證券未采取措施維護資管計劃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既未要求東方金鈺提前回購特定股權收益權,亦未要求東方金鈺提供更多的擔保措施。
閆女士稱,在東方金鈺發生嚴重經營和財務危機前,聯儲證券對投資者要求盡快采取法律措施的訴求置之不理。直到2018年7月,在東方金鈺未能向信托計劃支付當期定期行權費的情況下,聯儲證券才宣布2018年7月20日為特定股權收益權提前回購日,但東方金鈺及擔保方均已無能力履行特定股權收益權回購和擔保義務。
聯儲證券方面則表示,在項目風險發生后,其嚴格依據相關合同約定、法律規定合理、謹慎的采取措施,履行勤勉盡責的管理人義務。公司不僅督促還息還指令宣布提前回購,并及時提起訴訟,現正在努力變現中,已經盡到了最大程度的勤勉盡責義務。
對于資管計劃的違約,聯儲證券認為,委托資金未能及時收回的直接原因系東方金鈺未能按照《回購合同》的約定按期回購,系正常的商業風險。聯儲證券并非《回購合同》的當事人,與東方金鈺也不具有直接法律關系,無論如何作為均不能改變東方金鈺面對的商業風險。
判決書顯示,在資管計劃成立后,2018年1月,東方金鈺公布2017年累計新增借款占2016年末凈資產的97.02%;4月發布大股東股權質押公告;5月發布部分資產及控股股東股份被司法凍結等消息。2018年5月,聯儲證券派員工參加東方金鈺說明會,并于次月派員工對東方金鈺進行上市公司類項目現場檢查,并向昆侖信托發出指令函,督促東方金鈺及其保證人履約。
2018年7月,聯儲證券向浙江省高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東方金鈺向聯儲證券支付特定股權收益權回購基本價款2.99億元及相關行權費、違約金等,擔保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案在執行過程中。
東方金鈺曾被稱為資本市場上的“翡翠第一股”,在2015年7月市值曾近280億元,被稱為“瘋狂的石頭”。但在徐翔因操縱市場被罰后,東方金鈺也牽扯其中。
2016年起,東方金鈺面臨著股價下滑和翡翠市場的低迷,資金鏈逐步緊張,至2018年正式爆雷。至2019年,東方金鈺總負債已近百億,債務清償能力可想而知。
2020年9月,證監會公布了對東方金鈺的行政處罰決定,由于虛增營業收入5.57億元、虛增利潤3.59億元等財務造假,東方金鈺被采取60萬元的頂格處罰,時任董事長趙寧等19名責任人被給予警告及罰款,趙寧等4人被市場禁入。
監管曾指出,東方金鈺“以全資孫公司為平臺,虛構翡翠原石購銷業務,通過造假方式實現業績目標、主觀惡意明顯”。2021年3月,東方金鈺正式退市,轉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
曾被暫停私募資管資格6個月
公開信息顯示,聯儲證券成立于2001年7月,注冊地在山東省青島市,注冊資本32.4億元,最初由山東、河南、湖南、沈陽、西安五家證券交易中心聯合改組設立。
截至2021年底,聯儲證券設有子公司2家、分公司18家、營業部59家。2021年實現營業收入10.13億元,同比增長16.64%;歸母凈利潤3678.74萬元,同比下降11.93%。屬于業內中小券商之一。
資管業務方面,2015年8月,深圳證監局核準聯儲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2016年年報中,聯儲證券稱“公司資管業務取得了爆發式的增長”,截至2016年年底,聯儲證券資管計劃募集規模合計141.35億元,資管業務管理費凈收入為1.96億。
好景不長,至2018年,聯儲證券此前發行的多只資管產品陸續傳出“踩雷”消息,如中弘股份、凱迪生態、盛運環保等,也包括此次“聚誠15號”涉及的東方金鈺。
在定期報告中,聯儲證券把資管產品的違約原因歸結為“2018年經濟下行,實體經濟疲軟的大環境”,并表示將積極履行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做好投后管理工作,推進各類司法程序,建立應急事項處置機制,做好投資者安撫。
2019年12月,深圳證監局對聯儲證券做出暫停私募資管業務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并指出其存在部分資管計劃信息披露不及時,銷售不規范,份額種類劃分不當,合同條款缺失、資管業務內部控制不到位5大問題,引發較大風險事件。
同期,深圳證監局對時任聯儲證券總經理和資管部總經理出具警示函,認為二人對相關資管計劃的違規問題負有管理責任。
