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湖股份恢復上市首日漲幅343.67%、背后的銀行笑了 債轉股是門好生意?

鹽湖股份恢復上市首日漲幅343.67%、背后的銀行笑了 債轉股是門好生意?
2021年08月10日 19:19 21世紀經濟報道

  原標題:鹽湖股份恢復上市首日漲幅343.67%,背后的銀行笑了 債轉股是門好生意?

  作者:方海平,實習記者 陳薪羽

  資本市場一日不見,如隔三秋,一度由于連續虧損而“披星戴帽”的鹽湖股份,重返資本市場后在上市首日由于大漲而備受市場矚目。

  根據交易所相關規定,股票恢復上市第一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8月10日,剛剛恢復上市的鹽湖股份當日漲幅343.67%開盤,股價39.22元/股,總市值超2100億元。 

  此次股價大幅走高與公司所處的行業和產品的市場變化有關。由于公司產品價格不斷走高,*ST鹽湖恢復上市首日股價表現也被市場看好。中信證券在最新發布的研報中給予*ST鹽湖“買入”評級,估計公司總市值1800億元,對應目標價為33元。 

  股票大漲誰最受益?

  自然是股東們。 根據上市公司的公開數據,截至一季度末,鹽湖股份股東總戶數為57227戶,前十名大股東持股比例合計66.74%。 

  值得注意的是,在鹽湖股份的十大股東當中,除了控股股東青海省國資外和二股東中化集團以外,其余均為金融類機構。具體情況如下:

  具體來看,這些金融機構包括工銀金融資產、國家開發銀行、郵儲青海分行、建行青海分行、中行青海分行、農行青海分行、信達資產,七家機構持股近40%。其中,除了工商銀行是通過旗下專門負責不良資產債轉股的AIC工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持股以外,其他涉及到的銀行均是直接持股。 

  此外,機構投資者中,僅有融通基金有限公司通過產品“融通增祥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持有鹽湖股份1,538,380股,持股比例為0.0283%。 

  根據當天收盤價,前十大股東所持股份對應的市值如下:

  另外,這些前十大股東中,除了控股股東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處于質押狀態外,其余均未被質押,且均為流通股,亦即可隨時落袋為安。 

  這一股東格局的形成主要來自2020年初鹽湖股份推出的債權重整計劃(下稱“重整計劃”)。根據鹽湖股份的重整方案,以鹽湖股份公司現有總股本 278,609.06 萬股為基數,按每10股轉增9.5股的比例實施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共計轉增264,678.61 萬股股票(最終轉增的準確數量以中證登深圳分公司實際登記確認的為準)。轉增后,鹽湖股份公司總股本將由278,609.06 萬股增加至 543,287.67 萬股。

  對于銀行類債權人的債轉股方案,《重整計劃》顯示,銀行類普通債權進行部分留債處理后的剩余債權部分,將全部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票抵償,每股抵債價格為13.10元,每100元債權可分得約7.633588股股票。以股抵債過程中,若債權人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1股的,則該債權人分得的股票數量按照“進一法”處理,即去掉擬分配股票數小數點右側的數字后,在個位數上加“1”。

  按照這一轉股方案,鹽湖股份當前的股價已達到當時每股抵債價格的2.7倍,對這些銀行來說無疑是好消息,尤其是相比于當初鹽湖股份重組前的這些債權銀行的處境來看。 

  根據當時的《償債能力分析報告》顯示,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擔保財產變現所得優先用于償還有財產擔保債權,剩余其他財產的變現所得在支付破產費用、職工債權、稅款債權后用于向普通債權人分配,剩余可供向普通債權人進行分配的財產總額為1,797,081.43萬元。假定按照破產清算狀態下的普通債權總額4,667,060.20萬元進行分配,鹽湖股份公司在假定破產清算狀態下普通債權的受償率約為38.51%。 

  銀行喜歡債轉股嗎? 

  事實上,銀行在債轉股的過程中并不總是很開心。 

  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會長王衛國一直在進行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債權保護問題的調研,在此前記者參與的一次內部研討會議上,他指出,在調研過程中很明顯的一個感受是,在很多破產案件中,銀行債權人反應非常激烈,“大家研討過很多次,基本都認為,在現在的破產實踐中,銀行債權人確實感覺像是‘冤大頭’,損失嚴重,覺得很委屈?!?nbsp;

  實踐中,破產重整的很多案例都是以現金加股權的方式清償,其中股權部分主要來自于公司的資本公積金轉增。這種以股抵債的方式本質上是投資行為,不是清償行為。從制度上來說,借貸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應當有風險管理隔離,銀行不能為資本市場的交易提供貸款,否則會導致風險轉移。 

  王衛國警示了這種風險轉移的一種極端情形,“上市公司向銀行貸款,在資產流出后形成流動性困境,然后讓企業進入破產重整;重整過程中再以削減銀行債權為代價,讓資本進入廉價收購資產,形成一種‘層層割韭菜’現象。” 

  按公司法的規定,只有在有資本盈余的情況下才可以轉增股本并分配給股東。以重整企業未來預期價值作為轉增和定價的依據是一種‘交易未來’的做法,法律禁止銀行從事這種交易。重整過程中,在沒有增量資產情況下的資本轉增實質上是一種以“稀釋”方式由全體股東讓出股份引入新投資者的行為。非銀行的債權人和第三方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商業判斷確定是否參與此項交易。此外,為了支持企業拯救,在定價公允、設有回購權或者其他補償條款的情況下,銀行債權人接受不超過兩年持有期的“以股抵債”,是可以允許的變通做法。 

  因此,類似鹽湖股份這種通過債轉股復活的企業,后續也面臨拋售壓力,因為對于銀行而言,很難長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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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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