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子被河南固始農商行送上征信黑名單,查詢征信報告得知,是為黃某在該行的8萬元貸款作擔保。但是,這筆貸款并非黃某本人申請,而是該行信貸員崔某所為。
信貸員冒他人之名從自家銀行騙取貸款,而女子則成為了貸款的保證人,事后還被銀行送上了征信黑名單。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判決書,將家住廣州的90后女子曹某被河南固始農村商業銀行(下稱:河南固始農商行)送上征信黑名單的經過公布于眾。
01 被納入不良征信
征信報告顯示,黃某于2014年5月從河南固始農商行貸款8萬元,90后女子曹某是這筆貸款的保證人。
后來,貸款逾期,河南固始農商行將相關人員送上征信黑名單,曹某便是其中之一。
但是,曹某表示,自己沒有為此貸款做過擔保,相關材料中的簽名也不是自己本人所簽。于是將河南固始農商行告上法庭,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記錄并賠償因此事造成的相應損失。
眾所周知,如果為一筆貸款作擔保,那么按照常理來說,貸款合同中約定的貸款期限、貸款利率等,應該和貸款的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一致。
然而,該案在一審時,法院查明,河南固始農商行提供的有關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兩者在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方面均存在著差異,而且和案涉借款不相關聯。
也就是說,該行要證明曹某就是貸款的保證人,但是提供給法院的關于貸款的合同及保證合同,有些“驢唇不對馬嘴”,不僅約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不一致,而且還與案涉借款無關。
最終,河南固始農商行因未能舉證證明曹某為上述8萬元貸款作保證的事實存在,遂敗訴,被法院判決賠償曹某由此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等合計10333.9元,并進行賠禮道歉。
02 擔保的貸款是信貸員所為
不過,河南固始農商行對此判決并不服氣,認為一審法院對事實沒有查明認清,所作出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河南固始農商行表示,曹某為案外人黃某的8萬元貸款提供擔保,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據可查。而一審法院卻未對曹某是否為黃某貸款提供擔保的事實進行核查,也未向黃某本人進行調查了解,僅憑曹某單方陳述就作出判決。
于是,河南固始農商行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核實。
既然是為黃某的8萬元貸款作了擔保,河南固始農商行提出應該找黃某了解實情,問一問曹某到底是不是為其貸款作了擔保,這提議好像沒毛病。
但是,二審時,曹某向法院提交了兩份刑事判決書,揭開了黃某這筆貸款的“真實面目”。
根據判決書,由曹某擔保、黃某所借的上述8萬元貸款,事實上是河南固始農商行信貸員崔某以黃某的名義從該行挪用資金騙貸所為。
也就是說,按河南固始農商行的提議,去找貸款人黃某進行對質,但是黃某自己也是“一頭霧水”,因為貸款本就不是他本人申請的,是該行信貸員冒名申請的。
而且根據判決書,除了黃某,信貸員崔某還以其他多人的名義,利用職務便利從其所在單位河南固始農商行進行騙貸,所騙金額共計61萬元。
換句話說,這8萬元的貸款,連貸款人都是假的、被冒名的,那貸款的保證人是否真的為“騙來的貸款”作保證呢?
03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承諾書等貸款材料中存有“曹某”的簽名,但曹某對此否認,稱并不是本人所簽。而河南固始農商行也沒有證據證明簽名是曹某本人的。
退一步,該行提供的證據,即案涉的借款合同,其顯示的借款和曹某個人征信報告中顯示的借款也并無關聯。
因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河南固始農商行“未經核實就將曹某納入不良征信記錄,致其名譽受損”并無不當。
于是,二審法院駁回了河南固始農商行的上訴,維持原判,并裁定判決為終審判決。案件受理費由河南固始農商行承擔。
責任編輯: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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