2021年年報中,聯儲證券繼續表示,對于存量非標資管出險項目,公司報告期內繼續積極履行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努力做好以前出險項目的財產保全、案件審理及強制執行等投后管理工作,促進風險項目處置平穩推進。
在訴訟中,來自監管的調查和回復也被投資者用于證明聯儲證券的“未勤勉盡責”。
2021年9月,深圳證監局回復給投資者的短信載明:“關于您本次在舉報材料中提到的關于聚誠15號盡職調查報告未體現東方金鈺的實際控制人趙興龍、第二大股東牽涉徐翔操縱案,且瑞麗金澤持有的融資人股份被凍結的情況,經對比核查資料,上述事實存在。”
此外,2021年3月,深圳證監局向聯儲證券投資者出具答復函。經核查,聯儲證券在相關資管產品(聚誠1號、5號、9號、15號、16號、20號)運作過程中存在問題。
其中,涉及“聚誠15號”的包括:個別投資者未簽署《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銷售不規范;對聚誠15號的盡職調查不充分,資管業務內部控制不到位。深圳證監局稱,已要求公司切實履行管理人責任,妥善處理相關資管產品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法院:聯儲證券承擔50%責任
經過一二審的綜合審理,最終法院認定:聯儲證券應承擔50%的責任。
在排除資管產品欺詐發行及確認投資者存在損失后,法院的審查焦點主要針對于聯儲證券是否盡到投資者適當性義務和是否盡到勤勉盡責的管理義務兩點上。
在投資者適當性方面,在本案中,閆女士對《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簽名申請司法鑒定,明確該調查問卷并非本人簽署,聯儲證券亦未舉證證明通過其他方式進行了風險認知、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深圳證監局的答復函亦明確,聚誠15號存在個別投資者未簽署《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及銷售不規范的問題。
另外,聯儲證券亦未舉證證明閆女士具有豐富投資經驗或存在過往購買高風險理財產品的經歷。基于此,法院認為聯儲證券在銷售案涉產品時存在未了解客戶、未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的問題,未能完全盡到投資者適當性義務。
而作為管理人,聯儲證券是否盡到勤勉盡責的管理義務?又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法院指出,聯儲證券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在案涉資管計劃的風險控制上應當盡到專業審慎的注意義務。東方金鈺及其保證人多次違反《回購合同》約定事項,但聯儲證券卻沒有及時披露和控制相應風險,亦未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促使《回購合同》項下的義務得以履行。
另一方面,監管部門亦指出聯儲證券在運作和管理案涉資管產品過程中存在銷售不規范和內部控制不到位等問題。在維護投資者于《資管合同》項下合法利益方面,聯儲證券存在一定的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
對于投資者閆女士,一審法院表示,作為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自身所投資產品的交易內容和交易風險,不能片面追求收益而漠視投資風險。原告在投資涉案產品時,未充分了解涉案產品的相關信息,在進行大額投資時本人未簽署合同文本,具有一定的過錯,亦應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后果,不能要求損失全部由對方承擔。
雖然案涉資管計劃尚未最終清算結束,但考慮到投資者已經產生損失的事實,結合聯儲證券的過錯程度,一審法院酌定聯儲證券對的賠償范圍為閆女士投資本金的50%,二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值得關注的是,近期有多份與“聚誠5號”、“聚誠15號”相關的判決書陸續公布,投資者金額自100萬-300萬不等。由于案涉情節各有不同,法院大多判決聯儲證券承擔30%-50%的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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