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曾在行內推介并代銷“博灃系”非法理財產品的工商銀行,并沒有隨著“博灃系”相關人員悉數獲刑而與這場“是非”劃清界限。而是歷時七八個年頭,至今仍深陷于和受害儲戶的理財糾紛當中。
虛構信托產品、省分行行長親屬向各支行“打招呼”關照業務……昔日轟動湖南的“博灃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后遺癥仍然存在。
曾在行內推介并代銷“博灃系”非法理財產品的工商銀行,并沒有隨著“博灃系”相關人員悉數獲刑而與這場“是非”劃清界限。而是歷時七八個年頭,至今仍深陷于和受害儲戶的理財糾紛當中。
近期,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系列工商銀行和受害儲戶之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的二審判決書。
毫無疑問,曾向儲戶推介并出售了“非吸”理財產品的工商銀行原邵陽紅旗路支行,在二審中均被法院駁回其上訴,繼續維持一審“向受害者賠償全部本金損失”的判決。
01
在工行買到“非吸”理財產品
儲戶投資款血本無歸
今年3月1日公布的一則二審判決書顯示,劉某紅是工商銀行原邵陽紅旗路支行(下稱:工行紅旗路支行,現已改名為:工行邵陽北塔支行)的一位儲戶。
2014年5月17日,劉某紅在工行紅旗路支行的10萬元存款到期,其原本是到該支行辦理到期存款的續存業務,但工行紅旗路支行工作人員卻向其推薦購買一款信托類理財產品。
據了解,這款信托類理財產品的甲方為湖南博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博灃公司),而產品的存續期為一年。
同日,在工行紅旗路支行工作人員的勸說推介下,劉某紅到期的10萬元存款被工作人員轉為購買了上述理財產品。
然而,一年之后投資到期,儲戶劉某紅卻并未收到本息。更加令人詫異的是,作為甲方的博灃公司還于2016年7月傳來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被警方調查的消息。
接著,2018年7月,博灃公司相關負責人鄧琳、張小華、周招等人因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悉數獲刑。
而劉某紅在工行紅旗路支行購買博灃公司理財產品的10萬元,本息至今未能收回。
事實上,劉某紅并不是唯一的工行受害儲戶。
據裁判文書網去年年底公布的多份二審判決書,工行儲戶王某芳、李某、向某毓等人都有類似遭遇。
1975年出生的王某芳也是工行紅旗路支行的儲蓄客戶。其在工行紅旗路支行購買博灃公司的上述理財產品只比劉某紅晚三天(2014年5月20日)。
王某芳也是在去辦理到期存款的續存業務時,被工行紅旗路支行工作人員推薦購買的該理財產品。
只不過,她投入的金額比劉某紅還多,投入了高達100萬元。
最后,這100萬元也全部打了水漂。
同為工行紅旗路支行儲蓄客戶的李某,也在2014年7月份辦理續存時被推薦投入了5萬元。
最后5萬元也是“石沉大海”,至今未能收回。
向某毓也被推薦投入了5萬元......
幸運的是,2021年8月,向某毓將這無法收回的5萬元理財產品的全部債權權益轉讓給了曹某濤,曹某濤向其支付了5萬元的轉讓款。向某毓算是變相收回了投資本金的損失。
02
二審工行訴求均被駁回
維持賠儲戶全部本金損失
無論是劉某紅、王某芳,還是李某、向某毓,他們在工行紅旗路支行買到的博灃公司的這款信托類理財產品,經法院查明:都是未辦理相關信托業務手續的“冒牌貨”。
根據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理財產品等高風險金融產品時,必須要了解產品和客戶。同時,要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測試,確保金融消費者充分了解金融產品的性質及風險,然后作出自主決定,并承受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然而,庭審中,工行紅旗路支行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這些受害儲戶在被其工作人員推薦購買博灃公司產品時,其建立了涉案理財產品的風險評估及相應管理制度,以及對儲戶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測試。
一審時,法院指出,工行紅旗路支行不但未履行適當性義務,未對其合作伙伴博灃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未對所售的非法理財產品的性質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反而向受害儲戶進行宣傳推介時提示不當,客觀上造成受害儲戶對涉案信托計劃無風險或低風險的錯誤認識,導致受害儲戶基于對銀行的信任,進而簽訂委托認購合同。
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工行紅旗路支行具有重大過錯,對受害儲戶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受害儲戶也有一定過錯。一審法院指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儲戶在簽訂認購合同時,應當知道受托人是博灃公司,其應當了解博灃公司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和資質、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是否能承受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受害儲戶卻并未履行相應注意義務。
最后,一審法院判決工行紅旗路支行賠償上述儲戶的全部存款本金損失,而受害儲戶的利息損失則由其自行承擔。
一審宣判后,工行紅旗路支行不服,一一提起上訴,其認為上述受害儲戶也應對自己損失的部分本金承擔責任。
不過,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
于是在上述多份二審判決書中,工行紅旗路支行的訴求均被二審法院駁回,繼續維持了“工行紅旗路支行賠償受害儲戶全部存款本金損失”的判決,并裁定判決為終審判決。
03
“博灃系”非吸案始末
多家國有大行牽涉其中
此前,“博灃系”非吸案曾在湖南乃至全國轟動一時。
博灃公司的母公司為湖南博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博灃資管),成立于2011年4月。
自成立以來,博灃系公司依靠轉包國有銀行在售信托,或者炮制已經終止甚至“子虛烏有”的信托產品,以6%至8.5%的年收益率,向數百投資者出售信托產品。
然而,博灃資管的經營范圍卻是:資產管理和咨詢;投資管理和咨詢(不含金融、證券、期貨信息咨詢);自有或其它資金投資及管理等。也就是其并不具備出售信托的資格。
此案暴露后,長沙市金融辦也最后證實,博灃不能發行信托產品,也沒有銷售信托產品的資格。
既然如此,一家沒有資格的公司,緣何能向投資者出售信托產品?
據新華網報道,博灃及其關聯公司之所以能大肆非法“吸金”,數家國有銀行起了關鍵作用。
比如,除了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等在長沙、益陽等地的數十家營業網點,均卷入了這場案件當中,也均存在向客戶推薦購買或者直接代售博灃公司產品的行為。
“我是工商銀行湖南省分行行長張某某的親侄子,希望你能關照一下博灃公司的業務。”作為博灃資管董事長助理,這是張小華到工行長沙分行下面各支行網點開展工作的一張金字名片。
為了讓各支行賣力的出售博灃的產品,除了“憑關系打招呼關照”之外,博灃系公司還制定獎勵“潛規則”——對完成銷售任務的行長給予一定比例的提成,同時還不定期向各支行負責人送煙、送酒、送購物卡,有時候還會送些特別貴重的金碗、金幣、金筷子。
2014年下半年以來,“博灃”信托產品陸續陷入兌付困難。同年12月,博灃系公司的負責人卷款“跑路”。
隨后,博灃系公司的投資受損戶多次要求“推薦”和“代售”博灃產品的銀行賠償損失。彼時,還出現了近百名受騙投資者圍堵工商銀行湖南分行的情形。
因惡意串通工商銀行湖南省分行一些網點,騙取客戶巨額資金。最終,博灃資管的實際控制人鄧琳、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周招、董事長助理張小華等人,于2018年分別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至兩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案發后,據監管部門初步調查,博灃及其關聯公司非法開展委托理財,向公眾出售了約4億至5億元信托產品,其中涉及銀行代收的部分約2億元。
如今,此案歷時七八個年頭,數百名受害者的維權之路雖然艱辛,但終究悉數迎來結果。而工商銀行等國有大行,也為旗下分支行“缺乏風險意識,未對其合作伙伴博灃系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未對所售的非法理財產品性質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而付出了“賠償受害者本金損失”的代價。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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